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西南地区与东南亚国家跨国区域进行的初步环境合作中出现的现实问题,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利益等方面的原因。具体而言,主要原因有如下几方面:
(一)在国家经济利益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我国与东南亚国家在发展阶段上存在明显差异,即使在东南亚国家内部其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象也是很明显的。例如,在东南亚处于第一梯次的新加坡环境治理的投入和水平便很高,而处于第三梯次的老挝、缅甸以及柬埔寨国家则仍属于典型的欠发达国家。因此,要求处于不同阶段的国家保持相同的环境治理投入显然是不可能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在经济发展阶段上的差异导致各国对环境保护的需求强度不同,对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国家而言,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往往要大于环境保护。利益的不同也是导致我国西南地区在与东南亚环境合作中难以协调一致的重要深层次原因。
(二)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之间的矛盾
尽管从观念上大部分东南亚国家都认为,在长期内环境保护将有利于国家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但由于贫困和人口增长等社会问题的压力,多数国家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获得短期的经济发展与生活水平的提高[3]。
因此,协调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的重要方面是先发展国家对后发展国家给予经济技术援助,帮助其在短期内摆脱落后面貌,在发展初期便建立起良好的经济与环境协调机制。同时,后发展国家也应积极进行技术创新,处理好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之间的关系。
(三)东南亚各国的环保标准不一致(www.daowen.com)
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东南亚国家内部的环保标准也存在很大差异,如经济发展水平高的新加坡等制定了非常严格的环保标准,而发展相对滞后的老挝、柬埔寨等国家国内的环保立法仍不完善。因此,在制定区域性的环境保护协议时,环保标准不能简单地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必须根据不同国家的发展水平设定不同的行动日程,并充分考虑到落后国家的特殊性。
因此,我国西南地区与东南亚国家跨国区域合作开发中,制定一个公正的区域环境标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环境合作争端解决机制存在明显不足
从目前来看,当我国西南地区与东南亚国家在环境问题上出现分歧时,更多是通过论坛的方式来解决。由于论坛并非常设机构,这使得相关决议的监督与落实状况很难得到保障,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解决问题的能力。
虽然我国西南地区与东南亚国家之间已经初步形成了环境合作法律机制,但是基于“通过合作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宗旨的专门环境合作争端解决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需要政府、企业与社会组织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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