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农业劳动形式上的特点,是实行集中劳动与分散劳动(家庭协作劳动和个人劳动)相结合,而以分散劳动为主。一方面,它在一定范围内实行集中的多数生产者共同劳动协作,但是另一方面,它又把农、林、牧、副、渔各业大量日常的农活,由农民自行安排,实行分散的家庭劳动,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农业劳动形式上的一大创造。这种集中与分散劳动相结合的劳动新形式,既有效地运用了社会主义农业中不可缺少的简单劳动协作的作用与优越性,又充分地发挥了具有灵活性、机动性,在农业生产中十分重要的分散的家庭劳动的作用。特别是在现阶段我国农村的具体条件与生产方法下,以农民家庭的分散劳动为主,一方面,它避免了因集中劳动组织不善(包括分配关系不完善)而引起的干活大呼隆和瞎指挥,以及动不动实行大兵团作战即滥用简单协作所引起的人力浪费;另一方面,它使农业中的直接生产者能够独立地进行生产与经营,亿万集体农民从此可以真正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作物制宜地安排农活,在生产与经营中充分地表现他们的聪明才智。因而我们看见,一旦实行这种劳动形式,就使农活质量大大改进,劳动效率大大提高,不仅增加了生产,而且还解放出大量的剩余劳动力,正如农民所说的“集没有少赶,戏没有少看,粮没有少打,钱没有少得”。我国劳动密集型农业的经济效果才真正地开始发挥出来。
我国原先的农业集体经济,通行着清一色的集中劳动,队长敲钟、集体出工、干活大呼隆。而且1958年以来,随着并社与人民公社化,社队规模进一步扩大,集体劳动在规模上也越来越大。我国传统的集体经济的劳动模式,在人们的头脑中形成了集体经济=集中劳动,而分散劳动=资本主义的流行观念,一旦实行家庭承包,以分散的家庭劳动为主,不搞清一色的集中劳动,自然会在一些同志的思想中产生疑虑,认为这是实行个体劳动,是向个体经济倒退,正是因此,进一步从理论上弄清社会主义劳动及其性质问题就是十分必要的。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就阐明了社会主义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按劳分配、有计划生产、联合劳动为特征。马克思论述了社会主义劳动是联合劳动,这是指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的、摆脱了人对人剥削的、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共同劳动”,是造福于自己和社会的自由人的劳动。可见,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劳动的社会主义性质,是由劳动的社会关系,即由劳动的利益的共同性所规定的,而与劳动的采取集中形式或分散形式无关。而马克思和恩格斯经常使用的未来社会中的“共同劳动”概念的含义,也并不是“集中劳动”或“集体劳动”(即共耕)。
其实,集中劳动或分散劳动,是人类改变自然对象、创造产品所采取的不同的劳动组织形式。这两种不同的劳动形式,都属于生产力的范畴,它们在任何社会形态中都是存在的。人们在生产中是采取集中劳动或是采取分散劳动,采取什么样规模和性质的集中劳动,是简单的劳动协作,还是以分工为基础的劳动协作,这是决定于生产力的状况,特别是劳动手段的性质与状况,也决定于劳动对象的性质。当然,它要受到生产关系的制约。
以资本主义的经济形态来说,在手工工具基础上有生产单位内部的规模不大的简单劳动协作,在机器大生产的基础上产生了工厂内部以分工为基础的劳动协作。资本主义生产的进一步社会化,曾经引起生产单位内部的结合劳动者数量的增大和劳动协作规模的扩大,如随着资本的积累,生产集中而产生的联合化的大企业,不仅有发达的工厂内部的生产分工(众多车间、职能科室和经营部门),而且有更大规模的集中劳动。恩格斯说:“正如马克思在那里所证明的,资产阶级要是不把这些有限的生产资料从个人的生产资料变为社会化的,即只能由大批人共同使用的生产资料,就不能把它们变成强大的生产力。纺纱机、机动织布机和蒸汽锤代替了纺车、手工织布机和手工锻锤;需要成百上千的人进行协作的工厂代替了小作坊。”[17]但是,如果认为生产力的提高与劳动社会化必然表现为分散劳动转变为集中劳动,由小规模集中劳动转变为大规模集中劳动,这就是一种认识的简单化。(www.daowen.com)
要看到,个体手工业的家庭生产转变为工场手工业范围内的群体劳动协作,再发展为工厂范围内的群体劳动协作,这只是劳动形式进步的一个片断的形式。这一劳动集中化模式并不是人类劳动形式由低到高的全部发展过程的规律。劳动集中化不是生产力高的必然标志。众所周知,在原始公社的低下的物质生产力条件下,社会通行的倒是以简单协作为基础的或是自然分工为基础的集体劳动。这是因为原始人生产的物质装备很薄弱,工具十分原始,个人的劳动能力低微,劳动生产率低,这样的单个的个人不可能与酷烈的自然进行有效的斗争,难以形成生产力,在那时,无论是采集、渔猎、原始农业均要采取集体劳动协作形式,正如马克思说:“原始类型的集体生产或合作生产显然是单个人软弱的结果,而不是生产资料公有化的结果。”[18]而在奴隶制与封建农奴制下,由于劳动生产力水平也很低,也是广泛地使用强制性的奴隶与农奴的集中劳动,甚至使用了人类历史上罕见的最大规模的集中劳动。一方面可以说,生产力越是低下,生产工具越是原始,生产方法(包括专业分工)越是落后,人们为了获得更多的劳动成果越是要依靠集中劳动,依靠扩大简单劳动协作的规模。而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看见另一种情况,即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劳动手段越是现代化,劳动组织与生产方法越是先进,劳动方式的科学化,往往伴随着生产单位中直接生产者的积聚和集中劳动规模的减缩。在这种情况下,生产社会化并不是表现为单位的劳动密集度与劳动集中性的加强,而是相反,它减少劳动的密集程度,加强技术密集程度,即借物化劳动的集聚而减少活劳动的集中。在这种情况下,它并不加强集中劳动形式,甚至还引起分散劳动或个人劳动的形式。如自动化生产会减少班组成员的人数,用电子计算机自控生产,在某些行业、企业与生产单位,却往往是只需少数劳动者的生产与经营,实行专业化生产的现代大工业,工厂中的工人往往只有数十、数百人。而面积以500英亩计的美国机械化的资本主义大农场,很大一部分是使用少数劳动力的家庭劳动,饲养数十万只鸡的现代化养鸡场,职工不到10个人。饲养几百上千头肉牛的现代化自控养畜场,只需要几个人。特别是在第三次技术革命深入发展,微处理机日益普遍应用于工农业的条件下,我们看见了企业结构中,中小工厂有增加的趋势。总之,劳动社会化并不只是注定要把分散的劳动,转化为集中劳动或引起劳动集中化和集中劳动规模的扩大,恰恰相反,它在某些部门与某些企业,适应某种生产活动的性质与技术条件的性质,及其特殊的劳动方式的需要,也会产生新的家庭劳动与个人劳动的形式,但是这不是技术落后与效率低的小生产的分散劳动,而是以现代化技术为基础的高效率的社会化的分散劳动。当然,生产的现代化,总是要在物质条件下有生产资料的积聚,在人的条件上要有劳动者的一定的集聚,因而劳动的集中化总是生产社会化的一个重要的表现形式,而结合的劳动生产力总是劳动生产力的重要方面。但是,劳动的集中化总是受生产力,主要是受劳动手段的制约。在生产工具还是手工工具的场合,劳动集中化是限制在手工工场范围内,手织机产生的是雇用十几个工人到几十个工人的工场,机器大生产才在工厂形式下扩大了结合劳动的规模。一个有经济效果的劳动方式中,集中的协作的劳动规模,总是不能超过物质技术条件与工艺方法所规定的数量界限。这是规模经济的一条规律。可见,集中劳动规模,总是有其客观的物质基础,而不能听随人意。
上述劳动社会化的规律,也完全适用于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领域。这也就是说,在农业生产还是以手工工具、手工劳动、畜力为技术基础的情况下,社会主义农业劳动形式不可能是统统采取集中劳动,更不可能主要采取大规模的集中劳动,而是要采取集中劳动与分散的家庭劳动相结合。固然,随着社会主义的物质技术基础的增强和日益发展的劳动的社会化,在农业中要出现使用先进农业机器体系的大规模农业劳动方式,从而总要引起劳动的集中化,而社会主义的家庭农业生产也由此要转变为社会主义的大农业生产。比如使用80匹马力的大型拖拉机和其他现代化的农业机具,起码要求农业生产有上百亩、数百亩的规模,从而要求有必要数量的家庭劳动的联合,和农业生产一定范围的劳动的集中化。但是,社会化的这种发展绝不会很快地就消灭一切分散劳动的专业化的小生产与经营,而且还会在农业内部的广阔的生产领域内产生新的分散劳动形式。特别是在我国这样的人多地少的国家,有着利用分散劳动的更多的余地。就养殖业来说,一部分国家兴办的大型机械化养鸡场(十几万只以上),一部分集体联合的中型养鸡场(万只左右)与大量的农民家庭养鸡场(千只以下)将长期并存。因而可以说,集中劳动与分散劳动相结合的劳动形式,将会在我国社会主义农业领域内长期存在。
以上论述表明,家庭承包责任制实行集中劳动与分散劳动相结合,体现了劳动形式(作为生产组织形式的一个重要内容)适应于生产力性质的规律的要求。这样的劳动形式,既发挥了集中的社会结合劳动的优越性,又发挥了分散的家庭劳动的灵活性,这种社会主义劳动的新形式,有利于发挥亚细亚家庭农业的精耕细作的传统,它有效地利用劳动密集型生产以提高单产,又充分利用了我国丰富的劳动资源。
家庭承包制的实行集中劳动与分散劳动相结合,而以分散劳动为主,意味着我国社会主义农业找到一种与现阶段我国农村生产力相适合的劳动形式,这一劳动形式将最有效地实现劳动者与生产条件的结合,保证农业生产力最迅速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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