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二)评定程序1.自评上报申请评定对象根据本标准的要求,开展特色小镇自评工作,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行文,提交评定申请和所在设区市主管部门的初验报告。首次评定未通过的特色小镇,一年内可申请一次复评。
(一)评定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可申请评定:
(1)创建时间3年以上;
(2)各类产业特色小镇,完成总投资30亿元;各类产业特色小镇,完成总投资50亿元;以上投资均不含商品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项目投资;
(3)特色产业投资占比达70%及以上;
(4)按照GB/T17775的评定要求,旅游产业特色小镇通过4A级景区评定,其他产业特色小镇通过3A级景区评定或4A级景区景观资源评估;
(5)规划建设目标基本完成,在社会上有较大的知名度,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公认度。(www.daowen.com)
(二)评定程序
1.自评上报
申请评定对象根据本标准的要求,开展特色小镇自评工作,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行文,提交评定申请和所在设区市主管部门的初验报告。
2.组织评定
(1)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特色小镇评定专家库,每次评定时,从专家库中抽取7名~9名专家组成专家团,并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其中,规划专家1名~2名,相关产业专家2名~3名,主管部门专家2名~3名,科研机构专家1名~2名,旅游行业专家1名,其他专家1名~2名。[1]
(2)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申报数据的审核,并组织专家团队开展实地踏勘,综合评分后,形成评定报告。首次评定未通过的特色小镇,一年内可申请一次复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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