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避免大群体主体下微观主体产权的空泛化?

如何避免大群体主体下微观主体产权的空泛化?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考察的出发点是:社会主义实行一种社会群体所有,经营单位是市场主体和产权主体的社会公有制模式。首先要对社会主义公有制下的主体产权的特征加以论述。克服了产益的私人独占,实现了财产利益享有的共同化。全民所有制意味着产益不再是由占社会人口极少数的私人享有,而是归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

如何避免大群体主体下微观主体产权的空泛化?

我们考察的出发点是:社会主义实行一种社会群体所有,经营单位是市场主体和产权主体的社会公有制模式。首先要对社会主义公有制下的主体产权的特征加以论述。

公有制实行群体主体,在那里所有者不是一个个的个人,而是许多个人的总和,在历史上曾经出现的这种所有者的群体有大有小,原始公社所有制和合作社所有制,是小群体,我国曾经实行的人民公社所有制是大群体;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以全社会成员为财产主体,是极大化群体主体,以社会群体所有者取代私人所有者,这就:(1)克服了私有制下财产主体范围的局限性,全民所有制的建立意味着广大直接生产者处于财产主人的地位,广大劳动者有着占有财产的平等权利。(2)克服了产益的私人独占,实现了财产利益享有的共同化。全民所有制意味着产益不再是由占社会人口极少数的私人享有,而是归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可见,对于社会化的生产资料实行公有化建立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由社会(通过它的代表)来加以支配,由全体成员来占有和享有利益,显然地,这就实现了生产社会化,占有社会化,利益共同化的统一,较之私有财产制度来说,社会所有制不仅是物质生产力的解放,而且也是劳动的解放,是劳动者不竭的积极性得以调动的制度根源。(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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