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建立专门的能源合作协调机制:借鉴ECT和NAFTA经验

建立专门的能源合作协调机制:借鉴ECT和NAFTA经验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ECT是在国际能源方面很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条约,建立了一个合适的法律框架以保障各国在过境运输、能源投资、能源效率、能源供应的安全性、能源贸易和能源环境等方面顺利合作。NAFTA从1994年开始正式有效,是现今世界上最有效的区域贸易协定之一。而且,相比WTO、CAFTA协议,NAFTA没有使用在判断“国家安全”上的那种抽象标准,而是把它进行了具体化。

建立专门的能源合作协调机制:借鉴ECT和NAFTA经验

东盟与我国在过境运输、争端解决、投资能源贸易等领域都有许多的合作可能,尽管现在可以参考CAFTA、WTO中的一些条例,然而因为CAFTA、WTO都是针对投资和贸易等方面而设定的合作规章,并没有顾忌有关能源的一些特质,所以在应用时难免会有所不适。比如说,对于能源产品的贸易而言,限制出口对其的改变是最大的。如果想要达到能源产品的彻底贸易自由化,一定要限制有关能源产品的一些非关税措施以及出口关税,并且要严密地规定其例外条款。然而TO、CAFTA 协议都未能具体限制出口关税,虽然基本上是要求取缔出口限制的,可是一些例外条款又予其放行,特别是在使用“国家安全例外条款”时是基本没有任何束缚的。我国要处理的另一个难题就是过境运输能源产品的问题,中缅油气管道就是过境运输能源产品的一个例子,虽然GATT1994的第5规定谈到了这类问题,可是该规定比较模糊,它的效果并不明显。所以,现在东盟与中国的共同奋斗目标应是构造关于专门性能源合作的高效协调机制,可参考《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h America Free Trade Agreement,NAFTA)与《能源宪章条约》(Energy Charter Treaty,ECT)中的相关条例。

ECT是在国际能源方面很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条约,建立了一个合适的法律框架以保障各国在过境运输、能源投资、能源效率、能源供应的安全性、能源贸易和能源环境等方面顺利合作。对于能源投资,该条约高度保护了投资者权益,减少了能源投资的政治风险。对于能源贸易,ECT参考了 WTO 中关于货物贸易的基本条例,而且在能源产品的出口关税方面做了一定的改进,把能源产品的出口关税加入到限定范围之内并对其严格限定。ECT在解决能源争议上,引进了投资者与缔约方间处理争端的方法,进一步提高了贸易方和投资者的信心。特别是相比GATT1994的第5条例,ECT在对过境运输的规定上有了十分显著的发展,除了要求缔约国不妨碍、不歧视、过境自由等,还起草了《ECT 过境运输议定书》(虽然该议定书现在还没正式起效)。

NAFTA从1994年开始正式有效,是现今世界上最有效的区域贸易协定之一。NAFTA 用专门的一章(即为其第6章)对能源贸易进行了限定,“如果缔约国不对国内费使用同样的限定,那么它就必须在能源商品的进出口上负担零关税的责任”。而且,相比WTO、CAFTA协议,NAFTA没有使用在判断“国家安全”上的那种抽象标准,而是把它进行了具体化。要求除非四类状况之外,否则都不能宣称因为“国家安全”而要沿用或者使用限制能源产品进出口的措施,这是为避免出口国用“国家安全”作为借口来抑制出口能源产品,从而维护进口国能源供给安全。[4](www.daowen.com)

现在东盟与中国同为ECT观察员,这样东盟和我国就可以一起借鉴ECT的规程,以设置与我们自己发展状况相协同的合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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