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东南亚国家在此方面展开了行动。此外由于社会制度、法系的差异,我国同东南亚国家在相关法律上必然存在一定差异,这就需要我国与东南亚国家在有关法律事项上积极协调,搭建矿产资源跨国合作开发的法律平台,使双方法律形成有效衔接,降低投资风险。
从各国在矿产资源领域的法律来看,不同国家在产权界定、开发条件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这也给矿产资源的跨国开发造成了很大阻力。因此,在矿产资源领域构建稳定、清晰、透明并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协定,统一相关法律规定,是实现跨国矿产资源开发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掀起了一股矿产资源立法的大浪潮。而绝大多数国家进行矿产资源立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矿产资源法创造更有吸引力的矿产资源投资环境,使其资源优势迅速转化为经济效益[1]。
东南亚国家在此方面展开了行动。印度尼西亚、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柬埔寨等国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制定或修改了本国相关的矿产资源法律,其核心是与国际矿产界的通行标准相接轨,充分保障投资者权益,特别是能为国际矿产资源投资者所接受。具体内容包括矿产资源标准工作合同制度、典型的矿产资源生产合同制度、矿权保护制度以及矿产资源活动优惠措施等方面。相关矿产资源法律的完善也提高了这些国家对国际矿产资源投资者的吸引力。(www.daowen.com)
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矿产资源的相关法律法规仍需要进一步完善。此外由于社会制度、法系的差异,我国同东南亚国家在相关法律上必然存在一定差异,这就需要我国与东南亚国家在有关法律事项上积极协调,搭建矿产资源跨国合作开发的法律平台,使双方法律形成有效衔接,降低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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