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可以说,一个完整的主体产权结构就是主体的市场行为的基础。更具体地说,主体财产权具有:实际支配权,不可兼容的支配权,充分的支配权,法定的支配权。初生期交换中主体交换动因的薄弱和主体交换观念的缺乏,其深层的制度原因是初生期的主体产权的模糊和主体财产观念的缺乏。由于苦聪人尚处在共同占有制之中,产品仍然是氏族公社共同的使用对象,而不是个人对之拥有排它的权益的“财产”。
市场机制,就价格形成来看,表现为价格均衡于价值的趋势和机制;就主体行为来看,表现为主体积极参与市场,适应市场而生产和营销,在市场上进行平等的竞争。主体的这种市场性的生产、经营行为,离不开主体的制度构造,特别是产权制度的构造。可以说,一个完整的主体产权结构就是主体的市场行为的基础。
完整的产权是指主体对归其经营的资产拥有法定的、充分的实际支配权与独立支配权。更具体地说,主体财产权具有:实际支配权,不可兼容的支配权,充分的支配权,法定的支配权。
初生期交换中主体交换动因的薄弱和主体交换观念的缺乏,其深层的制度原因是初生期的主体产权的模糊和主体财产观念的缺乏。由于苦聪人尚处在共同占有制之中,产品仍然是氏族公社共同的使用对象,而不是个人对之拥有排它的权益的“财产”。例如兽皮是集体劳动的成果,是公社统一分配给他的。即使是在原始氏族解体期,在实行土地和生产物的家庭占有的条件下,由于家庭和家长个人产权还受到残存的氏族公共产权的桎梏,还极不明朗,归属和权益还不清晰,例如一些少数民族长期实行亲友共同逐家消费,直到“吃光”为止。这种情况表明消费品家庭产权尚未形成。这种模糊产权关系,决定了人们在观念形态上还未能将产品视为“我的”,对产品持有者来说,他也不必去计量产品生产中的劳动付出,不必将一张兽皮和半斤盐的劳动付出进行比较,他可以高兴地接受任何一种回报,一斤盐或是半斤盐。(www.daowen.com)
我们在这里要对完整产权的内容加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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