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引入土地价值流转与增值机制:促进农业企业化经营发展

引入土地价值流转与增值机制:促进农业企业化经营发展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土地流转的目的是解放、发展农村生产力。应进行有序的土地流转。因此,在土地流转中,要实行自上而下的引导推动,形成“向大户集中”,即土地集中流转的机制。

引入土地价值流转与增值机制:促进农业企业化经营发展

土地流转使土地成为商品,具有了价值性,由此实现了农村土地由无交换价值的“自然土地”,转化为有价值的商品,这是我国深化农村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进程中最为艰难的“一跃”。

这一项改革使“土地价值”流转和增值机制得以引入农业生产活动之中,从而为发展和完善农业企业化经营创造了制度条件。

我们把企业化经营规定为:以盈利为目的的大商品生产。其主体可以是农业企业、个体农户与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化经营的本质特征是生产要素作为资本和生产过程中资本价值增值。(1)实行农业企业化经营,用于土地获取使用权的投入、用于购置机器设备和雇请劳动力等的资金支出一样,都是作为企业的预支资本,其价值按照资本性质——固定资本或流动资本——以不同方式转移到产品中,也就是要参与资本流转和实现资本价值的增值。(2)实行企业化经营农业生产中使用于合理施肥、科学耕作、改良灌溉体系、植树造林等方面的投入,会物化在土地的肥力(生产率)中和体现为土地的价值增值,这项新增价值实行谁投入、谁占有,在转让土地时,或是在评估企业的盈利和确定土地转让——包括再转让金——时,人们就需要考虑改良土地的投入形成土地价值的状况。(3)企业化经营不仅要立足于自有资金,而且要使用信贷资金,从而需要以企业资产抵押、获取信贷,而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要素的土地资产(使用权)价值,理应予以承认和表现在信贷能力上。(4)发达的企业化经营,需要有效利用现代金融工具,从而要求土地资产得以债券化和转换为金融资产,参与资本市场流通。

可见,企业化经营的内在机制,要求在土地(经营权)商品化和拥有土地(市场)价值基础上,实现农业资金投入的资本化。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滞后,重要的原因在于农业投入乏力,特别是资金投入农业生产在总体上没有摆脱低投入、低产出、低效益的状况。在工业化、城镇化引发了“劳动”大外流,近年还出现农村“资金大外流”,农地上则出现了投劳“萎缩造成劳动投入不足和稀薄”。在探讨农业投入不足的原因时,人们多半是着眼于“个体农户力量薄弱和小生产”的局限性,但却忽视了农村缺乏资本化机制这一“体制缺陷”。

我们认为,正是这一深层原因,阻碍了资金向农村流入,抑阻了农业企业和“大户”的投资积极性,也抑阻了广大家庭农户的投劳和投资的积极性。就农业企业和企业“大户”来说,由于土地的不流转和无价值,尽管投入与物化于土地的投资和劳动事实上提高了土地质量和“肥力”和价值,但却不表现为产出价值——土地价值,一旦租期期满土地使用权回归,企业的土地投资支出就一去无归,由此出现土地“资本价值投入流失”。特别是无价值的土地,不表现为企业资产,也就不可能抵押融资,也不能转换为可转让的“股权”,更不能转化为其他金融资产,这意味着农业领域的资金投入缺乏流通的空间,投入农业的货币资金“流通中断”。可见,我国农村经济运行中存在着土地投入要素有价值与作为产出的土地无价值的矛盾,投入资金运行要求的价值流通性与无价值土地不流通的矛盾,这两项矛盾可以归结为:市场体制下土地投入作为资本运行与传统计划体制下土地作为无价值的产品而运行的矛盾。这是我国农村投入乏力和资金外流等现象出现的深层原因。而解决上述两个矛盾的根本之途,就在于改变不流转的土地制度,也就是说,要实行土地的商品化和市场性流通,这也就是我们当前所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

可见,农村改革不仅仅是生产方式层面的改革,即把细小的家庭农业小生产转变为适度规模化、集约化的现代农业大生产;更重要的是要依靠全方位的体制与经营生产创新,促使从事吃饭农业的“家庭”小生产转化为以盈利为动因的企业化的农业经营,并且充分利用土地资产的资本价值流通与增值机制,增强农业经济活力,提升农业经营效益。这也表明,农村改革不只是要进行土地制度改革,还包括发展农村市场体系,深化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与建设,是一场全方位的市场性制度构建,它将带来城乡在“市场体制”上的“一元化”,这将为城乡经济互促、协调发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www.daowen.com)

土地流转的目的是解放、发展农村生产力。允许和实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只是为了方便离乡、离土的农民“卖掉土地”,也不只是出于使农民从市场获得更多土地财产收入,它是出于当前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市场化发展的需要,在本质上,是解放农村生产力的要求。因此,应该谋求使土地流转,充分适应于现代农业发展的现实需要以充分发挥土地制度的解放,发展生产力的功能。

应进行有序的土地流转。既然新时期农村土地流转的目标是解放、发展农业生产力,因此,农村土地流转,要体现这一性质,不能实行听凭个人意愿自发的土地转让,不能是听凭基层政权官员意志和适应利益集团要求的土地流转,而应该实行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为目的、以农民为主体、发挥政府规制功能、有序的土地流转。

要对土地使用方向进行规制。我国人多地少,使稀缺的土地用于发展农业和加强农业基础,是我国长期的需要,这就要求当前土地流转,一要确保农业用地不减;二要确保耕地面积不变,切实防止土地流转中的“农地流失”,特别是“耕地流失”。贯彻落实上述两项原则,需要发挥政府的职能,实行有规制、有管理的土地流转。

实现土地适度集中——“向大户集中”——用于现代农业企业的发展,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目标。因此,在土地流转中,要实行自上而下的引导推动,形成“向大户集中”,即土地集中流转的机制。这就要求:(1)实行“成片”“大片”,甚至“全村性”的土地集中流转。集中流转涉及众多,甚至全村的农户,首先要动员有关转让方共同参与协商,整合农民意愿、要求,形成转让双方的自主交易谈判。(2)有健全的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土地市场。(3)要有农民、中介组织、政府共同参与的有成效的“招商”“引资”活动。(4)要进行土地整理和建设,提升土地生产力和土地资产价值,增进土地对资本的吸引力。

可见,土地的集中流转,就其内容来说,已经不只是简单的实行土地转让“放开”,而且包括对土地交易的引导、交易平台的构建、交易活动的组织,以及作为交易客体的土地的整治等一系列要素。要实现和搞好集中流转,既要立足于农民自主参与,又要依靠政府力量。只有发挥好政府的功能,才能实现土地流转的合目的性、有序性和效益性,既用好又用活土地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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