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社会主义联合劳动的特殊形式探析

社会主义联合劳动的特殊形式探析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无论是集中劳动还是分散劳动在性质上都是社会主义的联合劳动。其实,这种劳动仍然体现了社会主义劳动的性质。它是组织在集体经济中、互相合作的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共同劳动。分散劳动既然是社会主义的联合劳动,是带有集体范围内的即组织性的劳动,这就决定了它具有一定的直接社会性。

社会主义联合劳动的特殊形式探析

乍一看来,承包农民实行分散的家庭劳动,似乎与个体经济中的个体劳动没有差别。但是,只要进一步从对家庭承包制的生产关系来进行分析研究,我们可以看见,集中劳动与分散劳动相结合,乃是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联合的农业生产方式下的产物,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主义的劳动形式。无论是集中劳动还是分散劳动在性质上都是社会主义的联合劳动。

长期以来,人们把集体劳动当作是社会主义劳动,分散劳动当作是非社会主义性质的私人劳动,这种观念是苏联农业集体化的产物。苏联20世纪20年代,由于商品粮食增长缓慢,苏维埃政权面临着粮食采购的困难。1928年斯大林提出,出路在于发展和“培植”“大规模集体农庄”,“大规模的谷物工厂”,与这种大集体农庄相适应的是大规模的集体劳动。斯大林指出:“单独劳动的时候,本来就没有什么力量”,他强调指出,实行集体劳动,即使技术没有改变,“就变成了巨大的力量。”[19]斯大林说,在集体农庄中,土地、机器及劳动都是“公有化的”[20]。农业集体化必然使劳动“公有化”,而在他看来劳动“公有化”就等于集体生产(共耕)或劳动集中化。显然,把共同劳动单纯地等同于集中劳动的观点,是片面的。但是,在实行集中劳动的农业合作社模式中,这种观念从来不曾为人们所质疑。其实,这并不是一个科学的论断,例如社会主义制度下,作家画家、理论物理学家的劳动是个人分散劳动,但是这并不影响他们的劳动的社会主义性质。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方法,认识某种劳动的性质,不在于它的具体形式,而在于它所体现的人与人的关系,马克思就是从生产关系的角度论证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劳动是联合劳动。

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联合劳动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征:

第一,社会主义联合劳动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联合劳动是摆脱了人对人的剥削关系的自由人自觉联合起来从事的劳动,因而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使当家做主的劳动者适应于生产社会化的要求,自觉地组织在自由人的联合体中(它的个别生产单位在现阶段就是国营企业或合作社企业),因而生产者的劳动就成为自由人的联合劳动,即自愿从事的、平等的、互相协作的劳动。联合劳动的这一特征,使它根本不同于阶级社会中被压迫和被剥削的直接生产者的集中的协作劳动,在那里,协作劳动不具有自由人劳动联合的性质。

第二,联合劳动是联合体的社会(或企业)有组织地进行的社会化劳动。劳动者既然联合起来,它们的劳动就从属于社会意志,成为由社会来调节的有组织的劳动,“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21]。这种从属于社会意志的联合生产者所从事的有组织的劳动,使联合劳动根本不同于那种从属于私人意志的、盲目的、无政府性的小生产者的无组织劳动。

第三,联合劳动是具有直接社会性的劳动。联合劳动既然是以社会公有制为基础,从属于社会的意志,并且由社会来有计划地组织与调节,因而它就是具有直接社会性的劳动。正如马克思所说:“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22]劳动的直接社会性,使联合劳动根本不同于小生产者所从事的离开了直接社会联系的、孤立的私人劳动。(www.daowen.com)

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论述的社会主义联合劳动的上述特征,不仅体现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中,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在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如农村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企业,乃是由部分劳动者联合起来组成的合作社,合作社集体农民的劳动是社会局部范围内的联合劳动,是由合作社集体来组织与调节的劳动,是集体经济范围内的直接社会性的劳动。在实行统一经营的集体经济中,集中劳动的社会主义性质表现得十分鲜明。而一旦实行家庭承包制,农民主要从事分散的家庭劳动,人们就往往将它当作是小私有者的个体劳动。其实,这种劳动仍然体现了社会主义劳动的性质。这是因为:

第一,家庭承包制并不取消一切生产者集体的简单协作,在一定的农活范围内,诸如抢种抢收等季节性很强的农活,诸如兴修水利、植树造林、大中型的农田基本建设,以及抗旱、抢险等需要投入大规模人力的活动,仍然要实行集中劳动。但是,家庭承包责任制不是不分农活性质,不问是否农业生产所必需,不问是否能提高劳动效益,一律实行集中劳动,而只是在简单协作能够表现出它的优越性的场合,利用这种集中劳动形式。因而集中劳动范围虽缩小了,但是却是使用得当、恰如其分,特别是家庭责任制下技术性强的农活,如科学育种、植保、使用新技术等方面的劳动协作发展起来了。这表明集中劳动协作增添了新的内容和在广度上的发展。

第二,就分散劳动来说,它在基本性质上仍然是社会主义的联合劳动。(1)它是组织在集体经济中、互相合作的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共同劳动。承包者均是同一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社的成员,他们的生产活动是在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进行的,他们要为国家和集体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这种劳动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公共利益,是一种社会主义性质的劳动。(2)分散劳动仍然带有有组织的劳动性质。由于承包者承担明确规定了的提留任务及其他集体统一规定的责任,如按照集体的安排与指导进行生产,承担完成国家统购、派购和履行各种商业合同的任务。这种情况意味着由承包者自主地和分散地进行的主要农业生产活动、仍然要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集体的控制、调节与指导,从而仍然带有一定程度的有组织的性质。当然,也必须看到承包农民在完成上交提留的前提下,有权独立种植,他们分散的家庭生产与经营要更加从属于市场调节,并且要直接地按照农民自身的利益来加以安排的,从而表现出某些个体劳动的特征或痕迹。但是,这种劳动的个体性已经是不完全的,它与合作化前个体农民的劳动已经有根本的不同,因而集体完全可以通过承包内容的调整与责任制的完善,把它控制在局部的范围内,从而保持和发展这种劳动的有组织的性质。(3)分散劳动仍然是具有一定的直接社会性的劳动。分散劳动既然是社会主义的联合劳动,是带有集体范围内的即组织性的劳动,这就决定了它具有一定的直接社会性。通过家庭承包制的完善,国家的计划管理的加强和完善,人们能够使承包者独立自主的和分散进行的劳动被约束在承包合同规定范围内,从而使这部分劳动体现国家计划的要求,成为带有一定程度的直接社会性的劳动。

可见,承包农民的分散劳动,是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劳动,它是社会主义联合劳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当然是一种初级的、不成熟的、还带有某些个体劳动因素的形式)。这种分散的家庭劳动不同于个体农民的私人劳动。把这种劳动当作是私有的小生产者的个体劳动,是停留在事物的表象上,而未能深入到这种劳动的社会关系的里层去进行剖析,从而没有能把握住这种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劳动的新特征。

总之,从劳动的形式,即集中性或分散性,是不能给劳动定性的,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早已阐明了的。以劳动形式来区分劳动的社会性质,例如以集中劳动来确定劳动的社会主义性质,只能造成是非颠倒的错误观念。这一点在今天已经容易为人们所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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