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建立跨国环境争端惩罚性解决机构

建立跨国环境争端惩罚性解决机构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监督与惩罚机制的缺失是导致我国与东南亚国家环境合作进展不大的主要原因。因此,还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与惩罚机构。此时,根据最终裁决意见,对违反区域环保法律的行为进行惩罚性罚款,并将罚款交付给区域环保基金;对于没有违反区域环保法律的行为则不进行惩罚,裁决结束。图7-1区域环境合作争端解决机制示意图资料来源:作者研究整理。

建立跨国环境争端惩罚性解决机构

目前,监督与惩罚机制的缺失是导致我国与东南亚国家环境合作进展不大的主要原因。因此即使在对各国的利益进行差异化考虑和补偿之后,由于生态环境外部性,在跨国环境治理这一“集体行动”中仍然存在“搭便车”的动机。因此,还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与惩罚机构。该争端解决机构要严格遵守《环境合作协定》,尊重区域环境合作委员会的协调结果,要充分尊重各方合法权益,强调有关各方共同努力寻求以合作的方式解决环境争端,同时赋予区域内东南亚各国确定本国环境保护水平的自由裁量权,建立起一套独立的环境合作争端解决机制,调整区域内各国间环境标准与多边环境协定间的关系[6]

具体而言,在现实中如果出现跨区域环境问题时,当事国应该首先积极开展单边或多边磋商;进一步地,视磋商的结果各方决定是否将环境问题提交给统一的区域环境委员会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仍然没有结果,则提交给惩罚性的区域环境争端解决机构来解决。该机构的职能包括两个重要方面,首先有技术顾问对环境问题进行调查,同时对环境问题的受害方进行安抚,避免矛盾的激化;在调查结束后,由专家小组进行裁决,出具最终的意见。此时,根据最终裁决意见,对违反区域环保法律的行为进行惩罚性罚款,并将罚款交付给区域环保基金;对于没有违反区域环保法律的行为则不进行惩罚,裁决结束。具体过程如图7-1所示。

(www.daowen.com)

图7-1 区域环境合作争端解决机制示意图

资料来源:作者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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