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不同合作制形式的原则解析

不同合作制形式的原则解析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列宁在《论合作制》一文中提到的合作社,并不是指集体农庄形式。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合作社,适应于各个地区和农村的各个不同的生产领域,以及农民的具体和要求,更将是具有多种多样的形式。社会主义国家合作化的实践表明,合作社是多层次的,它包括具有社会主义因素的合作社,半社会主义的合作社,社会主义的合作社等不同的形式。

不同合作制形式的原则解析

列宁在《论合作制》一文中提到的合作社,并不是指集体农庄形式。斯大林在《论列宁主义的基础》一文中,在阐述列宁这一思想时指出:合作化道路是“循着把集体制原则逐步应用于农业,起初应用于农产品销售方面,然后应用于农产品生产方面这一道路去发展。”[5]显然,合作制经济是包含着销售、供给、信贷,以至生产合作等一系列多样的合作形式。事实上,这种多种多样形式的、包括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种环节上的合作社,早已存在于资本主义国家中,只不过它们的性质总的说来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合作社,适应于各个地区和农村的各个不同的生产领域,以及农民的具体和要求,更将是具有多种多样的形式。社会主义国家合作化的实践表明,合作社是多层次的,它包括具有社会主义因素的合作社,半社会主义的合作社,社会主义的合作社等不同的形式。

合作制形式多样性表明,这种经济联合体具有很大弹性和变易性,随着它拥有的生产力的发展和物质基础的增强,在无产阶级国家的帮助与扶持之下,它能逐步地增大社会主义的因素,克服与排挤非社会主义的因素,从而循序渐进地最终转变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经济。这就表明合作制是把个体农民经济改造成集体经济桥梁,也正是因为如此,列宁才做出了“单是合作社的发展就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的论断。(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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