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监管的对象
(一)海关监管对象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监管对象是指具有监管职能的主体在行使监管权时,其权力可作用的客体。海关监管对象即海关行使监管权所指向的客体。
海关监管的对象由两个要素构成:进出境的“物”和支配物进出境的“人”。
对进出境的“物”的监管主要以“物”的基本属性和流转情况为内容。“基本属性”主要指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名称、规格、性质、数量、重量、价格、原产地等基本属性的监管;“流转情况”主要是针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运输、流通和交易情况的必要监管,如转运、通运、过境货物在境内的运输路线,暂时进出口货物、物品的使用和复出(进)口情况,特定减免税货物的转让或移作他用的情况,保税货物进行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异地加工、内销等区内外流转和交易的情况,这些都是海关对物的流转情况进行监管的重要内容。
同时,对支配物进出境活动的“人”的监管也是海关监管的重要构成要素。这里所指的“人”是广义上的“人”,既包括自然人(如报关员、携带行李物品的进出境旅客等)也包括法人(如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等)。海关对“人”的监管主要以“资质”和“行为”为主要内容。对“资质”的监管是指海关对实施进出境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合法性应进行审核,如报关员和报关单位的资质、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和委托加工单位的管理类别、申请设立海关保税仓库的主体资格、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的资质、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和驾驶员资质、知识产权海关边境保护的权利人身份等;对“行为”的监管涉及收发货人是否如实申报、配合海关查验,管理相对人是否按法律规定进行储存、运输、加工、装配等与进出境有关的一系列行为。没有人的主观行为,便没有物的客观活动,“由企及物”的管理模式是提高海关监管效率的科学方法,是实现海关有效监管的必然选择;同时,海关对“人”的监管也不能孤立存在,海关对“人”的监管应基于对进出境的“物”的监管,以物的进出境活动合法性为最终监控目标。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活动的具体内容也会不断发生变化,海关监管的对象也相应随之被赋予更丰富的内涵(如新的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会出现,其物流方式也会变化),但是,无论对“物”的属性和流转以及“人”的资质和行为的具体监管内容如何调整、演变,海关监管对象的基本构成要素始终是不变的,即进出境的“物”和支配物进出境的“人”。
(二)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海关监管对象中的“物”包括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管是海关监管的三大体系,每个体系都有一整套规范的管理程序与方法。要了解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货物监管、物品监管这三个监管体系,就要先了解什么是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1.进出境运输工具
(1)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概念。
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船舶包括机动和非机动的进出我国关境的海上、国界江河上的往来船舶;转运、驳运进出境旅客或货物的船舶;兼营境内外旅客或货物运输的船舶以及出境船舶。目前,国际贸易商品运输主要靠海运,它占全世界外贸货运总量的2/3以上。我国的外贸进出口货物90%左右是通过国际航行船舶来完成运输任务的。因此,对国际航行船舶及所载货物的监管是海关货运监管的重要任务。车辆包括进出境的客车、货车、行李车、邮政车、机车、发电车、轨道车和其他进出境的机动车、非机动车等。航空器主要指载运进出境旅客或进出口货物的民用飞机。驮畜主要指载运进出境旅客或进出口货物的马、驴、骡、骆驼等用于运输的牲畜。
(2)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的意义。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交付通常需要国际长途运输来实现,而作为这种运输行为的主体——承运人和运输工具,根据买方和卖方的要求将相关的货物载运到指定地点,起到完成国际买卖行为的纽带作用。离开运输工具,就无法实现国际贸易。因此,当今世界各国海关在对国际贸易货物进出本国关境作出规定或限制的同时,也对载运国际贸易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本国关境的行为以法律形式予以界定,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以保证国际贸易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海关需要通过审核单证,实地实物查验来判断运输工具负责人向海关申报的事项是否真实,从而判断运输工具及所载货物、物品的进出是否符合海关监管规定。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是海关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对运输工具的监管工作,对全面履行海关职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实施监管的目的,是确保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合法进出境。
(3)海关监管的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范围。
①装载进出口货物或载运进出境旅客的中国籍和外国籍船舶、航空器、列车、汽车。用以装载进出口货物或载运进出境旅客的运输工具中,最多的是运输进出境货物的船舶。我国90%左右的进出口货物,是通过国际航行船舶来运输的。其主要原因在于这类运输工具运价便宜、载运量大,可以直接将货物运送到沿海各港口,是国际贸易运输中的主要运输力量。其次是列车和航空器。在这类运输工具进境或出境时,其负责人必须出面向海关申报所载货物及旅客的具体情况和运输工具及其服务人员所携带的物品等,以便海关对其执行实际的监管。
②在我国领海进行各种作业的外国籍船舶,以及由他们租用往返于我国港口的外国籍交通船只。这类船舶主要是指来我国进行工程作业的外国籍船舶,包括进行石油钻探作业的海上平台。这类船舶很少进入我国港口,仅有交通船为运送物料或调换人员来往于我国港口和作业船舶之间。海关根据通知,按时派员对进港交通船进行实际监管。
③作为劳务输出的中国籍工程作业船舶。作为劳务输出的中国籍工程作业船舶,主要是指打捞工程作业船和海港疏通工程作业船舶。这类船舶出入境时,因船上携带了各种仪器、工具,列入海关监管范围。
④非贸易往来的其他进出境的外国籍和中国籍船舶、航空器。非贸易往来指并非由于经贸关系而出入我国关境的运输工具,如专门运送救灾物资或国际有关组织无偿提供的其他应急物资的船舶和航空器等。这类运输工具及其设备、资料均属海关监管范围。
⑤具有专门特种用途的运输工具。主要是指铁路运输系统方面的轨道车,车上人员所带的行李物品,属海关监管范围。
注意,海关法所称的进出境运输工具一般只作为运载工具,其本身并不通过国际贸易进口。如果运输工具本身须经贸易买卖进出口的,海关按对货物征、减、免、验、放的监管方式来管理。
要补充的是,集装箱运输作为当今日益重要的运输方式,集装箱箱体也被列入海关监管的对象。集装箱箱体既是一种运输设备,又是一种货物。当货物用集装箱装载进出口时,集装箱箱体就作为一种运输设备,暂准进出境;当一个企业购买进口或销售出口集装箱时,集装箱箱体就是普通的进出口货物。
2.进出境货物
《海关法》所列进出境货物的含义主要是针对进出境物品而言的。一般来说,物品的性质是非贸易性的,为自然人所有且用途属个人自用。货物则不具有上述属性,常常是贸易性的(但政府间捐赠物资等除外),为国家或单位进行国际贸易的交付物。
海关对进出境货物实施监管,是与国家利益紧密联系的。海关在执行通关管理之外,还要执行或监督执行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等有关各项制度的实施,如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外汇管理制度、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文物管理制度等。
(1)海关监管货物的概念。
海关监管货物是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的进口货物和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的出口货物,以及自进境起到出境止的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等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的货物。根据《海关法》第100条规定,海关监管货物包括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以及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2)海关监管货物的特征。
①海关监管货物是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海关监管货物是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口货物和已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的出口货物,以及自进境起到出境止的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等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的货物,即海关监管货物是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②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因为海关监管货物是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因此未经海关批准并办理相关的手续,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货物的实际占有人等均不得擅自处置。对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的行为人需要追究与其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③各类海关监管货物适应各种海关监管制度。由于货物进出境的性质不同,如一般进出口货物和特定减免税货物是实际进出境货物,保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是临时进出境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物是过境性货物,因此适用的海关监管制度也不同,各类海关监管货物适应各种海关监管制度,如保税货物适用的是保税监管制度。
(3)海关监管货物的种类。海关监管货物根据其性质可以分为实际进出境的货物、临时进出境的货物、通过关境的货物和其他特殊进出境的货物,其中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包括一般进出口货物和特定减免税货物,临时进出境的货物包括保税货物和暂准进出境货物。
①一般进出口货物。一般进出口是指在进出境环节完全缴纳进出口税费,并办结各项海关手续后,可以直接进口在境内自行使用、销售,或者运离关境自由流通的海关结关制度。
②特定减免税货物。特定减免税是指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和办法,对于进出口货物给予的关税减免。“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指经海关依法准予免税进口的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有特定用途的货物,这些货物监管时限到期经核销后解除海关监管。
③保税货物。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又分为保税加工货物和保税物流货物两大类。
④暂时进(出)口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是指某些货物(包括运输工具)在运入(出)关境时,可以有条件地免缴纳进(出)口各税并免受经济性质的进(出)口禁止和限制。货物在特定的期限内使用后除正常损耗外,须原状复出口或复进口。
“暂时进出口”项下货物包括暂时进出境货物、展览品、ATA单证册项下物品、修理货物、租赁贸易货物。
其中,暂时进出境货物是指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外国和中国港澳台地区的企业、群众团体或个人为开展经济、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交流而暂时运进或运出我国境内的货物和物品。
展览品是指来华或出境举办经济、贸易、文化、科技交流会、展示会、博览会、国际会议等类似活动所需的货物和物品。
ATA单证册是国际统一的海关单证,表示暂时进口,即货物进口后一定时间内原状复出口。ATA单证册常适用于以下范围: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或类似活动中展示或使用的货物;商业样品;专业设备。
进出境修理货物是指运入境内或运出境外进行维护、修理的货物。
租赁贸易货物是指根据租约规定,在租赁期满后退租复运进出境的货物。
⑤其他进出境货物。
表1-1 海关监管货物的类别及监管规定通关阶段
3.进出境物品
(1)进出境物品概念。
进出境物品是指通过携带、邮寄、托运等方式进出境的非贸易性的个人用品。
非贸易性物品,从进出境目的来说,是为自用(包括个人自用和机构公用)、家用,包括馈赠亲友。从特点来说,一是属于自用非为出售盈利,不得作为商业用途进行买卖或出租;二是在合理数量范围内,通常量不大。
(2)进出境物品划分。
按进出方式划分,物品可细分为:
①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或托运)的行李物品;
②通过国际邮递渠道寄进寄出的邮递物品;
③以快件方式运进运出的个人自用物品以及有关物品;
④以托运(或委托)方式进出境的行李物品。
按监管对象、进出境目的、用途划分,物品可细分为:
①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
②进出境工具服务人员的行李物品;
③经常进出境人员携带的自用物品;
④外商常驻机构及人员的公私用物品;
⑤驻华外国使(领)馆和国际机构及其人员的公私用物品;
⑥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
⑦进出境个人快递物品;
⑧非贸易性质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
⑨境内外机关、团体等机构单位相互馈赠的礼品。
(3)进出境物品监管。
进出境物品监管主要集中在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监管,通常被称为行邮物品监管。行邮物品监管的监管对象及监管时空的特定性,决定其有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即决性强的明显特点。海关行邮物品监管规定,基本上已经考虑到了各类物品所涉及对象的不同情况和需要,验放尺度及验放办法也有所区别。
(4)禁止进出境物品。
禁止进出境物品是指政府为保护国家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卫生等方面的利益,以法律、法规明令不准进境或出境的物品。
禁止进境物品具体包括:①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②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③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④各种烈性毒药;⑤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他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⑥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⑦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他物品。
禁止出境物品具体包括:①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②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③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体;④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www.daowen.com)
(5)限制进出境物品。
限制进出境物品是指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单位批准方可进出境或因国内外差价大须限制其进出境的物品。
限制进境物品具体包括:①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②烟、酒;③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④国家货币;⑤海关限制进境的其他物品。
限制出境物品具体包括:①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②国家货币;③外币及其有价证券;④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⑤贵重中药材;⑥一般文物;⑦海关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
二、海关监管的范围
(一)海关监管范围的概念
海关监管的范围是指海关行使监管权的特定区域和时间界限,海关监管工作的特殊性质决定了海关监管有其特定的范围限制。
(二)海关监管的空间范围
海关监管的空间效力范围是指海关行使形式监督管理权的地域范围,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办理监管手续的规定区域。
1.海关监管区
(1)海关监管区的概念。
海关监管区是指设立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通道、国际邮件互换局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以及虽未设立海关但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即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活动依法办理监管手续的规定区域。
海关货运监管区与海关货运监管业务有着密切的关系,除了一部分延伸性的业务外,一般海关监管业务都在这个特定的区域办理。
(2)海关监管区的类型。
海关监管区的主要类型有以下3种。
①设立海关的对外开放口岸。口岸是指供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出入国境的港口、机场、车站、通道等。对外开放口岸的设立,是以海关设立为必要条件。因此,对外开放的口岸均设有海关。这样的口岸有沿海港口口岸、内河(江)港口口岸、陆路边境口岸和国际航空港口等。
②国家批准设立的特定区域。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便利进出口货物的仓储运输,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特定区域,如各类特殊监管区等。
③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这种类型的监管场所情况复杂,种类繁多,分别由不同层级的主管部门审批。
知识链接
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这类监管场所的确立主要有以下3种情况。
第一,为适应进出口转关运输业务需要,专门存放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的库场,如转关运输货物直通式监管点、车检场等。
第二,口岸进出口货运量大,而口岸存放进出口货物的腹地小,须在口岸以外的区域设立存放进出口货物的场地,如进口货物的港外库场、从事进出口货物的分拨和拼箱业务的集散地等。
第三,为方便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保税仓储、维修寄售等业务,而设立的专门存放货物的仓库,如各类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等。
未设海关,但经国务院批准进出境的地点。这类进出境地点,一般都为临时性的,主要有以下3种。
第一,由于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临时需要,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允许进出境的地点。
第二,因自然条件所限,仅仅在某个季节进出境的,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允许进出境的地点。
第三,进出境的船舶和航空器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按有关规定可临时停降或停靠起卸货物、物品的地点。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连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现有6种模式: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截至2012年,我国现有保税区12个、出口加工区47个、保税物流园区5个、保税港区14个、综合保税区30个、跨境工业区2个,批准规划面积共计388平方公里(封关验收45%),分布于全国28个省(区、市),80%在东部沿海地区。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需要具备以下4个基本特征。
一是都需要经过国务院审批,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范畴,同时享受所在地区国家赋予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二是采取封闭围网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有严格的标准。
三是都具有一线二线的通关特征。
四是都具备保税功能,即对区内的货物实施保税政策。
2.海关监管场所
(1)海关监管场所的概念。
“监管场所”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用于停靠进出境运输工具或境内转关运输工具,装卸、储存进出境货物、物品,以及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人员、货物和物品实施监管的独立海关监管区域。
(2)海关监管场所与海关监管区的关系。
海关监管场所的地理范围基本等同于海关监管区。
从概念来讲,进出境人员在特定区域进出,进出口货物、物品在特定区域装卸、储存、交付、查验、简单加工、维修,则此区域在概念上既属于海关监管区也属于海关监管场所。但从管理角度看,海关监管区是由众多具体的监管场所共同组成的,每个海关监管场所因其管理相对人主体资格的不同而各自具有独立性。例如:机场二级监管库区,库区围墙、卡口内区域都属于海关监管区,而库区内的快件仓库、保税油库、二级货代仓等具体监管场所各自具有不同的经营主体。每个仓库的经营主体应按照特定程序向海关申请注册登记并做为独立的监管场所接受海关监管。
(3)海关监管场所与开放口岸的关系。
口岸是指经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批准,供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出入境的港口、机场、车站、通道等。
开放口岸和海关监管场所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除去少部分的监管仓库、堆场,大部分海关监管场所都是在口岸设立。口岸范围内的运输工具停靠地到海关卡口的范围内则为海关监管场所。
海关监管场所和开放口岸设立的顺序:先有口岸的开放,后有海关监管场所的设立。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下发前,两者是同步进行的,即国家口岸部门组织口岸相关部门对口岸进行验收时,海关如对口岸开放持同意意见,则自动视为海关监管场所。海关对监管场所的要求也是海关同意口岸对外开放的条件之一。
(4)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主体的资格。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化,口岸这一公共资源由原本的政府职能逐步转变为股份制企业经营运作,通过引入内外资分别成立子公司对部分港区进行经营。从国家物流发展政策的角度看,也鼓励多种经营方式的发展、并存。因此,海关对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监管场所经营人以行政许可的方式进行权力和义务的约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精神和参照了海关对管理相对人的其他行政许可规定,《监管场所管理办法》规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主体应符合以下5个条件。
①申请企业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
②申请企业须具有经营仓储业务资格。
③申请企业具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本。
④申请设立监管场所时,须由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提供相应的担保。
⑤申请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主要管理人员无走私、违规和犯罪记录。
(5)海关监管场所存放货物、物品的范围。
经海关批准,在监管场所内可以存放以下3类货物、物品。
①尚未办理和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物品。
②已办结海关手续但尚未提取的进口货物、物品和已办结海关手续尚未出境的出口货物、物品。
③其他经海关许可存放的货物、物品。
3.海关监管空间范围的延伸
海关监管范围的延伸:《海关法》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关涉嫌场所可以进行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或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三)海关监管的时间范围
1.对运输工具监管的时间界限
从运输工具进境起至办结海关手续止。享有我国国籍的运输工具,监管从其经海关办理运输工具注册登记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开始到结束国际运输业务并办理结关核销手续止;持有他国国籍的运输工具,从运输工具进境起至结关离境止;对在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或物品的,自装载货物开始至卸下货物止。
2.对进出境货物监管的时间界限
(1)一般进出口货物。进口货物,自货物进境时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申报起至办结海关手续离境止。
(2)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自进境起至出境止。
(3)保税货物。自货物进境起,到出境最终办结海关手续,或转为实际进口最终办结海关手续止。
(4)特定减免税货物。自货物进境起,到监管年限期满海关解除监管或办理纳税手续止。船舶、飞机从进境海关放行之日起计算满8年时止;机动车辆从进境海关放行之日起计算满6年时止;其他货物从进境海关放行之日起计算满5年时止。
(5)暂时进出境货物。进境货物自进入关境起到复运出境,或转为实际进口止;出境货物,自出境起到复进入关境,或转为实际出口止。
(6)其他进出境货物。进境货物,自进入关境起到复出境,或最终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境货物,自出境起到复进入关境,或最终办结海关手续止。
3.对进出境物品监管的时间界限
旅客携带的进境自用物品,从进境时起到复带出境或办结海关手续时止;旅客携带的出境自用物品,从向海关申报时起,到复带进境或办结出境海关手续时止;进境的个人邮递物品从进境时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时止;出境的个人邮递物品从向海关申报出境时起,到办结海关出境手续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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