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不成熟性,除了表现为旧社会生产关系的残存,即社会主义社会经济结构所具有多样性质这一特点而外,另一方面它还表现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本身发育的不成熟,从而具有某种不完全性上。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把社会主义设想为一个由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地和平等地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和在全社会范围内按照付出劳动来平等地分配消费品,因而,这是一个在同等劳动基础上的占有平等和利益一律的大自由人联合体。他们设想的这种完全的生产资料公有化和完全的分配按劳化的社会主义,可以说是一种高度成熟的和完全的社会主义。按照马克思的分析发展高度成熟的客体为对象的科学抽象法,他们也并不是把上述规定性作为初生期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特征,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特征,则更不是他的考察对象了。
如果我们把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发展观,用于分析社会主义生产关系,那么,我们就会看见,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本身就是处在发育成长过程中,它的形式也就不是凝固不变的,它会随着社会物质生产力水平和性质的变化,而采取新的形式和在性质上具有新的特征。而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适应社会主义物质基础发展的不充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也将发育不充分,从而在公共占有上具有不完全的性质。其具体表现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不完全。
如果从高度发达的现代生产社会化——它包括以当代最先进的科学技术来武装的机器大生产体系和高度发达的生产专业化和企业劳动群众之间的协作——必然会产生全社会公有制这一见地来说,那么,现阶段的以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及联合所有制并存为内容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结构,表明全民所有制尚未能获得充分的发展,在某些经济领域,公共占有还是被限制在局部劳动者范围内。这种情况,是现实生产力的水平所决定的。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民所有制的发展有其界限,不顾客观条件,实行所有制的“升级”和“拔高”,只能带来不良的后果。(www.daowen.com)
【注释】
[1]写于1987年。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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