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良好的法律法规是保障我国西南地区与东南亚国家高等教育的合作交流的重要基础,在规范各方行为、维护各方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一)完善中国与东南亚国家高等教育合作的相关法规
首先,加强与东南亚国家签订高等教育学位互认协议。我国和东南亚国家的教育体制存在较大差异,面临很多制约因素,各方在学分、学历和学位的互认的过程中很难达成一致。然而,随着高等教育的开放化,这一问题需要得到尽快解决。当前,中国仅和东南亚的菲律宾和泰国签订了学位互认协议,因此我国需要加快与其他东南亚国家在学分、学历和学位问题上的商议进度,力争尽快取得互认协议。
其次,制定中国与东南亚国家高等教育合作法规制度。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区域教育一体化成为区域内各国的普遍需求。这虽然体现了各国的共同利益,但是不能保证每个国家的利益得到完全满足。在这种情况下,完善各国共同遵守的规则、公约和法规,在消除由于利益差异导致的不利因素过程中十分必要[4]。例如,欧盟的教育合作在欧盟、成员国家和高等院校分别具有决策运作规则、执行规则和具体操作规则,实现了制度的有效性。
我国西南地区与东南亚各国在教育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形势下不断加深,然而至今尚未出台用于规范中国与东南亚国家高等教育合作活动的具体法规。所以,出于保护多方正当权益的角度,消除不利于各方高等教育合作的因素,我国与东南亚国家应当按照国际通用规则,从各方现实需求出发,一起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进一步完善中外合作办学相关法规
首先,实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管理过程中的规范化。项目合作是指国外教育机构与我国教育机构合作进行课程教育、培训的合作方式。由于其办学方式灵活,投入资金不多但能达到与开办独立合作办学机构同样的目的,所以项目合作更受教育提供者的青睐。在我国,目前经教育部或省市地方教育部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大多都属于项目合作。然而,对于中外项目合作的审批和管理是以2003年3月发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为依据。但是《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并没有对项目合作方式进行明确定义,因而造成目前我国合作项目概念混乱,模式多样化,办学质量不高,损害了学生利益。所以,应该制定专门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法规,明晰概念及举办模式,加强管理,取缔违法合作项目并严惩责任者。(www.daowen.com)
其次,要求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具备更加具体的内容。中外合作办学是合同契约式合作关系,合作办学协议是明确双方办学职责、制定合作办学机构章程的基础。然而我国《中外办学条例》在要求提交申请建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相关材料时,对于申请人的合作协议内容只是要求合作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这样笼统的要求,造成权利义务规定不明往往会影响合作的顺利进行。所以,对于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应该要求申办人提供更加具体的内容,比如双方投入方式和收入分配方式。
(三)建立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机制
为了对教育质量有所保障,需要建立教育质量保障机制。我国和东南亚国家教育质量保障机制是指在教育合作的过程中为了保证教育质量而安排的一系列程序和规则[5]。教育质量是教育的生命,其优劣关乎一国能否顺利达到教育政策的目标,关乎能否顺利实现学生的现实利益。但是,目前大多数中外合作办学目的在于获取经济报酬。所以,应当注重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质量的评估工作,优化对办学质量的管理。
第一,加强中外合作办学教育质量保障的相关法规建设。吸收世界上合作办学过程中领先的质量保障法治经验,规范分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明确不同类型合作项目的实施者、师生权利等,规定合作教育质量评估和保障机构的权限、职责范围,建立合作教育评估机构或专家的资格认证制度。在法律层面上建立起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保障机制,使之成为确保跨境教育质量的有效法律依据。
第二,构建政府、社会、双方合作教育机构四方参与的质量监督与管理主体。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在政府宏观管理下高等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新体制。与之相适应,应建立由学校、政府、社会共同组成的多元质量保障主体[6]。首先要求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建立地方教育涉外监管体系,设置专门的监管机构,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其次允许建立专业性社会评估机构或组织,鼓励社会各界或组织积极参与评估、监督合作办学质量;要求双方合作教育机构建立内部质量保障机制,完善校内教学质量评估考核项目与指标,从“源头”上保障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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