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制(大包干)在产品分配上采用包干分配方式,劳动产品上交提留后(包括上缴国家的公粮、上缴集体的公益金、公积金与管理费)剩余归己,即“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这种分配形式,废除了自合作化以来在农村集体经济中长期实行的工分制分配的传统形式,是社会主义农业集体经济分配形式上的一大革新。
家庭承包制之所以能卓有成效地调动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他们的劳动热情空前高涨,起早贪黑地干活和钻研生产技术,其关键在于这种分配形式的调整和创新。上缴提留后,剩余归己,而且事先规定了一段时期内稳定不变的提留量,农民从生产的增长中得以享有的利益是看得见和摸得着的。他们说“吃了定心丸”,这正是他们的劳动干劲倍增的重要原因。
包干分配下,承包农民表现为一个占有者,它将它独立经营的成果上缴一部分给国家与集体后,其余的统统归自己占有。这种分配形式与历史上的小生产者的占有方式十分类似。因而乍一看来,人们往往很容易将它视为是个体经济中那种对产品的私人占有关系,而看不清它具有的社会主义分配的性质。那种认为实行家庭承包就是倒退到个体经济的错误看法,那种关于家庭承包是否偏离了社会主义方向的忧心忡忡,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来自对包干分配形式的皮相理解。因此,对包干分配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与研究就是十分必要的。
包干分配,乃是与我国现阶段农业集体所有制合作经济的性质相适合的社会主义分配的一种形式。
包干分配中,首先要上缴提留,即“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劳动产品首先要进行社会(国家和集体)扣除,“剩下都是自己的”,然后下一步再实行劳动者个人分配。这里正如马克思所提出的,社会主义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劳动者首先要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23],然后才实行消费基金在劳动者之间的按劳分配。包干分配的机制中,把社会扣除放在首位,劳动产品首先由社会公共占有,这里就体现了包干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的性质。
有些同志不同意上述论证方法。他们说,小农也要向封建国家缴纳赋税,因而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不仅不足以证明它的分配的社会主义性质,而恰恰可以说是小农经济的一种分配形式。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阐明某种分配形式的性质时,从来要全面地分析消费资料的分配关系,并且把消费资料的分配关系与生产条件的分配联系起来。基于这一方法,很显然地,我们就不能把基于产品上交后余额归己这一形式的雷同,而把包干分配与封建制度下承担与履行封建赋税的小农的分配关系混为一谈。因为,谁都知道,这里我们谈的是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化的农村集体经济中的分配关系,是社会主义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与作为集体经济成员的没有土地私有权的承包农民之间的上缴关系,是社会产品在社会主义经济主体(国家与集体)与社会主义承包经营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在这里,承包农民生产的剩余产品,首先要上缴给国家,用于发展与维持全社会的生产事业与其他各种公共事业,即用于满足各种社会的需要。上缴集体的提留,除了用于各种集体经营的生产事业的开支(包括管理费)而外,还要用于文教事业和供养五保户。这种分配体现了对社会产品的社会主义共同分配的性质,它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与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它和小农向封建国家上交赋税的关系在性质上是根本不同的。
包干分配并不削弱产品的公共占有的性质,恰恰相反,它反而维护与巩固了集体对产品的公共占有的关系。包干分配中,不仅将国家的公粮与集体的提留在数量上事先明确规定下来,而且事先将它作为承包任务落实到每一个承包者身上,使每一个直接生产者用以形成社会基金的社会劳动的范围与界限规定得清清楚楚。这样,它既调动了农民为社会劳动的积极性,而且有效地保证了为社会上缴的产品。这可以从我国许多地区实行大包干后,公粮与集体提留任务不仅未受影响反而超额完成中表现出来。十年九荒的安徽凤阳县实行大包干以后,迅速地摘掉了贫困帽子,由连年吃救济粮变成向国家交纳大量公粮和向社队缴纳提留。而且,这种情况不是仅见于凤阳,而是我国农村的普遍现象。事实表明,家庭承包通过承包任务形式,坚持与维护了社员与国家之间的社会主义分配关系。这也是进一步地在集体经济成员之间的分配中去实现和贯彻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前提。
同样,对于包干分配中的“剩下都是自己的”,也不能从形式上来认识它,把它说成是个体小生产者对劳动产品的私人占有关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论述分配与阐明某种消费品个人分配形式的性质时,首先,是要将它与生产条件的分配即生产资料所有制联系起来。马克思说:“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24]其次,是要在考察产品分配中人与人的关系的总和中来阐明某种分配形式,而不是单纯地停留在某种分配形式的特征上,根据这种方法,我们就会看见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那些直接生产者占有自己劳动产品的关系,既可以是个体经济的分配关系,也可以是剥削者与占有生产者剩余产品的一种分配方式。例如封建土地占有制下,依附农民凭借他们对一小块份地的占有权而占有使用在份地上的为自己的劳动的成果,这绝不是独立的小生产者占有自身劳动成果的分配关系,而是封建主为占有封建地租而使农民自己为自己提供生产资料的一种方式。列宁说:“因为土地属于耕作者的现象在实际上并非像你所设想的那样孤独地存在着,而不过是当时生产关系中的一个环节。这种生产关系就是:土地为大土地占有者即地主所瓜分;地主把这种土地分一块给农民,以便剥削他们,于是土地好像是实物工资,它为农民提供必需品,使农民能够为地主生产剩余产品;它是一块使农民为地主服劳役的土地。”[25]
根据上述方法,在阐明包干分配的性质时,联系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关系,联系家庭承包责任制下劳动产品分配中的全部关系,而不是仅仅只停留在农民对扣除提留后的劳动成果的自行占有这一形式上,我们就可以发现,家庭承包制下的扣除提留后的劳动产品归承包者个人占有,基本上体现的是按劳分配关系。
为了进一步阐明包干分配的性质,我们要进一步说明家庭承包制下的分配机制:
第一,按照集体单位的中准产量向承包者提取提留。为了进行土地承包,生产队要从本队的具体条件出发,找出与确定同等面积的土地(丰度不同的土地则换算为平均丰度的土地),在使用平均物质技术条件、平均的熟练程度与强度下,在承包期从事农业生产所获得的产量(如亩产水稻800斤,小麦200斤,合200个劳动日。目前一般采取三年正常年景的产量的平均),这可以称之为中准产量。中准产量乃是集体范围内分摊在单位土地面积上的社会劳动或年平均劳动的体现和结晶,集体单位把这一产量作为联合劳动者必须完成的社会责任,即它向社会承担的劳动义务。在承包经济中,按土地单位计算的中准产量正是计算与规定承包责任的标准。在包产到劳到户的情况下,包产任务就是按中准产量来规定的(如1000斤×10%=100斤)。在家庭大包干中,尽管不再明确规定包产任务,但却对每单位承包地规定了一定的提留数量,社员承包土地面积与上交提留成正比,承包者要达到一般的分配水平,就必须按照平均的劳动耗费来进行生产,使生产达到中准水平,产量达到中准产量。可见,平均的中准产量尽管是作为确定承包条件即作为规定上交提留量的,但是它实际上是对承包人的生产起着约束作用的一个客观经济范畴,它促使承包者按照社会平均劳动来进行生产。比如,每亩上交提留为粮食100斤,人平均自留量为900斤,承包者要达到平均的分配水平,即实现平均的为自己的劳动产品量,他就必须劳动200个劳动日,即向社会提供平均的年必要劳动量,否则他占有的自有产品量将低于社会平均的水平。
第二,承包经济中,土地不论是按人口包、按劳力包,或是按“人劳比例”包,均按面积相对平均的原则进行初始的承包,使每个直接生产者或承包户在农业基本生产条件的占用上处于相对平等地位。
第三,由于承包制下,每个承包人占用的土地是相等的,如果再假定他们使用的生产工具的数量与质量是大体相同的,假定自然因素的作用对每个承包者都是相同的,再假定承包人拥有一个平均的劳动力,即平均的熟练程度与劳动强度和支付平均的年劳动量(例如200个劳动日),即他们都付出平均的社会劳动,这样,各个承包者都会得到一个中准产量,例如1000斤粮食。在扣除相等的提留量100斤粮食后,他们都得到一个形式上不列入社会储存而直接归自己占有的中准的自有产品即粮食900斤。在这里,每一个生产者创造与贡献给社会同样大小的产品,在扣除提留后,又领回同样大小的产品。尽管生产者个人分配不再采取传统农业集体经济的按劳分配模式,如劳动成果上缴集体与列入社会储存,又由社会按劳(工分)分配给生产者,而是采取由承包者直接占有中准自有产品的形式,但是这只不过是事物的形式,而就经济关系的实质来说,仍然是集体农民提供给社会的劳动量,在扣除为社会的劳动量后,又从社会领回来。可见,包干分配使承包人表现为一个独立的经营主体和占有主体,承包者直接占有自己生产的成果(在上缴提留的前提下),但是这里的占有实质是集体范围的社会产品的按劳分配。
以上对包干分配的分析,是假定承包人拥有的客观条件(土地条件、劳动工具的条件、自然条件与主观条件)均是相同的。我们按照科学抽象法的要求,暂时不考虑家庭承包制中的复杂因素而考察纯粹的包干分配,由此来揭示这种分配关系的本质特征。但是,家庭承包制的实际状况要复杂得多,例如承包者进行生产的主、客观条件,如劳动状况,生产过程中自然因素的作用状况,占有与占用的劳动手段的状况,其他经济条件(如市场条件、运输条件等)均不可能完全一样,因而这些因素均可能对包干分配发生影响。我们引入劳动者主观条件来进一步考察包干分配的性质。
如我们实际看到的农村生产队社员的主观条件是不可能一样的,他们的农业生产经验技术熟练与劳动日数均是有差别的,因而单位土地面积上投入的个别劳动量是不等的。一种情况是承包者劳动更熟练、强度更大和劳动日更多,他付出了更多的劳动量,获得更多的产量,可以称为高位产量。高位产量=中准产量+收入增量,在扣除提留后,它就获得一个高位自有产量,其数量=中准自有产量+收获增量。如果将之换算为劳动量就是:归个人的劳动量=平均的归个人劳动量+超额劳动量。(www.daowen.com)
另一种情况的承包者投入劳动量不足,他得到低于中准产量的农产品,可以称之为低位产量。低位产量=中准产量-收获不足量,在扣除提留后,它就获得一个低位自有产量。低位自有产量=中准自有产品量-收获不足量。如果将它换算为劳动量就是:归个人的劳动量=平均劳动量-不足劳动量。
以上两种情况表明,在家庭承包制下,承包者付出的劳动的数量大(熟练劳动换算为简单劳动),归个人占有的自有产品量就大。
在家庭承包制下,人们看见农民占有的消费品因他们分散的家庭生产与经营的成果大小而异,这在表面上是与个体小生产者的占有方式相类似,但实际上在很多场合,或在很大程度上,个人收入的差别乃是由于他们投入的劳动的差别。就以上所论述的两种情况表明,这种分配中通行着的仍然是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因为,收获到高位产品的承包农民,他得到的高位自有产品量中的收获增量,乃是来自它投入的超过一般社会平均水准的超额劳动量,而收获少,只得到低位产量的承包农民,它的自有产品量低于平均占有水平,在于它投入的劳动量更少。在这里,依然是“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
可见,“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这种表现为承包人自己占有产品的包干分配形式,并不是个体农民的对产品的私人占有关系,而是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在家庭承包责任制下特殊的转化形式。
我们必须看见,家庭承包制中包干分配,并不是纯粹的按劳分配,而是包孕着某些其他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分配关系的层次。以上我们对包干分配的关系的分析,是以农民占用的生产资料相同作为前提的。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农民获得的产量从而他们个人的收入的差别,完全体现了投入的农业劳动量的差别,因而上述分配关系体现了多劳多得、按劳分配。但是,也必须看到,由于家庭承包制农民以经营主体的地位与职能,他们可以用自己的资金添置拖拉机、农业机具和化肥,增加对土地的投资,由此提高土地的单产,从而承包家庭农业获得的增产中就会体现有追加投资而带来的级差收益的因素。那些投资多的,增产大,从而增收的农民,他们的收入增量中也就包含了一部分由投资带来的级差收益(级差收益Ⅱ),包干分配中,由于农民投资而带来的收入不属于按劳分配,因为按劳分配是按照劳动者在生产中付出的劳动量即活劳动实行分配,按劳分配在个人消费品分配中,以人们在物质生产中付出的劳动为分配的唯一的和统一的尺度,它不承认生产者所拥有的生产资料的数量与质量,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劳动生产率的差别,它要求不论对于什么条件的劳动者都实行同工同酬。而在包干分配下,劳动者个人的收入中却包括一部分由他人的投资,即它并入物质生产中的物化劳动带来的级差收入,这样就使这种包干分配不是纯粹的按劳分配,而只能说基本上是按劳分配。
把由追加投资带来的级差收益归生产单位占有,是集体所有制本身固有的要求,更是家庭承包制这种合作经济新形式的要求。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鼓励农民向土地投入资金用于改良土壤,平整地块,修筑梯田,才能提高土地肥力和避免掠夺式经营的发生,才能使社会主义农业扩大再生产拥有永不竭的土地资源。如何认识这种投资带来的级差收益归农民占有的性质,是一个值得加以研究和探讨的新课题。
我认为,家庭承包制中集体农民的投资性级差收益,具有下述新的特征:(1)农民的生产资金,主要是来自自身的劳动收入,一般地说,是他的消费基金的节约和结余转化而来的,因而农民的自有资金,基本上是自己的劳动积累,是他自己过去劳动在生产中的再次投入;(2)农民作为生产资金的积累的劳动乃是物化的死劳动,它不创造价值。这种积累的劳动以生产力的物的要素——劳动手段——的形式进入生产,作为劳动手段,它与农民自己的活劳动相结合,成为创造使用价值,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因素。因此,农民积累的劳动进入生产,就通过增强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力要素,而促进了更多的使用价值的形成。可见,积累的劳动不增加价值,但是却参与使用价值的形成,在农业增产中起了积极作用;(3)马克思曾经指出,在使用更有效率的生产资料的场合,使劳动成为加强的劳动,“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26]在这里,更先进的技术的使用往往是伴随着劳动的熟练与强度的提高,因而直接生产者的活劳动的形成价值的力量也同时提高了。在当前农村实行联产承包的情况下,广大农民为了要更大的增产,他们自觉地钻研生产技术和学习文化科学知识,以提高他们的劳动熟练程度,因此,我们看见农民在土地种植以及其他农活上的劳动智力性的加强。此外,投资与农业新技术、新生产方法的使用是相伴随的,而在实行劳动密集型农业生产的现阶段,这些新的技术的使用往往还伴随着精耕细作的深化。因此,农业生产中积累的劳动的投入,也往往会伴随有一定的新的追加活劳动的投入生产,而这种由于追加了活劳动而引起的增产部分,不属于投资性级差收益的范畴;(4)包干分配中,承包农民占有的投资带来的增产收益,不属于按劳分配——除了上述劳动得到加强带来的增产部分而外——,因为这部分收入不是来自于农民向社会提供了追加劳动,而是由于他的积累的劳动参与使用价值的形成,成为农业增产的要素。在这里,农民用自己积累的劳动,增强了活劳动的生产力,把体现这个新的劳动生产力的一个追加使用价值提供给社会,同时又从社会领回一定的使用价值量(在国家和集体对投资性级差收益采取某种调节措施的情况下),这种家庭承包制中特有的产品分配关系,体现的是社会主义的物质利益关系。
基于以上分析,我认为,包干分配中,农民投资带来的收入,不属于按劳分配,但是在生产资金是自己积累的劳动的场合,投资收益归农民占有,这种分配关系也仍然是带有社会主义的性质,它是家庭承包关系条件下出现的社会主义分配的一个新层次。把这种收入分配关系不加分析地视为是无酬地占有他人的劳动是不恰当的。[27]
包干分配,作为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另一特殊形式,它具有下列两个特点:
1. 消费品个人占有的直接性与利益的直接性
包干分配把工分制下由集体对社员进行分配的形式,改变为直接生产者对产品的直接占有,这是包干分配的一个鲜明的特征。众所周知,农村集体经济中传统的按劳分配形式表现为社员生产的产品,作为社会产品列入集体储存(这是经济意义上的集体储存,因为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生产物都要集中保管在仓库中),然后由集体这一唯一的占有主体对社员按劳分配。在那里,经济总过程表现为集体经营→统一分配→个人享有消费品。在传统的按劳分配的模式下,直接生产者正常劳动的成果以及他在生产中付出超额劳动带来的生产增量,均要通过集体的统一分配这一机制和中间环节,才能转化为归个人占有的消费品。因而,尽管这种分配形式体现了多劳多得的物质利益关系,但却不是一种最直接的利益关系。而在家庭承包制下,劳动者不仅是一个独立经营者,而且表现为一个占有者,在那里,承包者的劳动成果扣除提留部分后,统统由他个人直接占有,不再需要以集体作为统一分配中介。在这里,在经济总过程中实现了生产与分配的统一,也就是劳动与占有的统一,特别是超出中准产量以上的增产部分全部归个人占有,多劳—多产—多得(全部归自己所得)。这种分配关系,如农民所说的“直来直去不转弯”,体现了一种对直接生产者最直接的利益关系,它使生产中水涨船高的社会主义利益关系表现得更加清楚,看得见、摸得着。这种分配关系体现了更充分的物质鼓励,它完全适合现阶段的集体农民的社会主义劳动的性质。
2. 扣除社会基金以外的产品归劳动者按劳动分配的充分性
在包干分配方式中,由于生产与劳动成果的个人占有之间不存在集体统一分配这一中间环节,它不仅无须再去勉强推行长期以来未能收到良好效果的评工记分制度,也无须去搞那些在测算劳动量上十分烦琐、繁杂和难以搞好的定额记分制度。而且,由于它简化了集体统一分配的机构,节约了诸如农产品的上交集体、保管和统一分配中耗费的劳动,减少了社会劳动支出中的虚费,节约了集体行政管理费的开支,在目前集体经济的生产力水平低,剩余产品少的情况下,这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此外,消费品不经过集体分配过程而直接归个人占有,也就免去了个人占有份额被克扣浪费,“走、跑、流、漏”与各种各样的“苛捐杂税”,这样,它就能在不减少社会基金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扩大集体农民为自己劳动的规模,并把为自己的劳动的成果真正地与最充分地归劳动者占有,做到如马克思所论述的,“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给予社会的一切”(重点为引者所加)。正是从这一点来说,包干分配形式是大大有利于按劳分配的贯彻执行。
总之,消费品个人占有的直接性与利益的直接性与物质鼓励的充分性,正是包干分配形式不同于传统的工分制分配形式的特点,可以说,这些特点乃是现阶段社会主义分配关系的重大特征。正是由于这些特点,才使得包干分配一旦实行,就彻底克服了多年来工分制形式下,一直存在和经过各种努力却仍未解决的吃大锅饭与平均主义,它大大有利于贯彻按劳分配,使生产者得到更大实惠,成为促使广大农民进一步去发展社会主义农业生产和完善承包责任制经济的主要动力。
综上所述,家庭承包制在所有制上是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在劳动上是实行社会主义联合劳动,在分配上保持按劳分配的基本性质。这就表明,家庭承包制乃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而不是个体经济,更不是资本主义经济。它是适合于我国生产力发展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具体形式。在党的正确路线指引下和亿万农民的大胆创造下,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曲折,我国终于找到了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合作经济形式。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巨大胜利,它预示着我国社会主义农业全面高涨与伟大振兴时期的即将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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