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交换包括交换当事人之间的竞卖、竞买行为。这种市场交换行为以及作为这一行为结果的竞争性市场价格形成,都是以交换当事人拥有产品或货币的财产权为前提。我们在这里使用的财产权或产权概念是广义的,即主体对某一物和对象的排它的支配权,包括所有权和实际的支配权。市场交换行为以主体产权为前提,这是不难明白的。因为,就卖方来说,他要能把带到市场上去的产品进行有效的竞卖,他就必须真正是产品的支配者和主体,如果他持有的是他人的财产或是偷来的东西,他就无权卖出,即使出手了也属于欺诈行为。这一交易是无效的。就买方来说,他要能进行有效的竞买,他就必须口袋中有钱,或是拥有用来交换的其他产品,而且钱或产品必须是归他所有或由他独立支配的,也就是说,他也必须是产权主体。可见,主体产权是主体的市场行为的前提和财产基础。马克思在他的著作中十分精要地论述了市场交换的产权基础。他指出:“从法律上来看这种交换的唯一前提是任何人对自己产品的所有权和自由支配权。”[2]
既然主体产权是决定交换行为的,那么,我们就可以引出这样的命题:有什么样的产权,就有什么样的商品交换。具体地说,如果是初生期、不完全、不清晰的主体产权,就会有初始期的、不完全的商品交换;如果是发育较成熟、明晰化的主体产权,就会有更加发达的商品交换。(www.daowen.com)
对上述产权→交换命题的历史事实材料的佐证是很多的。例如人们都知道,在原始共同体社会,产品归集体共同占有,实现这种共同占有的形式是直接的平均分配,不存在共同体内部的商品交换。[3]最初的商品交换产生于原始共同体之间,由于产品仍然是实行共同占有、统一分配,主体即氏族首领,排他的支配占有权尚未形成,互相接触的共同体之间进行的是一种偶然的原始交换,原始共同体在简单的物物交换中互相承认对方的产权。由氏族首领来进行的共同体之间的商品交换,逐步地反馈到共同体内部,在独立的家庭经济产生和家庭经济有了剩余产品的基础上,逐渐出现了由家长来进行的交换。这也是一种原始的物物交换行为,这种交换行为不仅是偶尔为之,而且交换价值的大小也是偶然形成。例如一张皮是换得盐半斤还是一斤,则是决定于当事人双方的偶然的情况,例如双方生产剩余的多少和手中持有产品的多少等。初生期交换的最主要特征是主体的交换动因的薄弱和交换价值意识的缺乏。产品对主体来说,是用来自食自用或是用来供群体享用的产品,只是在偶然的交换中才成为供市场交换的商品,因而家庭主人的交换动因只是偶然萌生的。此外,在进行交换中,对主体来说,他的产品“值”多少的思维方式还未形成,不存在“索价”和讲价还价,对于受传统共有观念支配的人类来说,实行有回报的商品交换和索取交换价值都被视为是可耻的。据经济史学家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尚存在的云南苦聪人(属拉祜族)的交换情形是:他们将用来交换的皮子放在行人过往的路边,而自己却躲进树丛,以羞怯的心理观望着一个过客用什么物品和多少物品换去他的皮子。主体产权的未形成和产权的模糊,正是这种不受内在价值约束的、可以接受任何回报的原始的商品交换形成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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