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实现长期逐步的合作化原则

实现长期逐步的合作化原则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作化这种对生产资料个体私有制实行社会化的方式的特点,在于它的发展的逐步性。合作化的逐步发展与长期性是列宁多次阐述的。在中国的农业合作化中,毛泽东同志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农业合作化的基本原理应用于我国的具体实践,对中国农业合作化的必要性和方法、步骤等做出了深入地理论阐明,制定了一整套在我国实现农业合作化的卓有成效的方针政策。

实现长期逐步的合作化原则

合作化这种对生产资料个体私有制实行社会化的方式的特点,在于它的发展的逐步性。合作化不是一次高潮、一次革命就能完成的,而是一个较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合作化的逐步发展与长期性是列宁多次阐述的。他说:“为了通过新经济政策使全体居民个个参加合作社,还必须经过整整一个历史时代,在最好的情况下,我们度过这个时代也要一二十年。”[6]合作化不同于对资本家的剥夺,后者是通过政治强制实现变私为公,因而它可以较迅速地以爆发的方式实现。合作化是劳动者的自愿联合,既然是基于自愿,因而参加某一种合作,或从一种形式的合作,发展和过渡到另一种形式的合作,只能凭借农民的自愿。“如果他们还不能下决心,那就甚至给他们一些时间,让他们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考虑考虑这个问题”[7],这样就需要时间,参加合作社也就有先有后,不能强行一律。从主观原因来看,农民千百年来的私有观念和小生产的传统,使他们由个体小生产转到合作社的共同生产与经营上来,不免要发生犹豫。要看到即使是某些条件下,农民群众经过鼓励踊跃入社的革命热情,往往是不能持久的,这种热情也会因此后生产上遭到挫折而冷却下来,在部分群众中,甚至会重新产生对合作化的动摇心理。正是因此,要在合作化中真正贯彻自愿原则,就不能不需要有较长的时间。列宁说:“改造小农,改造他们的整个心理和习惯,是需要经过几代的事情”[8],列宁还指出:“只有有了物质基础,只有有了技术,只有在农业中大规模地使用拖拉机和机器,只有大规模地实行电气化,才能解决这个关于小农的问题,才能使他们的可以说是全部心理健全起来。”[9]从客观的原因来看,由于集体经济的优越性的充分发挥有一个过程,在某些场合,由于自然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因素的作用(如自然灾害和经营管理不善),也可能使某些集体经济组织的优越性,在一个时期未能充分显示出来,从而影响了某些农民入社的决心。此外,由于社会主义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在某些场合,某些农民(特别是富裕中农)还能够从个体生产与交换中,特别是通过利用市场因素使自己得到好处。在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尚未充分显示出来之前,这部分农民在参加合作社时也会发生动摇。总之,对于少数不愿入社的农户,应当容许,要长期等待,强制入社并不能带来好处。

必须指出,马克思和恩格斯,由于他们处在社会主义革命尚未成熟的时代,他们不可能对农业合作化做出详细的阐述,列宁虽然生活在俄国无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和苏联建设社会主义的时代,但他在拟定合作制的天才的大纲后就逝世,因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论述的以上这些原则,应该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中来加以发展,应该根据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的特殊条件而加以具体化,来探索与寻找一条适合于各国国情的、具有本国特色的农业合作化的具体方法和具体道路。显然,对于无产阶级革命事业已取得胜利的不同的国家来说,合作化的方法、步骤和合作社经济的具体形式必然是有差别的,而不可能一律和照抄别国的模式。因而人们应根据本国的具体的条件,根据亿万劳动农民奔赴社会主义新生活的实践经验,来探索、创造和开拓各国自己的农业合作化道路。

在中国的农业合作化中,毛泽东同志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农业合作化的基本原理应用于我国的具体实践,对中国农业合作化的必要性和方法、步骤等做出了深入地理论阐明,制定了一整套在我国实现农业合作化的卓有成效的方针政策。毛泽东同志曾经注意到我国农业合作化的逐步性,他最初曾经设计拉长过渡时期,即要用15~20年的时间完成这个过渡,这一思想体现在1952年提出的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中。此外,毛泽东同志十分重视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生产关系的完善(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完善)。在农业合作化取得基本胜利后,毛泽东同志提出了继续调整与完善合作社的生产关系的问题。他说:“完全社会主义化的合作社在所有制的某些个别问题上,还需要继续解决。在各经济部门中的生产和交换的相互关系,还在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逐步建立,逐步找寻比较适当的形式。”[10]应该说,毛泽东同志提出的各个经济部门中的生产与交换的“比较适当的形式”,包括了企业的经营管理形式和国民经济管理体制。众所周知,1956年以来,毛泽东同志就已经提醒人们,在学习苏联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经验时,要注意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进行自己的创新。他提出了中国工业化的道路问题,并且大力倡导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造要从中国的具体条件出发,他发现“一五”期间学习苏联而建立的国民经济管理体制不尽适合我国的国情,并且提出改进与完善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任务。特别是毛泽东同志曾经注意和提出我国合作化的逐步性,他十分注意解决合作社与国家之间,合作社内部、合作社与合作社相互之间的关系和矛盾,他提出的合作社生产关系的调整和完善,包括了合作社组织形式的调整,这是具有远见卓识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上述两个问题并未得到很好的解决。我国农业合作化晚期工作上曾经出现某些失误,出现了急于过渡的冒进做法,违背了合作化渐进发展的规律。我国1953年在农村开展了互助合作化运动,第一步是普遍建立互助组,以后逐步发展为初级社,这一时期农村生产关系的变革是稳步的,发展是较为顺利的。1955年刚刚建立起初级社还立脚未稳,就匆忙地向高级社过渡(1995年下半年全国农村普遍实现高级社化)。此后,批小脚女人走路、批保守、批右倾,合作社稳步发展变成跑步和跳跃式前进,过渡时期总路线规定的15年左右逐步合作化,结果变为了4年(1953~1956年)集体化,1958年以后,又匆忙地实行了人民公社化。这种情况,使农村新的集体所有制生产关系还来不及巩固和完善,在它的优越性尚未充分发挥和它的适合生产力发展的潜力尚未耗竭前,又开始了向更大更“公”的方向的变革。

寻找适合我国农村的合作制的具体形式的问题也未得到解决。我国集体所有制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在很大程度上是采取了完全的生产资料公有化、劳动集中化、分配统一化(工分制)的苏联农业劳动组合模式,而在人民公社化初期则除了以上“三化”外,还采取了劳动军事化和消费公共化(公共食堂)。此后,经过调整又回到了高级社的“三化”模式。苏联农业劳动组合形式,是在农业集体化初期由斯大林倡导建立的。这种不仅把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公有化,而且实行集中劳动和统一分配(劳动日制)的较完全和较纯粹的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形式,它未必适合于以手工工具为基础的、农业生产力水平较为低下的经济不发达的国家。苏联当时把这种共耕制形式当作是实现合作化“唯一正确的”形式,这也是不符合列宁的合作化思想的。实践证明,这种合作化模式是不适合我国国情的。我国是一个“一穷二白”的国家,土地改革后,广大贫下中农有着组织起来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强烈愿望,但是我国也存在对于建立较完全、较成熟的社会主义合作社的以下不利条件:(1)我国20世纪50年代农业生产力水平较之苏联20世纪20年代更低,广大农村基本上是以手工工具、畜力动力、手工劳动为物质技术基础;(2)地少人多,人均土地一亩多,剩余产品少,积累能力低,农业资金少;(3)农村经营管理水平和文化水平低,加以小生产者的思想意识在短时期内是不可能消灭的。上述情况表明,在我国还缺乏建立起统一经营的、较大规模的生产合作的充分条件,而家庭生产与经营,在某种情况下,例如将它加以改造和包孕于合作制体系之中,也许还能在发展农业生产中起积极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不采取一系列过渡形式,而贸然地建立起大规模统一经营的生产合作社,特别是建立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中的吃大锅饭和平均主义,管理中的瞎指挥,甚至干部多吃多占往往是难以避免的。人们曾经简单地设想,农业大生产优越于小生产,集体经济的统一经营优越于个体经济的分散经营。但是事实表明,在干部管理水平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农业的统一经营未必能起到有效地组织社员间的分工和协作,以及发挥社会结合劳动的生产力的作用,甚至会出现劳动者的积极性遭受挫折的相反的后果。这也就表明,集体经济形式如果在公有化的程度上超越了现有物质生产力发展水平,它并不能适合于生产力的发展,甚至还会对生产力的发展起消极的与破坏的作用。这种情况已被国内外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中曾经发生过的曲折和教训所证明。

归根到底,对于像我国这样的原先经济十分落后的国家来说,由于农村生产单位物质技术基础只能一步一步地加强和壮大,而落后的手工技术基础总是会限制公有制优越性的发挥。因此,初生期的集体经济形式就不可能是纯粹的,它在一些过渡形式中保留某些个体生产关系的残余是难以避免的,而且这种不完全、不成熟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将更能适合于生产力的发展。这就是说,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决定了农业合作化中生产关系的变革的渐进性:一方面,要求合作化由流通领域的合作逐步走向生产合作,由局部环节的生产合作向全面性的生产合作逐步过渡,而不能一步上天,一蹴而就实现高级的与完全的合作化;另一方面,要求人们善于寻找与创造一种适合于各国国情的由私有制转变到公有制的过渡性的形式,而不能抄袭他国模式,采取那种单一的统一经营的合作经济形式,更不能片面地追求那种“一大二公”的合作经济形式。更具体地说,基于我国的具体条件,我们有必要寻找某种把农民个人生产的积极性与集体经营的积极性相结合起来的生产方式与经营方式,这就是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但却是包孕着某些个人占有因素的社会主义的合作制经济的形式,即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一种初级形式,并把这种形式作为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高级形式过渡的基点。在社会主义改造上跨大步求快,往往是欲速则不达,跃进会继之以后退,甚至还可能出现进一步、退两步,这已经是为社会主义国家农村生产关系变革中经历过的曲折与反复所证明。归根到底,对那些生产力落后的、以手工技术为基础的国家,农业合作化不能采取迅激的突变的方式,而只能采取渐进的形式,通过一系列过渡形式,由不成熟的集体经济,逐步提高到成熟的集体经济。要看到在整个合作化过程中,一方面是集体经济逐步地发生、发展与壮大,另一方面是农民的个体占有制生产关系的逐步消失。

我国合作化后期,一方面过渡速度过快,另一方面合作制形式单一,片面追求全国的生产合作(高级社)的形式。而1958年以来,在“左”的影响下,农村集体经济在所有制上不断升级,三级所有、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形式,较之高级社不仅更大,而且更公,这种脱离了现实生产水平而发生的农业生产关系的向前跳跃,进一步造成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不适合,它是此后农业生产大幅度下降的经济根源。

在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倡议下,1962年改变了基本核算单位,实行以生产队为基础的核算方式(当时全国约有500万个生产队,每队平均30户),生产关系退下来后,农业生产很快得到恢复和发展。但是,寻找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问题未能得到解决。此后,在“文化大革命”中,“四人帮”大搞“割私有制尾巴”,强制推行“穷过渡”,提倡“大寨工分”,这些极左的胡作非为,进一步破坏了我国农村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带来了严重的后果,使我国农业与国民经济濒临崩溃的边缘,全国不少社队成为“三靠”队(生产靠贷款,吃粮靠供应,花钱靠救济)。据统计,1952年到1978年的26年间,以农业劳动者计算的劳动生产率仅增长2.7%,全国有1.5亿以上的农民的温饱问题尚未解决。

我国广大农民对于农村集体经济实行责任制的探索,正是在上述情况下开始的。因为生产关系不能长久落后于生产力,生产力是生产方式中最活跃的因素,它总要推动生产关系的不断完善。这种生产关系的不断完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是通过党和国家自上而下地倡导、调整和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创造相结合而实现的。建立联产承包责任制,正是我国广大农民响应党的发展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伟大号召、克服农村集体经济中存在的“吃大锅饭”的弊端和探索完善农村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积极性和自觉的首创性的表现。(www.daowen.com)

既然我国原先的那种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并不能充分发挥和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它反而却带来了在劳动上的“出工一条龙”“干活大呼隆”,组织管理上的干部瞎指挥和上级搞平调,在分配上的干多干少一个样等消极现象,并且影响了我国农业生产力的顺利发展和广大社员生活水平的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广大农民为了治穷,治“平均”,治“平调”,为了农业增产,开始了对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和经营管理形式的自发的探索。

早在农业合作化中后期,一些地方的高级社已实行“三包一奖”,即包产、包工、包成本,超产奖励的生产责任制和“小包工定额计酬”等形式,这在克服高级社单一的集中统一经营的弊端和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中起了良好的作用。1956年浙江温州永嘉县曾经出现“包产到户”的联产计酬责任制形式;在60年代初我国国民经济面临困难时期,安徽省广大农民搞了责任田,实行包产到户。但在“左”的路线下,这些农民自觉完善集体经济的探索与创造均很快夭折,并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批判为单干和走资本主义道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使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在全党重新确立,它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的历史上的伟大转折。在党的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正确的思想路线下,人民群众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实践活动得到了支持,从而开始了以群众性地探索和创造农业生产责任制为内容的中国农村生产关系的局部调整。

1977年春,安徽农村经济发展长期停滞不前的贫穷地区的一些生产队,开始把不动磙子作物(玉米、山芋、花生、烟叶)包产到户。1978年秋,安徽遭到百年不遇的大旱,“保命麦”种不下去,肥西县山南公社试行包产到户,每户按劳力分配任务,每个劳动力包种小麦1.5亩,给生产费3元,定产200斤,记工200个,多产多得工分。但当时不敢叫包产到户而称之为“三包一奖,责任到人”。包产到户,大大加快了种麦速度,效果显著,因而它很快蔓延到附近地区,有8000多个生产队实行了包产到户。这是广大农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冲破“左”倾路线禁区,改革农村经济管理体制的尝试。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了关于农业生产的两个文件,提出“加强劳动组织,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也可以与产量挂钩”,这个文件,开拓了此后农业生产责任制发展的广阔道路。文件未提到包产到户,这在于党中央采取了一切通过实践检验的积极慎重的态度。1978~1979年上半年,贵州、四川等地的一些贫困社队秘密或半公开搞起包产到户,如1978年秋,四川蓬溪县有几个生产队实行棉花生产包产到户,此外,四川隆昌一些生产队也搞起包产到户。家庭生产责任制这一新鲜事物刚刚产生时,一些人认为是“分田单干”和主张实行“纠偏”。但是,这一新的经营组织形式经历了实践的检验,而受到越来越多的农民的欢迎。1980年1月四川省委决定,允许边远山区、贫困队,可划零星、瘠薄地实行包产到户。1980年5月邓小平同志肯定了各地农村出现的家庭责任制的意义[11]。这是邓小平同志倡导的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大决策。中央1980年9月75号文件规定在边远地区、山区、贫困地区和“三靠”队,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文件只提到贫困地区搞“双包”,是因为其他地区的“双包”,特别是经济富裕地区的“双包”,还需要经过更充分的实践来检验。

实行包产到户,效果显著,它使不少低产社队一年揭掉落后队的帽子,多年的“三靠”社队一下翻了身,向国家交纳粮食和出售粮食。安徽滁县地区1979~1982年,粮食生产每年递增20.8%,油料每年成倍地增长。尽管家庭承包制还是处在初生期,但是它已经显示出它的优越性,因此,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并正在蓬蓬勃勃、势不可挡地向前发展。1978年底,安徽实行包产到户的生产队有1200个,占生产队总数的0.4%,1979年底增加到38000个,占生产队总数的10%,1980年底增加到176000个,占生产队总数41.6%,同年12月则达到22万个,占生产队总数的53.9%。此后,为了能解决分户劳动与统一分配的矛盾,进一步由包产到户发展为“直来直去不转弯”的大包干。这样,家庭联产承包进一步在中国辽阔的农村不胫而走,成为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主导形式。实践改变了人们最初的一种认识,即认为家庭承包制仅仅是适合于生产力水平低、经济单一的落后地区。许多地方的实践证明,它同样适合于农业生产力水平较高、经济发达、专业化程度高的地区,以及大城市郊区。如四川温江地区、江苏太湖地区、山东的烟台地区,实行双包责任制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因此,它也就在这些地区迅速地、普遍地推行开来。家庭承包制的实行,进一步解放了我国农业的生产力,在我国出现了多年来未有的农业连续大增产。据统计,1979年、1980年、1981年的3年中,我国农村每年劳动生产率增长2.7%,几乎是一年增长等于以前26年的增长。

综上所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我国各地农村如此迅速地推行,绝不是重演20世纪50年代曾经发生过的那种一哄而起、向前跳跃式的生产关系的变革,而完全是出于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是出于亿万农民自身的愿望和利益。广大农民亲身通过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践,看到了这种农业经营管理形式的优越性,使农民家庭有了自主权,使生产者有了更强的责任心,使他们更充分地享受到增产的利益。广大农民真正尝到了甜头,他们认识到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有效形式,因而他们自觉自愿地选择了这一责任制形式。家庭承包责任制是中国亿万农民自身的创造与自愿的选择,这正是它一旦出现就以不可阻挡之势,从南到北,从东到西,在我国广阔的农村迅速地推广和扎下根来的原因。一句话,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制,是一个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性,它绝不是一哄而起,对它的迅速发展的担心和顾虑是不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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