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从家庭承包制到联合化的转型趋势

从家庭承包制到联合化的转型趋势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在以上已经指出,家庭承包制把集体所有制与部分的个人占有制因素相结合,把统一的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这种带有复合性的、双重层次的经济组织结构,具有很大的弹性,它能适合从低到高的诸生产力层次的发展。

从家庭承包制到联合化的转型趋势

当前,家庭承包责任制已在我国农村扎下了根,由于这种具有中国特色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对我国的生产力有很大的适应性,因而它还要进一步的巩固,还要在不断完善、提高中发展和经历它的盛年。由于人们的观念长期囿于“一大二公”的传统社会主义集体经济模式,对以“小”和“分散”为特征的农村新经营组织形式的意义和作用往往是认识不足。因此,一些人总是把家庭承包作为暂时性的措施,他们不是大力地着眼于维护它、加强它,通过使之提高和完善来巩固它,而总是自觉不自觉地想对它进行“捏合”,匆匆使之向新的联合过渡。这种观点当然是错误的。我们在以上已经指出,家庭承包制把集体所有制与部分的个人占有制因素相结合,把统一的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这种带有复合性的、双重层次的经济组织结构,具有很大的弹性,它能适合从低到高的诸生产力层次的发展。例如,它不仅仅适合于传统的农业劳动方式的发展,而且也可以适合于现代农业在一定时期内劳动方式的发展。

家庭承包制是一种有效地与充分地发掘劳动密集型的家庭生产潜力的经济形式。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每个农村人口占有的耕地面积很少,平均只有2亩多,这种情况,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农业的发展,不可能很快地采取北美等地广人稀的国家那种资金密集型与技术密集型的大农场生产。在我国有着8亿农民,农业劳动资源极其丰富的国家,在我国工业及其他事业的发展还不能大量吸收农村的劳动力的情况下,工业生产能力还不能为农业提供各种必要的与适用的农业机器,而农村又因购买力的限制还不能大量吸收和利用现代化的劳动手段的情况下,采用劳动密集型的家庭农业生产,充分发挥数亿农民的积极性,同时能夺得高产,使我国社会主义农业持续地向前发展。

有的同志认为,家庭生产方式是与当前主要使用人力与畜力进行分散小生产相联系,而容纳不了现代生产力,甚至认为采用家庭生产方式还要延迟农业的现代化,这种观点是十分片面的。固然,当前我国农民的家庭生产方式,是以手工工具与手工劳动为其物质技术基础,但是家庭生产方式也不是注定只与手工工具、落后技术相联系。因为拥有适当规模的家庭农场,完全可以有效地使用某种类型的农业机器和其他现代化技术,何况现代科学与技术革命的深入发展,产生了高效率的劳动手段小型化与廉价化的趋势,这些现代化的劳动的手段,在农民的家庭生产中有着充分的用武的余地。我国农业机械化在联产承包实行以前,步履维艰,进展缓慢,在实行包干到户以后,农村购买的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比过去成倍增长,越来越多的手扶拖拉机甚至大型拖拉机、载重汽车、小汽车、农用飞机、船舶等均被使用于农民的家庭生产之中。事实表明,实行家庭承包制后,农业现代化的步伐不是比过去更慢而是更快了。此外,大包干后,农民普遍地表现出对学习科学技术知识,使用先进生产方法,采用先进技术前所未有的兴趣与积极性,特别是像雨后春笋一样萌发的专业户,他们采用各种新技术,提高农业种植业和多种经营的劳动生产率取得了卓越的成就,他们成为把农业现代化事业推向前进的中坚力量。此外,家庭承包责任制经济存在集体统一经营与个人家庭经营的双重结构,在家庭责任制的不断完善中,集体的统一经营的规模将逐步扩大,因而将会有更多的现代化的劳动手段运用于统一经营之中,这也是家庭承包制能推动农业生产力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

可见,我国农业的现代化,必须从劳动密集型的家庭农业劳动方式起步。必须在充分发挥劳动密集型的家庭农业生产方式的潜力的基础上,逐步地使用机器与现代技术,逐步增加技术密集度,向着技术密集型大农业生产的方向发展。也就是说,要采取在维护家庭农业生产基础上,对其物质技术加以充实提高,逐步地向现代化农业生产方式推移与演化。

归根到底,在我国不仅在当前的手工工具与手工劳动的技术基础上,要采用这种责任制形式,而且可以设想,即使农业中采用初步的机械化生产,仍然也可以实行家庭责任制的形式,因此,对于家庭责任制必须长期加以稳定,而不能轻易地加以变动。

但是也必须看到,我国初生的家庭承包制也不是十全十美的,它的具体形式也还有不完善之处,特别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它本身也还需要不断地发展和完善,由初期的不成熟的形式向更完善更成熟的形式发展。

大体说来,承包经济将遵循下列的方向发展:

1. 家庭承包制基础上的专业化

在家庭承包制基础上,通过农村商品经济的促进与带动,进一步分工分业,使以家庭为基础的劳动方式沿着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方向发展。它的第一步是专业户与重点户的产生,即承包土地耕种的农民在进行种植业同时,兼管某一种或几种专业化的农、林、牧、副、渔的生产活动,作为他们从事的生产活动的重点。这时农、林、牧、副、渔各个方面的专业分工有所发展,但大多数承包专业户还未彻底摆脱“兼业”的性质,他们尚未与种植业分离。在种植业的劳动生产率进一步提高,剩余农产品数量进一步增大,从而有可能供应更多的非种植的人口的情况下,在农村各种专业生产,有稳定的市场,进一步巩固的情况下,农业生产社会化将迈上它的第二步,从事林、牧、副、渔业生产的专业户放弃土地耕作的承包,他们多数将成为离土不离乡,主要从事某一种或几种生产活动的专业户。而另一方面主要从事土地种植的承包者也将出现。这种情况下,意味着以家庭承包制下分工与生产社会化的进一步发展。

2. 家庭承包制基础上的联合化

家庭承包经济中生产社会化的发展,会进一步促进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一,集体经济的集约化。随着承包农户的专业化生产的发展,他们在经营的土地上投下的资金,使用的机械化劳动手段与其他现代化技术将逐步增大,尽管在很长的时期内,我国农业生产仍将以分散劳动为主,并且将继续保持劳动密集的特征,但却是逐步开始增强资金与技术密集,向着分工细、专业化强,劳动效率与商品率高的现代化集约农业发展。

第二,随着农业物质生产力的发展,随着农业机械化和其他现代化农业技术和现代运输工具的推广使用,出现家庭承包制基础上的联合化,如农业生产局部环节的联合,产前与产后某些环节联合将会陆续地出现。但是,这些新联合体具有下列特点:(1)它是适应家庭经营进一步地从事某种专业生产的需要而产生的新经济联合体,如搞好家庭的专业化生产,需要有产前、产后和产中某些环节的社会化服务,因而必须要有这些方面的联合化。这种生产与经营的局部环节上实行联合,是适合于农业生产力发展成熟的需要,它和跑到生产力前面去了的“一大二公”的合作社有根本的不同。(2)实行联合的内容和形式是基于农户的自愿,因而这种经济与那些由长官意志决定的、带有强迫性的合作社有根本的不同。它是农户真正自愿结合的合作经济。(3)这种经济联合体不是又重新回到原先的“集中劳动,集中经营”的传统合作社模式,它仍将是有统有分,并且还要继续发挥家庭经营的积极作用。新联合体的以上特点,特别是它所采取的统分结合的新形式,表明它是家庭承包制的完善和发展,是农村合作经济的巩固和提高,这种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在继承和扬弃家庭经营中逐步完善,完全符合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的要求。但是,必须指出,农村的各种新经济联合体的出现,是以物质生产力的成熟发展为前提,因而人们切不可以在条件尚未成熟以前,人为地和拔苗助长地去加速这一过渡。

我们也要看到,在上述集体所有制的发展完善中,不仅仅有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调整,有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的分化与重建,而且还会出现新的个体经济,如在农业生产专业化、社会化的发展中,原来的承包农户放弃土地及其他集体生产条件的承包,而以个体专业户身份在农村或小集镇从事独立经营,就意味着新的个体经济的产生。当然,一些个体所有制性质的专业户将会重新联合化,但是某一些分散的、需求多变以及需要特殊技巧的项目,则不一定要联合化,它将长期以个体经营的形式存在,并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起补充作用。

从以上所述的集体所有制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发展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搞一刀切,因而,我国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农业合作经济存在着多种经营形式,它实质上是一种成熟程度不等的、多层次的集体所有制。正是这种集体经济的多层次的内在结构,使集体所有制关系最充分地适合于我国农业多层次的生产力的状况。这也正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农业生产迅速发展的经济前提。

【注释】

[1]四川财经学院1984年科学讨论会论文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416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580页。

[4]《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687页。

[5]《斯大林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54年,第119页。

[6]《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684页。(www.daowen.com)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582页。

[8]《列宁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205页。

[9]《列宁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205页。

[10]《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374页。

[11]参看《邓小平文选》(1975—1982),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75~277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891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08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21页。

[15]《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682页。

[16]《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798页。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09页。

[18]《马克思致维·伊·查苏利奇信初稿》,见《马克思全集》俄文版第1版,第27卷,第681页。

[19]《斯大林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第137页。

[20]《斯大林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第137页。

[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926页。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95页。

[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0页。

[2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3页。

[25]《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54页。

[2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54页。

[27]为了揭示投资收益的本质关系,这里我们对商品价格因素(按照大大超过价值的垄断性价格出售)而获得的额外收入来加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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