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庭承包责任制的产生,如何进一步从理论上予以说明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理论界有这样的观点,即家庭承包制是多年“左”的路线的反动,是“左”的东西挫伤了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的产物。具体地说,是由于干部觉悟水平(缺乏民主作风和廉洁奉公)、社员觉悟水平(囿于斤斤计较)等方面和原因所导致,这些因素使社员不相信集体的统一经营,而要求包产或包干到户。必须指出,上述解释将家庭联产承包的出现,归之于上层建筑的因素是难以成立的。固然,上层建筑因素确实是造成当前农村集体经济集中劳动和统一分配机制难以正常运转的原因之一,从而是使生产队统一经营的集体经济形式不适合生产发展的因素之一,但是它难以解释我国农村那些干部作风好、集体经济发展快、社员生活水平有很大提高的社队(这种社队约占社队总数的20%),为什么也选择了家庭联产承包制?如果仅仅从上述观点来解释,那么,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今后干部思想作风改变和群众觉悟提高以后,就可以不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而又回到过去的统一经营、集中劳动、工分分配的农村经济体制。或者会得出另一结论:对于那些干部作风好、群众觉悟高的社队就可以实行农村原先那种集体经济体制。显然地,这种观点是十分错误的。这也表明,不能把农村家庭承包制产生的根源归之于上层建筑的因素。
家庭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生产关系的一次重要的局部调整,它是以一定生产力为基础,因而对家庭承包制这一社会主义农业经营形式产生的客观依据,就要从农村物质生产力的状况中来寻找,要从我国现阶段农村社会主义的劳动方式的性质与状况中去寻找。
这里提到的劳动方式,是指体现生产力的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即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物质技术形式和生产组织形式。劳动方式是马克思经常使用的一个范畴,我们通常所说的农业生产与工业生产,工业生产中的手工业生产、工场手工业生产、机器大工业生产,农业中的刀耕火种原始生产、男耕女织的古代和中古小生产、现代的大机器生产、自动化生产,以及粗放生产与集约生产,劳动密集型生产与有机构成高、脑力劳动比重大的技术、知识密集型生产等,均是指劳动方式的不同形式。
劳动方式首先取决于劳动手段的性质。以农业为例,在人类历史上,使用石器就往往与氏族社会的集体采集、集体渔猎的原始劳动方式相联系。我国青铜器与石器并用的西周时期,是与奴隶大农业相联系在一起的,《诗经》所载的“千亩其耘”就是指这种多数奴隶集中劳动的古代大农业生产方式,战国后期使用铁器作锄犁,就有了此后延续于我国封建社会两千多年的一家一户的、规模不大的家庭农业劳动方式。资本主义机器生产在农业中的应用,产生了规模上千英亩(西欧为400英亩至500英亩)的家庭农场,美国就有数百万户这样的农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这种农业中的家庭农场是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家庭劳动方式,与之相并存的还有资本家使用更大规模现代化农业机器与雇佣农业工人的资本主义大农业劳动方式,如种植园、咖啡园和现代化饲养场等。
可见,社会生产的内在联系表现为生产工具变化→劳动方式变化→生产关系变化,即劳动方式要与生产工具相适应,而生产关系又要与劳动方式相适应。例如,与手工工具相适应的是家庭生产,而与家庭劳动方式相适应的是个体所有制。与大规模机器体系相适应,有社会主义的大农业劳动方式的产生,而与此相适应又要求有生产资料占有的社会化,即农业生产关系由私有制到公有制的变革。马克思在谈到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时说:“这种关系的任何形式总是自然地同劳动方式和劳动社会生产力的一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12]又说:“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保证自己生活的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13]
社会主义农业是联合劳动者从事的社会化的农业,具体地说,它是由组织在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社内的劳动者的生产与经营,是“联合起来劳动的生产方式”,它与个体农民所从事的以手工工具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私人家庭小生产方式是根本不相同的,也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个体农民以现代化的机器体系为技术基础的现代家庭大农业生产方式是不相同的。
社会主义农业的劳动方式,会因物质生产力发展过程的不同阶段,更具体地说,会因不同时期农业中的物质技术基础的性质与状况,而具有不同的形式。大体说来,它要经历一个公有程度较低、规模较小的劳动方式,而逐步地扩大联合劳动规模和逐步提高公有化的程度,最终发展成为使用现代化机器与现代农业技术的、在全社会范围内公有化的、具有最佳规模的联合劳动的方式。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农业生产力也是逐步地提高的,从而农业的社会化——它表现在联合劳动范围的扩大、农业生产的集约化与生产规模的适度扩大——只能逐步地进行,而不可能一蹴而就。特别是我国农村是在个体小生产的落后的经济与技术基础上实行农业合作化的,初生的社会主义农业,在社会化的程度上不可能很高,不可能一下子就建立起“一大二公”的大农业合作社。基于我国的具体条件,更不能普遍建立斯大林提倡的那种苏联的巨型的“谷物工厂”和采用那种实行全盘机械化的大农业劳动方式。(www.daowen.com)
对于社会主义的劳动方式,必须有正确的理解。有关社会主义的一种十分流行观念,是把社会主义等同于“一大二公”,把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或劳动方式理解为以大规模的生产与经营的唯一形式。过去人们几乎常常把社会主义工业简单地等同于大工业生产,把社会主义农业唯一地当作大农业生产,把社会主义商业当作是大商业经营,把社会主义劳动当作大规模的集中劳动。人们更往往把现代化简单地与“大”联系起来,把小等同于落后,因而在工业建设中追求大企业,在农业中一心要“办大社”,农业生产上实行“大兵团”,副业上搞万猪场、大茶山、大果园、大林场。这种关于社会主义生产就是大规模的劳动方式,就是集中劳动的观念,就是完全的统一经营,这种多年来的流行观念是十分片面的。
社会主义的劳动方式,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与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生产组织形式。组织在生产中的劳动者的数量与规模,即企业中劳动者数量的大小与聚集的状况,与使用的生产资料的规模,即生产资料与技术聚集的状况,取决于生产单位的物质技术基础的状况,特别是生产单位拥有的劳动手段的性质与状况;也取决于所加工的劳动对象的性质与生产活动本身的性质。如工业与农业,因为它们各自的对象、劳动手段、劳动方法等的不同,劳动方式就不一样,农业中种植业、林、牧、渔、副等业,劳动方式就不一样;劳动手段性质不同,如使用手工工具与使用大机器体系的劳动方式就不一样,使用劳动密集方法与技术密集方法,劳动方式就不一样。以社会主义农业来说,劳动手段越是先进,越是成为现代化的机器与技术综合体,农业生产越是采用工业中那种大批量生产的方法,就将形成使用数量很多的生产者与庞大规模的、生产资料的大农业劳动方式。但是如果农业还是以手工工具为技术基础,那么组织在生产单位中联合劳动者的数量,或是生产资料的数量,从而劳动方式的规模都将是有限的。
我国当前农村生产力水平还较低,农业劳动手段主要还是手工工具、畜力动力,农业劳动主要还是手工劳动,加以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组织与指挥集体经营与劳动协作的能力还有限,这就决定了采用那种大规模劳动协作的劳动方式是不适应的。再者农业加工对象是有生命的动植物,农业生产中包孕着自然再生产,自然力的作用与动植物的生命活动的机制,使农业生产产生很多偶然因素,需要因时、因地、因作物或牲畜制宜,机动灵活地进行生产和对农作物与牲畜的生产过程与生长机制进行灵活的调节。农业中作物不同、田块不同,农作物自然生产过程就不一样,就要求区别对象,机动灵活地进行精细的田间管理;如果要按统一施几次肥、除几次草、洒某一种农药就不行。在工业生产领域中,如纺纱织布、机器制造,是对无生命对象进行加工,可以搞流水线的方式,采用自动控制的机械划一的生产过程,甚至可以使用机器人来代替活劳动,而农业生产上机器人就难以派上用场,农业生产的性质要求充分发挥直接生产者的机动性、灵活性与主动性。因而在我国当前条件下,把主要农活采用有效率的、经营良好的家庭劳动方式,可以充分发挥小生产的机动性与灵活性,以实现高产,避免大生产中统一指挥下难免要发生的机械划一性和一刀切。此外,我国人多地少,耕地面积每人平均只有一亩多,农村劳动力充裕,这样就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采用家庭劳动方式,主要依靠家庭的主副劳动力,来从事小规模的农业独立经营成为可能。
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低,农业物质技术基础薄弱,迄今仍然主要依靠手工操作。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力成为劳动生产率提高的主要因素,农业的增产直接取决于劳动者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因此,建立社会主义农业的生产方式,不仅要着眼于有利于现代化的劳动手段的使用,而且更重要的是要着眼于有利于我国几亿农民的主动性与首创性的发挥。大生产的更高的生产力是以必要的经营管理能力为条件,一个有经济效益的大工商企业必须有精明的经理,组织好一个包括有几十个劳动力(例如一个生产队)联合起来的农业劳动方式和使其表现出较好的经济效益,也必须有相当的管理水平。要求管理人员不仅要懂得农业生产,而且要懂得经营管理,人们在组织社会主义的农业劳动方式时,不能不考虑到农村干部管理能力的状况。此外,我国有着几千年来的家庭农业的传统,有着精耕细作的丰富经验与技能。传统的农业技术(包括种植、田间管理、多种经营、养鱼、养鸡、养蜂、养花等),可以在不使用机器与现代技术的条件下,凭借劳动者的熟练,和适应于农业生产规律的特殊方法与诀窍而实现高产,它是使我国农业家庭劳动方式仍然表现出较高劳动效率的精神因素,而家庭劳动方式在当前仍然是有效地发挥我国农业精耕细作的传统和其他传统农业技术的组织形式。
可见,在我国农村现阶段的物质生产力水平与我国的具体条件下,农业中的家庭劳动方式仍然是组织生产力要素的有效方式,在对个体农民的社会主义改造取得基本胜利与农业合作化实现以后,在组织社会主义的联合起来的农业劳动方式时,显然,人们不能立即抛弃这种劳动方式,而应该充分地运用它,发挥它在现阶段农业中拥有的一切生产潜力。
这里还要指出劳动方式所具有的历史继承性的特征。作为生产力要素的组织形式的劳动方式,即作为属于生产力范畴的劳动方式,按照马克思的有关论述,是一个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具有继承性而不能任意地加以存废的范畴。马克思说:“人们不能自由选择自己的生产力——这是他们的全部历史的基础,因为任何生产力都是一种既得的力量,以往的活动的产物。”[14]如资本主义社会产生期的劳动方式是继承发展与改造了中世纪城市中萌芽发展的手工工场一样,社会主义社会初期的劳动方式也是继承与发展改造了资本主义遗留下来的以机器生产为基础的劳动方式。而在我国社会主义初期,在农村生产力尚未发生质变,尚未实现由手工物质技术基础向现代化的机器大生产的转变以前,在家庭劳动方式还仍然是生产力要素的有效组织形式的条件下,我国的社会主义农业中的劳动方式就不能是联合劳动者的单一的集体生产与经营,而要把联合劳动者的统一生产与经营和一定范围内分散的家庭生产与经营结合起来。当前我国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就是这种包孕着家庭劳动方式的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社会主义的农业劳动方式与经营组织形式。实践证明,这种带有复合性的即双重层次的组织经营形式,既能充分地发挥合作经济中的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有效地利用社会结合劳动的生产力,又能充分地发挥劳动者家庭分散经营的优越性,有效地利用家庭劳动的生产力。
生产关系是劳动方式的社会形式,农村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家庭承包经济,就是适应于这种社会主义农业劳动方式的,是这种劳动方式的社会形式。因此,我们认为,固然家庭联产承包经济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农业经历曲折发展过程中的产物,是在广大农民摆脱和抵制农村经济工作中“左”的做法中产生的。但是,单单这样说还不够。对于家庭承包制产生的最深刻原因,还必须从我国农村生产力的水平与状况中去寻找,从我国社会主义农业的劳动方式中去寻找。归根到底,家庭承包制不是暂时的纠偏,不是某种权宜之计,它是适合于我国国情的现阶段社会主义农业劳动方式的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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