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封建时代农业的重要性

封建时代农业的重要性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而封建主义的生产关系的出现和确立,就为农业基础的加强和在比过去更高的水平上发挥基础作用,开辟了更大的发展余地。在整个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农业的生产工具、耕作技术与方法以及灌溉事业都有进一步的改善和提高,农业生产大大向前迈进了一步,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马克思称之为封建社会生产力标志的水磨,即我国水碓,很早就已出现,而在三国时代普遍使用了。

封建时代农业的重要性

封建社会,社会生产力较之过去时代有进一步的发展。在整个封建制度的时代,不仅农业生产逐步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而且在手工业劳动的分工和专门化上,在交换和商业的规模上,在城市经济的发展上,也都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但是,这一切发展,并未改变农业在社会经济中的最重要与决定性的地位。

在封建社会,特别是在西欧封建社会初期数以百年计的历史时期中,整个社会经济几乎是保持着纯然的农业面貌,如在欧洲日耳曼封建王国,几乎不存在着交换和城市。即使是后来经过很长时期,在手工业从农业分化出来、城市从乡村分化出来以后,社会绝大部分人口还是居住在农村,而且,在较长一个历史时期内,城市在政治上还是受居住在乡村的封建主的统治,并且要向封建主交纳税金。马克思说:“在中世纪(日耳曼时代),乡村本身是历史的出发点,历史的进一步发展后来便在城市和乡村对立的形态中进行;现代史,这是城市关系渗进乡村,而不是像在古代那样,乡村关系渗进城市。”[17]乡村本身是历史的出发点,这不仅是欧洲封建社会的鲜明特征,而且也是东方封建社会的特点。在中国封建社会,城市以及商品经济很早就有发展,城市不仅仅是商品交换的中心,而且是封建政治统治的中心,但城市在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分外重要的地位并不改变中国封建经济基本上是自然经济的性质,以及整个中国封建社会作为农业社会的面貌。毛泽东同志指出:“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要地位,农民不但生产自己需要的农产品,而且生产自己需要的大部分手工业品。地主和贵族对于从农民剥削出来的地租,也主要地是自己享用,而不是用于交换。那时虽有交换的发展,但是在整个经济中不起决定的作用。”[18]这种情况表明,在封建社会经济中,农业乃是独占统治地位的生产部门,并成为一切社会成员衣食之源和整个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起点。

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封建主占有土地和不完全占有农奴。农奴不同于奴隶,它有自己的经济,农奴或依附的农民除了为封建主做工而外,还可以以本身劳动为基础占有生产工具和保持自己私有的经济,这就多少能刺激农奴或农民去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发展农业生产。除了封建主所有制以外,还存在着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个体农民所有制。这就表明了,封建生产方式相比奴隶制是较为进步的生产方式。因而封建主义的生产关系的出现和确立,就为农业基础的加强和在比过去更高的水平上发挥基础作用,开辟了更大的发展余地。在整个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农业的生产工具、耕作技术与方法以及灌溉事业都有进一步的改善和提高,农业生产大大向前迈进了一步,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我国封建社会自战国以来,带铁铧的犁逐渐代替了木犁。此后还有更轻便的“蔚犁”,更能深耕的“一足犁”。西汉赵过发明耦耕,东晋后普遍推广了牛耕。在耕作方法上也不断进步,汉代范胜之发明区种法,使生产率增高。在灌溉建设上也不断进步。马克思称之为封建社会生产力标志的水磨,即我国水碓,很早就已出现,而在三国时代普遍使用了。在南北朝时期水碓更由先进地区传到边远地区。

由于农业发展到更高一级的水平,农业具有了提供更多剩余产品的能力,从而能维持更多的人口,和促使手工业及其他部门进一步发展的物质力量,这也就意味着农业的基础作用程度较之过去有进一步的加强和获得更加显著的表现。

在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剩余产品增长的基础上,手工业进一步脱离农业而独立发展,这在封建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有鲜明的表现。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乃是封建自然经济的根本特征,在封建社会农民不仅生产粮食,而且自己织布做衣,制作各种工具、用具。这种手工业活动,乃是作为农业的“副业”而存在,也即是我国所谓“以织助耕”的情况。农业剩余产品增多,为手工业从农业独立与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可能。在欧洲,我们看见封建领地中各种手工工匠的出现,它们逐渐地由为领主干活而转变到为市场干活,并定居于市场,日益发展起来。在我国封建社会中,手工业的发展是通过以下途径:(1)封建国家通过“贡赋”形式榨取农民的剩余产品,从而在城市建立起主要供统治阶级消费之用的庞大的官手工业,这种手工业在各朝代不断发展,分工越趋细致,规模越加巨大,成为城市工业生产的最重要的形态。(2)在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市场对手工业品的需要量增长的刺激下,农村人口流入城市,从事于满足城乡市场需要的手工业的生产。(3)随着地主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封建大地主阶级凭借其囊括的剩余产品,而在地主庄园中发展了一系列的手工业生产,以满足地主自身的需要。

我国封建社会的官手工业与民间手工业自从周朝以来就已经出现。到了唐朝已有很繁荣的发展。下面单举出唐代手工业发展的情况。

官手工业在唐代已有十分巨大的规模。其包括的生产品种繁多,从军事需用的武器,到统治者为满足其奢侈生活所需的服用玩好,直到平日吃喝用的菜蔬和酒,都由官手工业源源供给。例如仅金器就有销金、拍金、镀金、织金、砑金、板金、泥金、娄金、捻金、戗金、圈金、贴金、嵌金、裹金等14种。官手工业内部分工细致,如少府监织染置就包含25作。其中织纫之作就有布、帛、施、纱、绫、罗、锦、绮、褐等14项,组绶之作有组、绶、绦、绳、缨等5项,䌷线之作的䌷线、绘网等4项,练染之作有青、绛、黄、白、皂、紫等6项。

城市民间手工业在唐代也极为发达。唐代城市中有各种不同类的手工业的作坊,如织锦坊、纸坊、毯坊、染坊、酒坊、糖坊、铜坊、金银作坊等。在定州还出现了具有绫机“五百张”的大型手工业作坊。而且这些都是应市场需要而产生的。

显然地,如果不是农业劳动生产率一定的发展与剩余产品的增多,就不可能有更多的人来从事手工业生产,而手工业发展所需的原料也将不可能得到保证,手工业的发展就将失去基础。在封建社会中,手工业对农业的依存,可以从我国16世纪中叶到17世纪初叶,即明嘉靖到万历年间,江南地区手工业的显著发展中看出来,在当时,江南成为棉纺织业与丝织业生产的中心地区,江南许多城市中发达的手工业乃是以江南各地农村普遍植棉和从事蚕桑为基础的。如《农政全书》卷三十五记载,当时为棉纺织业中心地区的松江县“官民军灶垦田凡二百万亩,大半植棉,当不止百万亩”。《震川先生集》卷八记载:“(昆山)三区,……物产瘠薄,不宜五谷,多种木棉。”当时江南木棉种植是很普遍的,但还不能满足手工业发展的需要,而需要山东、河南农村棉花源源不绝地供应。因而,山东、河南许多地方的农村已成为江南棉织手工业的原料供给地。

在封建社会农业与手工业生产发展的基础上,交换和商业有进一步发展,在封建制度下,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但是这并不排斥交换和商业的发展。在封建社会中,商业主要是从事贩运农产品与手工业品,交换和商业以农业和手工业生产为前提是很明显的。只有在农业能提供很大数量的农产品,以及手工业能提供很大数量的工业品的条件下,商业活动才能得到发展。在我国封建社会历史中,我们看到历代都有着一个商业活动逐渐发展,到后来达到鼎盛的过程,而这一个过程也是在大体上与农业生产由恢复到发展的进程相一致的。而一旦农业生产由于种种因素归于破败时,商业活动也就会逐渐萎缩下去。因此,在封建社会农业作为商业发展的起点是很明显的。

在封建社会中,农业在社会经济中的基础作用,还表现在城市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农业所提供剩余产品上。这是由于只有在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才会有交换经济的发展,才会有市集以及城市的建立。城市是手工业和商业的中心,如上所述,只有农业的发展,才能有手工业的发展和商业的兴盛,从而才有城市经济的繁荣。在我国封建社会历史中,很早就有了极其巨大和极为繁荣的城市存在。在战国时代,数万人口的城市屡见不鲜,如齐临淄有户7万,韩宜阳城方8里。在我国周秦以来的封建社会中,城市是封建官僚统治机构所在地,城市成为国君、大臣、各级文武官吏的集中之地。从农村压榨出来的大量赋税收入,都集中于城市,转入庞大的官僚阶级手中,这一阶级的消费,成为城市商业和手工业发展的重要原因。正如马克思曾引述琼斯的话:“在亚细亚,城市的繁盛或存在,完全是由政府的地方性支出,生起的。”[19]如西汉末,据谭桓《新论》所记载,当时大司马从农民赋敛来的钱,就达到一岁40万,半数用作官俸,半数供朝廷之用,而少府从园池工商收来的岁钱,一岁为83万,专供皇帝私用。在唐朝,政府除有钱票收入而外,还征收布帛。唐天宝八年,政府收入绢740余万匹,帛185余万匹,布1605万段(《册府元龟》邦记部卷487)。这样庞大的收入集中于政府手中,也表明了封建社会中以国王为首的庞大的官僚阶级的寄生性消费的巨大规模。我国很早以来就有着人口以数万、数十万计的大城市存在,正是以自农业中征取巨大规模的剩余产品为前提的。

以上所述,表明了封建社会经济之所以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取得了远远超过过去历史形态中所取得的成就,其根源与基础,还是在于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与农业剩余产品的增多。封建国家兵力的强大,首先要有农业的兴盛,在中国历史上的秦国,正是由于拥有关中与蜀郡两大灌溉农业区,拥有雄厚的经济力量,从而开创了中央集权的统一的专制帝国的局面。在中国几千年封建朝代的不断更迭中,更显示出这样一个历史规律:任何一个朝代的兴旺与国力的强大,都是以农业的较好状况为前提,而农业的衰败与深刻危机,决定了一个封建王朝软弱无力,并最终导致其崩解灭亡。

封建生产方式是比奴隶制生产方式较进步的生产方式,在封建制度下农业提升到比奴隶社会更高的水平,但是封建生产方式和奴隶制的生产方式一样,是以统治阶级对基本劳动群众的残酷剥削为基础,劳动者的劳动产品绝大部分以封建地租的形式,被封建主所占有。而且在封建农奴制度下,领主对劳动者——农奴,有不完全的所有,封建领主可以买卖农奴,拿农奴来赌博。处在封建剥削下的劳动农民,没有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内在刺激,正如列宁说:农奴式的社会劳动组织是靠棍子来维持的。这种情况就决定了封建时代农业生产力发展的缓慢与带有停滞性。列宁说:“技术的极端低劣和停滞是上述经济制度(指农奴制——引者按)的前提和后果,因为种地的都是些迫于贫困、处于人身依附地位和头脑愚昧的小农。”[20]因而,在封建制度下,农业这一社会经济的基础的发展和巩固,存在着不可克服的障碍

在我国几千年来的封建时代中,农业这一基础每经历一定的发展阶段,又会归于衰败,并导致整个封建社会危机的爆发。引起农业基础衰败的因素在于:

首先,在封建生产方式下,地租不仅吸尽了农民的剩余劳动,而且侵蚀了农民的必要劳动,并达到严重地影响农民生存的程度,这种残酷的剥削直接破坏了基本生产力——劳动力,从而动摇了封建社会的农业基础。在我国封建社会的农业经济,大体说来是由小农经济、地主庄园和国家庄园所组成。那些在地主庄园或是国家庄园中的农民,不仅要遭受到地主或是皇室贵族极其残酷的剥削,而且他们在人格上还处于对地主或是贵族的严重依附之下(在国家庄园中劳动的农民常常是处在奴隶地位)。毛泽东同志指出,中国封建时代“农民用自己的工具去耕种地主、贵族和皇室的土地,并将收获的四成、五成、六成、七成甚至八成以上,奉献给地主、贵族和皇室享用。这种农民,实际上还是农奴”[21]。(www.daowen.com)

在我国封建社会中,小农在社会经济中占有极为重要地位,在秦汉时代,地主庄园尚未发展成为社会经济的主要力量,小农经济在社会经济中占有分外重要的意义,即使是在唐宋以降,由佃农耕作的地主庄园发展以来,小农经济在社会经济中仍然占有重要地位。马克思说:“在印度和中国,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是由小农业和家内工业的统一形成的。”[22]这种很早以来就遍布各地农村的小农,乃是封建国家赋税和徭役最主要的负担者,它直接影响着封建国家的经济和军事的力量。因而,可以说小农乃是我国封建农业的最重要的基础。

但是在我国封建社会中,小农是被束缚在土地上,而承受着最大的封建国君最残酷的压榨,小农不仅要向国家交纳粮食(粟米之征),而且还要交纳布帛(布缕之征)和服一定时期的力役(力役之征)。特别是在秦汉中央集权的庞大的专制国家机构建立起来后,这更加重了小农的负担,不仅国君通过各种贡赋来剥削农民,而且各级官吏,上自朝廷大臣,下至郡县小吏,都用各种手段,巧立名目来勒索人民。这一官僚政权越是发展,越成为加重对农民剥削的根本。小农所遭受到这样沉重的压榨,使他们经常处在极端贫困和无以自保的境地。毛泽东同志指出,在我国封建时代“不但地主、贵族和皇室依靠剥削农民的地租过活,而且地主阶级的国家又强迫农民缴纳贡税,并强迫农民从事无偿的劳役,去养活一大群的国家官吏和主要为了镇压农民之用的军队。中国历代的农民,就在这种封建的经济剥削和封建的政治压迫之下,过着贫穷困苦的奴隶式的生活。农民被束缚于封建制度之下,没有人身的自由,地主对农民有随意打骂甚至处死之权,农民是没有任何政治权利的。地主阶级这样残酷的剥削和压迫所造成的农民的极端的穷苦和落后,就是中国社会几千年在经济上和社会生活上停滞不前的基本原因。”[23]这是对封建社会农业基础的必将衰败的最深刻的分析。

其次,商业资本的剥削与土地兼并的加速进行,也是促使封建社会农业基础衰败的重要因素。封建社会中自然经济占有主要地位,但是交换和商业活动也发展起来。这种商业资本使封建统治阶级所占有的大量剩余生产品,能换成各地农业或手工业的产品,以满足其奢侈享乐的需要。同时,商业资本也成为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一部分产品交换的媒介。在我国封建社会很早就有商业资本的出现,由于以国君为首的庞大的官僚集团,集中了大量的剩余产品,以及封建地主阶级榨取了农民的大量劳动产品,统治阶级对各种奢侈品的需要成为商业资本迅速发展的动因。由于封建时代商业利润是由不等价交换,即买贱卖贵而获致,因而它成为货币财富最迅速积累的源泉。商业资本以低价收购小农的农产品,使小农在经济上处在极为不利的地位,由于商业资本与高利贷资本是一对双生子,商业资本家还通过放高利贷来剥削农民,因而,这就成为进一步促使小农贫穷破产的力量。

商业资本的发展,对封建社会小农经济的基础的侵蚀与动摇,还在于它促使了土地兼并的激烈进行。在我国封建社会最初一个阶段,土地还未作为商品买卖,而随着土地私有制的确立与商业资本的发展,土地买卖便逐渐发展起来。在我国战国时代,土地开始成为自由买卖的对象。土地一旦卷入商品流通的旋涡,不但官僚商人可以通过买卖形式夺取土地,而且地主也可以通过买卖形式兼并土地。在我国封建社会中,自战国以来,在买卖形式下的土地兼并就已经发展起来,土地兼并激烈化的程度,往往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成正比。在地主、豪绅、商业资本家土地兼并的激流下,小农经济越发不稳定,小农在日渐加重的剥削下,只有出卖田宅、破产逃亡。因而,一方面地主、豪绅、商人土地的加速集中,一方面小农失去土地愈是频繁和加剧。

在我国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赋税的重担,商贾的盘剥,商人地主的土地兼并,从根本上动摇了小农经济。几乎在各个朝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中,我们都看见随着对农民的多方面的压榨的加强,从而使作为封建社会经济结构重要组成部分的小农经济日渐解体,并由此加速了封建社会的农业基础的衰败。农业的衰败乃是封建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不可避免的,而这也正是我国封建社会中各个王朝社会危机(表现在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发展上)不可避免的经济根源。

封建统治阶级在农业基础衰败、农民起义严重发展与地主阶级的政治统治受到巨大威胁的情况下,往往采取一系列的恢复和促使农业发展的“休养生息”的政策,用以稳定封建社会经济的基础,以及重新巩固其统治地位。我国封建社会一些朝代,统治阶级曾经按其需要实行过一些在内容上、范围上,着重点各有不同的保护农业的政策,这些政策的内容大致可以归纳如下:(1)减轻赋税;(2)抑制商业资本与高利贷盘剥;(3)抑制或缓和兼并小农土地;(4)分配土地给小农,使其困着于土地;(5)奖励人口增殖;(6)官贷耕牛与工具;(7)兴修水利;(8)官僚机构的调整;等等。

这些封建主义的“保护农业”政策的社会后果与意义在于:它首先使已经成为生产力发展严重障碍的封建生产关系得到某些调整。如:封建王朝在实行减轻赋税后,封建国家对农民的剥削的纽带,会暂时地有某些缓和;在实行某些抑制商业资本的政策后,商业资本(与高利贷资本)对小农经济的破坏与侵蚀力,会暂时得到某些减轻;在实行抑制土地兼并政策的场合,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对小农经济的吞并,会一时有某些抑阻。这一切都表明小农经济的地位有某些改善,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得到某些提高。特别是在西汉以来,在许多朝代中曾经实行的分配土地给农民的政策,对于使那些在封建国家、地主、商业资本家的重重压榨与剥削下归于衰败与解体的小农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有着重大意义。以上所述,归根结底,表明了封建生产关系进行某些调整,以往历史发展中尖锐化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有所缓和,从而为生产力的继续发展开辟了一定空间。封建国家“保护农业”政策的另一社会后果,在于它在某些情况下带来了封建政治上层建筑的某些调整。在我国一些朝代(如西汉文帝、景帝,唐太宗等在位时期),为了恢复农业,曾实行“精兵简政”与“清廉之治”,即对官僚机构实行某些改革,改变过去发展起来的官僚制度的臃肿和机构庞大的状况,并消除克服一些贪污腐败的现象。此外,还加强中央权力,抑制统治集团内部的争端,同时,也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国家对农业发展的扶持,最主要表现在水利灌溉的建设上。马克思说:灌溉是亚洲国家的一个经济职能。这在我国封建时代可以得到充分的证明。

我国在春秋战国时代以来,封建国家重视了水利灌溉的建设。魏襄王引漳水灌溉邺田;秦始皇初年,用韩国水工郑国创建郑国渠,灌田四万五千顷;两汉灌溉事业也很发展,国家动辄动员数十万、数万人兴修水利。

上述措施,一方面使封建专制的国家政权,对农民经济和政治上的压榨有某些减轻,另一方面封建国家的经济职能,在对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上也显示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归根到底,这就使封建政治上层建筑,对小农经济以及整个社会的农业基础的侵蚀和破坏有所减轻,使在以往历史发展中逐渐加深的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有所缓和。

我国封建社会一些朝代所实行的保护农业的休养生息政策,由于它使封建社会发展进程中日趋尖锐化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有某些缓和,因而它是有利于农业,从而有利于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的。在我国历史上,可以看见许多朝代衰颓与在战争中崩解下去的农业生产,经过一个长时期的休养生息,又会逐渐恢复起来,农业劳动生产率恢复起来,并超过以往所达到的水平,从而由国家和地主阶级占取的农业剩余产品逐步增加,而城市手工业、商业和整个社会经济又趋向繁荣发展,并在此基础上使封建国家的军事与文化上都有新的成就。在封建国家的休养生息保护农业生产的政策下,通过农业的恢复与发展,使社会经济逐步地恢复发展与走向繁荣,在我国汉代以来的长期历史发展中,是多次与不同程度地出现。马克思指出:“在亚洲各国,农业通常是在一个政府下衰落下去,而在另一个政府下又会复兴起来。收成的好坏在这里决定于政府的好坏,正像它在欧洲决定于天气的好坏一样。”[24]在我国封建社会中,从农业生产的衰颓与崩解上进行的手工业、商业与整个社会经济的衰颓与危机,和在农业生产恢复的基础上进行的手工业、商业和整个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与提升到更高阶段这一螺旋式的进程中,正是鲜明地体现了农业之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与起点的作用。

在封建社会中,一些朝代所实行的保护农业的政策,尽管是有进步意义的,但是封建君主实行这一政策,并不是由于他们关怀“民间疾苦”“人民生计”,并不是封建统治阶级及其政权有什么“进步性”,而是在伟大的农民起义与农民战争中,封建政权摇摇欲坠的状况下,而被迫采取的措施。它的目的是在于巩固整个地主阶级对农民阶级的政治统治与经济剥削。从我国历史上,我们看见一些朝代初期的保护农业的政策,正是在农民战争打击下,在广大农民革命力量的增长下而被迫采取的。由于在农民战争的打击下,旧的封建国家机器已经遭受到沉重打击,郡县等机构已遭到削弱,因而统治阶级的力量已遭到削弱,封建统治者要像过去那样地剥削压榨农民已经有困难了。另一方面,在农民战争中,地主阶级大规模地屠杀农民,加深了社会经济的破坏,出现了人口因被杀戮而减少,大量土地荒废,整个农业生产严重破坏的情况。在这时,只有采取措施,首先将农民束缚于土地,恢复农业生产力,解除农民起义继续扩展的威胁,才能保证封建国家政权的巩固和向农民攫取不断增长的赋税收入。像减轻赋税、奖励人口增殖与土地开垦、劝农与扶持农耕、兴修水利,这一切对农民压榨的某些缓和与让步的政策和保护农业生产的决策,正是伟大农民起义的成果。它是农民通过起义,使他们的斗争性与力量增长,而统治阶级力量削弱下所出现的结果,但也是统治阶级为巩固封建制度的经济基础,为在此后进一步加强压榨农民所采取的暂时措施。因而,这种保护农业的政策,由于它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从而有进步意义,但也是巩固地主阶级统治的阶级政策。而且即使是这一政策的提出与某些范围与程度内的实施,也只是受农民战争力量的迫使。毛泽东同志指出:“中国历史上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规模之大,是世界历史上所仅见的。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只有这种农民的阶级斗争,农民的起义和农民的战争,才是历史发展的真正动力。因为每一次较大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结果,都打击了当时的封建统治,因而也就多少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25]

对于封建国家所实行的“重农”政策的意义,不能加以夸大,应该看到封建地主阶级所提出的这一旨在进一步剥削广大农民的改革的巨大局限性。首先,作为重农政策的理论基础的封建重农思想,尽管带有某些积极因素,但是由于它是封建地主统治利益的体现,封建地主阶级狭隘的阶级利益从根本上排斥了这一思想能达到科学真理的高度。例如,我国许多有名的重农思想家,曾经肯定与阐述了农业在封建社会中的重要地位,但是它们往往片面地强调农业的作用,而忽视和否认工业、商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他们不能科学地认识农业、工业、商业等部门间的内在联系,而是持片面偏颇的重农理论和主要推行孤立的重农政策。例如早期的重农思想家、战国时代的李悝,他主张“尽地力之教”,即发展农业,但认为“不禁技巧则国贫民侈”,即反对手工业。战国后期的商鞅认为“壹务则国富”,孤立地重农而忽略工业的作用。荀卿更说:“工商众则国贫。……故田野臬鄙者,财之本也。”他在理论上认为只有农业创造财富,而工商业是不生产的,从而成为古代重农主义最突出的代表。韩非则进一步提出以农为本,以工商为末,形成“农本工商末”的口号。它称工商为“末作”,将工商业比称为五蠹之一,一律当作是社会的败坏者,从而成为古代最偏激的重农思想的宣扬者。重农思想家在经济政策上主张抑制削弱手工业、商业及其他的活动,以保护和发展农业。如荀卿主张“省工商”,即抑制手工业和商业活动。而商鞅更将广泛地限制和抑阻工商业活动,作为他奖励农业的政策纲领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重农思想家所提倡和积极推行的经济政策,以其着眼于保护与促进作为封建社会经济发展基础的农业这一点来说,无疑是有着重要意义的,但是由于他们将工商业的发展和农业的发展对立起来,他们看不见在农业发展的基础上正常与必要的手工业与商业发展的必然性,以及其对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的作用,因而他们所提倡的重农抑商、重本轻末的政策,实际上只是一种孤立地发展农业的政策。这种割裂了农业与其他部门的有机联系,片面“重农”的政策,不仅在实际上是行不通的,而且也并不能充分收到促使农业生产发展的效果。

封建重农政策的局限性还表现在封建统治阶级不可能认真地贯彻重农的措施上。以封建地主阶级来说,他们对剩余产品的狼一样的贪欲,推动他们竭尽一切可能地去向农民榨取地租,他们在任何时候也不会放松对农民地租剥削的锁链。地主阶级对依附农民的残酷剥削,就从根本上限制了封建国家所实行的一切保护农业的措施的作用程度,加之以封建国家政权本身代表地主阶级的利益,而且君主便是最大的封建土地所有主。这一政权的存在不仅是为了从政治上保证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剥削,而且它也是以对广大农民租税剥削为经济基础。封建国家政权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它不可能认真地关心和真正地做到保护农业生产,相反地封建国家这一镇压与剥削机器的实际活动却正是破坏农业生产与压抑广大农民积极性的重要力量。正由于此,尽管历代封建君主往往都在口头上承认“以农为本”“民以食为天”和提倡重农[26],但是一般说来,各个王朝的扶助农业生产的“农政”以及其他的重农措施在内容上是空泛的,许多措施更是有名无实。而实际上,许多君主乃是以重农的言辞与点缀性的缺乏实惠的措施来麻痹欺骗人民,以及作为掩盖他们对广大农民的暴虐征取的幌子,只有在农民起义风暴的威胁与打击下,一些王朝才不得不采取某些缓和对农民的剥削以及扶持农业生产的有效政策。但是在许多时候,这些政策也不可能认真执行与贯彻到底。即使在某些朝代,一些较有远见的君主在一定历史时期实行了保护农业生产的政策,但是封建国家政权的镇压与剥削的本质,终将会使这些政策归于废弃。如我国封建社会中一些君主曾经实行了轻徭薄赋、休养生息的所谓“仁政”,但是由于以君主为首的专制主义政权以搜刮民脂民膏为目的,因而随着农业的恢复与剩余产品的增加,这一政权就会增加赋税,加强对农民的征取。与此同时,地主阶级也会随着农业生产的恢复,向佃农收取更多的地租。而在商品经济恢复和发展的基础上,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对农民的盘剥又会加重起来,在商业资本以及地主经济力量增强的基础上,对小农土地的兼并与土地集中的过程又会重新加剧。这些方面剥削的加强,引起了农民与日俱增的反抗,阶级斗争日趋激化,而封建国家便会进一步加强镇压机构,变本加厉地对农民实行暴力镇压。中央集权的官僚机构便会越发扩大和臃肿,它对广大农民经济上的剥削与政治上的压迫就会越发沉重。这一切表明封建社会经济与政治的发展,必然会导致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使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重新激化,并在生产力进一步提高的基础上,达到远比过去更为尖锐化的程度。所谓“重农”政策,便转化为变本加厉地压榨与侵蚀农业生产的政策,所谓“治世”终归会转变为更严重的暴政,而一度恢复与某些加强起来的农业基础,又会在这些不可克服的矛盾中,削弱与破败下去,而更严重的农民起义与封建社会危机便到来了。

以上对封建社会农民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与地位的简略考察归结起来:封建社会与原始公社和奴隶制度社会一样,乃是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独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经济形态,这决定了在某些社会形态下,农业在社会经济中的特殊重要地位。但是由于封建社会的农业较之过去的社会达到了更高水平,因而农业在社会经济中的基础作用更为强化和分外显著了。正是在农业生产发展的基础上,推动了手工业、商业以及整个封建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以残酷地压榨广大农民的剩余劳动(以及一部分必要劳动)为基础的封建生产方式下,农业的发展和壮大存在着不可克服的障碍。封建国家、地主阶级、商业资本的剥削,成为这一社会的农业基础不断削弱、动摇,并走向破坏解体的根本原因,一切封建国家的“重农”政策,都不可能根本改变社会经济中农业基础必然衰败,并由此导致封建社会危机的客观规律。因此,在“以农立国”“以农为本”的封建社会中,农业基础以落后性、脆弱性和发展缓慢性为特征,这正是我国封建社会长期保持着停滞落后面貌的最深刻的根源。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