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当前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实践来看,主要的问题和困难是两权难以真正分开,企业法人财产权难以形成,其主要原因有:
第一,政府改革滞后,行政部门对企业的干预即政企不分问题难以根治。法人财产权的要旨在于把出资人即国家形成的企业财产的实际支配权,从政府手中解脱出来转交给企业,为此,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切实对企业放权,作为所有者代表的政府(具体地说是有关上级管理机构)不再干预企业的日常生产与经营活动。政府不再干预企业,前提是搞好政府职能转换,有关主管部门原有的一些管理权要取消,“还权”于企业,要公开宣告全部企业财产,即出资人投入形成的资本金、企业积累以及企业负债形成的资产归企业独立支配。政府其他管理职能要转移出来,例如转交给行业协会,以及其他中介组织去行使。在实行政府原有管理权萎缩的同时,要强化其宏观调控的职能,但主要是通过间接的方法,而不是使用原来的行政管理方法。政府职能的转换要同精简机构结合进行。总之,加快政府改革,包括必要的搬神拆庙,解除“权中梗”,才能真正实现把政企分开,彻底解决政府插手企业微观活动、法人地位落实不了、法人财产权行使不了的现状。
第二,所有者主体缺位难以解决好,企业内部的主体互相制衡的机制未能建立。所有权和经营权既可以分离,但又必须相统一。法人财产权是企业独立支配权,也可简称经营权。企业所以能获得由出资人赋予的独立支配权,在于公司有一个极其精致的,能行使所有者(股东)、所有者代表(董事)和经营者(总经理)三者的权能互相制衡的机制,借助这一机制,出资人对经营者大胆放权,听任总经理组织经营活动,又保持所有者的监控(对经营的方针大政),使经营充分独立而又不“失控”,在权力向经营者倾斜中又使所有权获得有效保障。
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和财产的法人化(支配权从所有权中分化出来和赋予企业),无疑不是财产的集体化(即实行企业所有),更不是实行私有化即将企业财产打散,在股权形式下全部出售给本厂职工和社会成员。因而,向企业交权,实行经营独立必须以维护所有者权益为前提。而这种国有资产权益的维护,又不能采取传统的国有国营,即国有资产的政府行政权力管理方式,只能采取经济的方法。具体地说,出资人要选好经营者,特别是要借助所有者以董事身份,直接参与法人治理机构,实行表意,投票表决,从而实现所有权人与经营权人意向的相协调,和实现所有者对经营者主持的活动的控制与监督。可见,财产支配权的分化与独立化,关键在于形成一种所有者能切实在企业内发挥其权能的机制,这种机制可以简称为“所有主体在位”。就我国多数股份公司的实际运作来看,由于企业资本结构还不合理,多元产权结构尚未形成,“三会一总制”尚未健全,董事长不是由股东会选出,董事会还未能正常运行,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关系尚未理清。在一片权力归企业中,出现经理——经营者的权力不受所有者的约束,而董事会也难以代表出资人——难以代表主要出资人进行表意和实行控制。因而,在实行股份制下,实际上又出现新的所有者“主体缺位”,它表明法人治理机构和机制的不健全。许多企业在公司化中出现各种各样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与这种所有者“主体缺位”密切相关。在出现经营者权力不受约束,经营权与所有权间完全“脱钩”的情况下,为了维护所有权,国家又不得不通过现有行政管理体制,利用传统行政方法,对经营者行为进行约束。这也就是政府职能难以转换,对企业的干预难以杜绝,政企难以真正分开的一项深层原因。
可见,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矛盾是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建立,迫切需要加快政府管理改革,实现政府管理方式与职能的转换,而政府职能能否加快转换,又迫切需要企业的法人财产制度的健全和法人治理机构的健全。这种矛盾,乍看使人困惑,但是它却是企业由计划体制转上市场体制初期难以避免的。上述矛盾,并非是“走不出的怪圈”,它要求我们在公司化改组中,着眼于规范化、制度化,搞好产权的法人化、多元化、流动化,特别要解决好所有者“主体缺位”,搞好所有者、经营权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机构的构建和运行。归结起来,我们应该以搞好规范化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为先导,同时大力进行各种配套改革和政府管理的改革。(www.daowen.com)
总之,国有企业的改革,产权制度的改革是不可回避的,要集中力量,搞好企业法人财产制度的构建,以及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企业组织的改革。通过制度创新,彻底转换机制,这是搞活搞好国有企业的必由之路。
【注释】
[1]写于199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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