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地方政府在高等教育合作中的服务职能履行优化

地方政府在高等教育合作中的服务职能履行优化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我国西南地区的政府部门在高等教育合作中应切实履行政府服务职责,为我国西南地区与东南亚国家高等教育合作提供良好的服务。我国西南地区的地方政府应当主动把相关国家政策落到实处,按照地方的具体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不断扩大投入,吸纳人才,提升本地高等教育的办学质量,引导高等院校与东南亚国家进行交流与合作。首先,应当进行与东南亚国家开展高等教育合作的政策研究和发展规划。

地方政府在高等教育合作中的服务职能履行优化

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形势下,我国西南地区与东南亚国家在高等教育方面的合作涉及到不同国家、区域的合作,不但需要政府发挥协调作用,还需要政府在政策、经费等方面的支持。所以,我国西南地区的政府部门在高等教育合作中应切实履行政府服务职责,为我国西南地区与东南亚国家高等教育合作提供良好的服务。

(一)落实国家相关法规

近些年以来,中国政府的教育政策逐步向西部地区倾斜,引导西部地区的高等院校增加开放度,开展全球交流与合作。国务院颁布西部大开发的相关政策中存在不少为了帮助西部地区发展科技、吸引人才、提升教育的内容。教育部同样在西部大开发战略中相应实施了西部地区的“三个走入”工程,即让双边、多边的合作项目和资金进一步走入西部;让国家公费出国留学项目进一步走入西部;让更多在外优秀留学人员走入西部。

西南地区的高等教育也由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迎来了难得机遇,中国政府鼓励西部地区的高等院校和东南亚国家的高等院校进行合作与交流。2008年,在西南地区贵州省省会贵阳市,教育部、外交部和贵州省人民政府举办了“中国—东盟教育交流周”等活动,有力促进了我国西南地区高等教育的国际化交流与合作,而且形成了东南亚国家加强与我国西南地区交流合作的协议。

我国政府在奖学金申请等政策上也逐渐向西部地区倾斜,目的是为了吸引越来越多的东南亚国家学生来华留学。最新的政府奖学金招生政策“中国政府奖学金——省、自治区学历生项目”自2008年开始实施。这一全额奖学金项目由教育部设立,目的是为了增强中国与周边国家的教育交流与合作,激励国外留学生到我国位于边境的省市区,尤其是我国西部的省市区院校留学和深造。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相关的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高校开展自主招生,西南地区的贵州、云南、广西等地的部分高等院校拥有了针对周边东南亚国家自主招生的权力。

我国西南地区的地方政府应当主动把相关国家政策落到实处,按照地方的具体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不断扩大投入,吸纳人才,提升本地高等教育的办学质量,引导高等院校与东南亚国家进行交流与合作。

(二)制定并完善地方政策法规,促进西南高等教育与东南亚国家的合作

发展区域经济、推动深化进步应当是西南各地地方政府的重大任务,要根据国家政策,立足于地方实情,制定和完善高等教育合作的政策法规。

首先,应当进行与东南亚国家开展高等教育合作的政策研究和发展规划。西南地区的地方政府应当组织专家,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形势下的地方经济、高校现状、教育特色进行调研,明晰本地高等教育的发展目标,制定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教合作规划文本。

其次,制定本地高校与东南亚国家高校进行教育合作的支持性政策。对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高等教育进步的合作项目,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前提下,给予这些项目在融资税收上的政策优惠。(www.daowen.com)

最后,制定和完善与合作办学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西南地区的地方政府应当以保证高校名誉和师生利益为导向,优化本地合作办学项目的行政审批制度。依法追究违规操作合作项目的法律责任,采取取缔、清退等有力措施,保证合作项目实现“有法可依”。

(三)完善信息服务机制,为促进教育合作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政府是信息资源的“优势拥有者”,应当积极利用信息资源服务于当地和东南亚国家高校的交流与合作。第一,以建设网站或赴外宣传的方式,突出本地高等教育的主要特色,通过官方方式获得东南亚国家高校的合作意向,主动引导双方高等院校开展合作;第二,及时通报东南亚国家相关企业的人才需求状况,帮助合作办学的高校合理化学生培养目标,避免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盲目地开设专业,此外还可推动我国与东南亚国家间的校企合作来一同培养双方共需人才。

各级政府应当优化信息服务的运转机制,例如可以协调相关部门、高校、企业等各方关系,集中优势资源,形成共建共享的信息资源系统。

(四)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地中外合作办学的机构和项目进行行政监管,监管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相关政策和法规。监管的主要职责为:一方面是对当地所有实施高等专科以下学历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及项目(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依法履行审批机关的管理职责。另一方面是对本地区所有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根据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担对办学者招生、对办学者教育教学、对办学者内部管理体制、对办学者学历学位颁发、对学校收费及资产实施监管的职责。

因此我国西南地区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指导、管理、监督等职责,制定质量评估方法等,以保证合作办学的质量和人才的培养。

(五)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合作办学监督管理

至今,我国已有超过一千所中外合作办学的高等教育机构和民办高校,政府主管部门的力量难以实现对这些学校的有效监管。从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应当提倡成立行业协会,通过行业自律机制发挥作用,来约束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行为[7]。政府就应该发挥组织者的作用,组织相关专家建立行业协会,对合作办学的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规范合作办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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