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的产权是由强制性的法制来加以维护,从而是有保障的产权。法律保障和约束是在一个充满利益冲突的社会生活中维护和贯彻财产占有的前提,它更是在利益关系更加复杂的现代市场经济中,维护多样化主体的十分复杂的权利行为——实现各种财产占有权、收益权、处置权、债权等的前提。它是微观主体组织独立的生产的法制条件。法定的产权,通过对市场主体和各种交往当事人的行为规范,形成生产秩序与市场秩序,形成公平竞争机制,后者正是实现市场机制的重要杠杆。可见,法定的产权起着促进与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
总之,我们要指出的是,主体的经济行为是立足于主体的产权结构之上,主体的竞争性市场行为是立足于完整的主体产权之上。
主体的较完整产权的形成经历了一个长过程。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企业,是一种产权完整的私人企业。私有制形态下的完整产权及其权、益、责机制,使企业成为市场经济中生气勃勃的竞争主体,并在这样的微观结构下,形成充分发达的和强化的市场机制,使价值规律获得了充分发挥作用的场所。(www.daowen.com)
就历史演进来看,完整的主体产权并不是唯一的模式,还存在另一种主体产权不完整的经济模式:主体的生产经营权,收益占有权即利得权,财产处置权均受到限制。前资本主义的受到桎梏的不发达的商品经济,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国营”的企业,和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都属于这种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定价权的缺乏或受限制,主体不可能从事充分的价格竞争;生产权的缺乏,主体不能随市场状况变化而及时调整生产、增产、减产和转产;处置权的缺乏,主体不能进行资本存量、企业结构的自主调整;利得权的缺乏或不充分,企业没有从事全面的经营竞争的动力和积极性。总之,主体因为对其支配的资产的权、益的缺乏或不充分,而表现为弱的市场竞争行为和弱的市场机制作用。后者表现为:供不应求,价格不上涨和少许上涨;供过于求,价格不下跌或少许下跌;价格上涨,供给不相应增加或少许增加;价格下降,供给不相应减少或少许减少。因而经常出现的是供求不均衡和价格对价值的偏离。总之,主体主权的不完全和权能的软弱,必然会导致市场机制作用的不足和调节功能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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