理论教育 贸易管制:海关的重要职能和经济利益的体现

贸易管制:海关的重要职能和经济利益的体现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贸易管制是海关一项重要职能。贸易管制工作是“一证”的综合体现和基本依据。因此,各国的对外贸易管制措施都是与其经济利益相联系的。因此,贸易管制往往成为一国推行其外交政策的有效手段。这种因时间、形式而变化的特性是贸易管制的又一大特点。各国对外贸易管制的另一特点是以对进口的管制为重点。

贸易管制:海关的重要职能和经济利益的体现

贸易管制是海关一项重要职能。当前,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正面监管任务主要体现在“一证一税”——“一证”是指各类进出境贸易管制措施,“一税”体现为征收关税及其他进出口税费。贸易管制工作是“一证”的综合体现和基本依据。

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深刻发展变化,各国政府履行国际公约的职责不断加重,海关贸易管制只能逐步从传统型监管向保护国家安全、防扩散、反恐、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等方向转变,保障贸易安全、维护贸易秩序等非传统职责任务不断加重;全球贸易竞争日趋激烈,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遭遇国外贸易保护主义的挑战,贸易摩擦频繁,海关贸易管制工作的紧迫性进一步加强。

一、对外贸易管制的概念、目的、分类及特点

(一)对外贸易管制的概念

进出口贸易管制(对外贸易管制),即进出口贸易的国家管制。贸易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从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国内外政策需要以及为履行所缔结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义务出发,为对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实现有效的管理而颁布实行的各种制度以及所设立的相应机构及其活动的总称。

宏观的贸易管制,又称对外贸易管理,涵盖内容较为广泛,包括工业、农业商业军事环保、卫生、税收、资源保护、质量监督、外汇管理、金融、保险、信息服务和技术等诸多领域,所对应的国家管理手段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进出口许可制度、关税制度、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贸易救济制度、市场准入制度、行业发展政策等。

微观的贸易管制,指的是进出口许可制度等对进出口货物、技术所实施的非关税管理措施。

(二)对外贸易管制的目的

我国早在西周时期的《周礼·地官》中就已经有了对外贸易管制雏形的记载,之后秦汉时期的“传”,隋唐时期的“过所”等,直至近现代的各类许可证件,都不同程度地起到了类似的作用。贸易管制在西方国家产生的时间也较早,在罗马时代古代雅典城邦国家就曾对其谷物出口加以限制,资本主义发展初期部分国家在重商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主导下用国家权力手段对贸易实施严格限制,甚至禁止进口。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为了各自的利益和目的,也都不同程度地采取了诸如许可证制度、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标准等贸易管理措施。

尽管各国所实行的对外贸易管制措施在形式和内容上有许多差异,但管制的目的往往是相同的,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1.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发展本国经济

发展中国家实行对外贸易管制措施主要是为了保护本国的民族产业,建立与巩固本国的经济体系;通过对外贸易管制的各项措施,防止外国产品冲击本国市场而影响本国独立的经济结构的建立;同时,也是为了维护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使有限的外汇能有效地发挥最大作用。发达国家实行对外贸易管制主要是为了确保本国在世界经济中的优势地位,避免国际贸易活动对本国经济产生不良影响,特别是要保持本国某些产品或技术的国际垄断地位,保证本国各项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因此,各国的对外贸易管制措施都是与其经济利益相联系的。各国的贸易管制措施是各国经济政策的重要体现。

2.推行本国的外交政策,实现国家政治或军事目的

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往往出于政治或安全上的考虑,甚至不惜牺牲本国经济利益,在不同时期对不同国家或不同商品实行不同的对外贸易管制措施,以达到其政治上的目的或安全上的目标。因此,贸易管制往往成为一国推行其外交政策的有效手段。

3.行使国家职能,保护国家环境、资源和文化意识,维护社会稳定

一个主权国家对其自然资源和经济行为享有排他的永久主权,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制度和措施的强制性是为保护本国环境和自然资源、保障国民人身安全、调控本国经济而行使国家管理职能的一个重要保证。

(三)对外贸易管制的分类

(1)按管理目的分为:进口贸易管制、出口贸易管制。

(2)按管制手段分为:关税措施、非关税措施。

(3)按管制对象分为:货物贸易管制、技术进出口贸易管制、服务贸易管制。

(四)对外贸易管制的特点

从对外贸易管制的目的看,贸易管制政策是一国对外贸易政策的体现,这是对外贸易管制的一个显著特点。

正是为了实现上述的目的,各国都要根据其不同时期的不同经济利益或安全和政治形势的需要,随时调整对外贸易管制政策,因此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的贸易管制政策是各不相同的。这种因时间、形式而变化的特性是贸易管制的又一大特点。

各国对外贸易管制的另一特点是以对进口的管制为重点。虽然贸易管制有效地保护了本国国内市场和本国的经济利益,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世界的经济交流,抑制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如何充分发挥贸易管制的有利因素,尽量减少其带来的不利因素,变被动保护为主动、积极的保护,是衡量一个国家管理对外贸易水平的标志。

二、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基本框架法律体系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我国实行对外贸易管制,并采取保护贸易的政策”。实行对外贸易管制是由我国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需要所决定的,几十年的实践经验证明,实行对外贸易管制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和对外贸易发展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基本框架(www.daowen.com)

我国对外贸易管制制度是一种综合管理制度,主要由海关监管制度、关税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进出口许可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进出口收付汇管理制度以及贸易救济制度等构成。为保障贸易管制各项制度的实施,我国已基本建立并逐步健全了以《对外贸易法》为核心的对外贸易管制的法律体系,并依照这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我国履行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自主实行对外贸易管制。

(二)法律体系

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和信誉,保障对外贸易、经济、技术、文化交流的健康发展,根据《对外贸易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履行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我国自主实行对外贸易管制。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了以《对外贸易法》为核心的对外贸易管制的法律体系。由于贸易管制是一种国家管制,所以其涉及的法律渊源只限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的国际条约,不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及各民族自治区政府的地方条例和单行条例。

其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对外贸易法》、《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以及《巴塞尔公约》、《蒙特利尔议定书》、《维也纳公约》、《鹿特丹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斯德哥尔摩公约》等国际公约。

其中,《海关法》规定“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的,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做出的规定实施监管”。该规定不仅赋予了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权力,还明确了国家进出口贸易管制政策所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管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

三、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管制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与贸易管制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是,消除国际贸易上的歧视待遇,通过彼此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扩大服务的生产与贸易,建立可持续发展目标,以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生产与交换,保证充分就业,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提高生活水平。因此,贸易管制作为非关税贸易壁垒的一种,一直是世界贸易组织争取各国实施削减的对象。世界贸易组织主张利用多边贸易谈判的方式解决贸易争端,以达到削减贸易管制的目的。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与贸易管制

世界贸易组织有五大基本原则,即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及公平竞争原则。其中的自由贸易原则是指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下,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减少其他贸易壁垒,扩大成员方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有规则地实行贸易自由化。世界贸易组织倡导并致力于推动贸易自由化,要求成员方尽可能地取消不必要的贸易障碍,为贸易和服务在国际流动提供便利,实际上就是包括削减关税和减少除关税以外的各种限制措施,即非关税贸易壁垒。

(三)世界贸易组织政策评审机制与贸易管制

世界贸易组织政策评审机制是通过经常的监督,增加各国贸易政策和实践的透明度和相互了解,提高公众及政府间在对外经济政策问题上的争论质量,同时对每一成员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以及这些政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做出一定时期的、综合的评价。由于贸易管制措施是一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具体体现,因此各国贸易管制政策往往会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监督、评审的重点项目。

四、对外贸易管制与海关监管的关系

(一)海关是实现贸易管制的重要机关

我国《海关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缉查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缺少海关管理这一环节,任何对外贸易管制政策都不可能充分发挥其效力。海关是实现我国贸易管制最重要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海关执行国家进出口贸易管制政策是海关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关法》赋予了海关在口岸实施贸易管制的基本权力,《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该条款是海关对有关进出境货物、物品实施禁止性或限制性贸易管制措施管理程序条款,是海关制定与执行贸易管制政策相关的监督管理程序之法律依据条款。

(二)国家贸易管制政策是海关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

《海关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禁止性或限执行规定的,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做出的规定实施监管。”该条款不仅赋予了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权力,还明确了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政策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

知识链接

贸易管制与海关执法原则

A.实际进出口货物的贸易管制

——因其对境内经济秩序、经济循环将产生直接影响,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时应交验相关的进出境贸易管制各类证件。

B.临时进出口及通过关境货物的贸易管制

——因其对境内经济秩序、经济循环尚未产生直接影响,除与公共道德、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相关的进出境管制外,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时,原则上可免予交验相关的进出口贸易管制许可证件。

表3-1 海关实施货物贸易管制制度的基本特征及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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