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资合组织,例如建立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是法人相互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都需要在股权形式下,明晰主体产权和维护主体产权。显然地,对于不再由出资人直接支配,而是由法人治理机构支配企业整体财产的资合组织来说,如果不能明晰和有效维护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确保它们的经营者选择权、股本分红权和大政方针决策权,出资者就不会放心地对股份公司进行资本的投入。可见,为了形成和发展现代化大生产和大经营,需要组建起各种各样的资合组织,以确立和丰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构架,人们必须利用法人产权制度,借助主体产权机制,来激励出资人——国家、企业法人、机构(基金会)、个人——进行资本金的投入和组成公司企业。此外建立各种经济联合体,也必须有主体产权明晰化,因为参与联合的单位,在联合体中财产权界线的明晰,利益、责任的明确,是联合体的稳定存在和顺利运作的前提条件。
社会主义国家,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条件下,特别是在劳动者家庭经济大发展的条件下,必须放手发展各种各样的合作经济,形成以平等劳动联合为主轴的,多种要素组合的合作经济。这种合作经济得以建立起来,稳定和有序地运行,必须以主体产权制度的形成为基础。
社会主义传统理论,否认个人产权,主张实行纯粹的公有产权。人们认为,一旦实现社会主义,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应该放弃一切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支配权,放弃一切按资产分配权,只是实行有组织的集体劳动和按劳分配。按照这种经济理论,我国在农村,曾经实行了构建农民个体产权,然后通过合作化又迅速地消灭农民个体产权。
第一,个人产权的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农村进行了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赋予农民以土地所有权,实行“耕者有其田”,这一主体产权的确立,形成了农村普遍的个体农民经济。(www.daowen.com)
第二,合作化与个体产权的消灭,由于认识上的片面性,只是看见一家一户的个体农民经济的局限性,例如生产规模小,家庭经济力的薄弱和“两极分化”,而对个体经济产权明晰的长处缺乏认识,土改后赓即实行了合作化。
【注释】
[1]写于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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