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分析介绍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狭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特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表现为违法者通过实施混淆、贿赂、欺诈行为等非法竞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最终,法院认定赵某的34度精品百泉特酿白酒所使用的包装装潢与白泉公司的上述产品包装装潢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令赵某停止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白泉公司经济损失。我国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商业贿赂受贿方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分析介绍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广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国家在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特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9月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17年11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未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具有以下特征

(1)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而所谓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就是说,一些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正常市场竞争的行为,不属于本质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一些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从狭隘的地方利益出发,滥用行政权力,不适当地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政策,限定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商品等行为。

(2)不正当竞争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未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其表现为违法者通过实施混淆、贿赂、欺诈行为等非法竞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这既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特征,也是不正当竞争最本质的特征。

(3)不正当竞争不仅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还可能损害到消费者的权利,最终损害市场机制,破坏市场秩序,危害信用社会公德,因此应当立法予以禁止。

【案例8-9】 某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被举报涉嫌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部门在调查中发现在其下发的《关于在县城新增自来水用户统一启用智能水表的通知》中要求“用户必须使用经政府采购确定品牌的水表。如开发建设单位不能遵守该规定,供水单位将不予供水管网接入,城建局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该城乡规划建设局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了吗?

【解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了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故不属于本质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城乡规划建设局实施的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①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②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④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案例8-10】 白泉公司是某省著名的白酒生产企业,其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白泉商标为某省著名商标。其包装盒为长方体,四面主色调为上红下橙黄色,上装饰方框横线内印有如意图案,前、后视图和左、右视图分别相同,前视图中间方框内印有白泉字样,上部有白泉图文组合商标,下部橙黄色图案中隐有泉水实景图;左视图上部印有“白泉特酿”四个字,并以红黄两色区别,下部橙黄色图案中印有牛头图案。白泉公司的上述包装装潢自1995年起用于34度精品白泉特酿系列产品。

近日,白泉公司购得赵某生产的34度精品百泉特酿白酒一瓶。其所使用的包装装潢有如下特点:包装盒为长方体,四面主色调为上红下橙黄色,上装饰方框横线内印有如意图案,前、后视图和左、右视图分别相同,前视图中间菱形方框内印有“精品特酿”四个字,上部有百泉图文组合商标;左视图上部印有“精品特酿”四个字,并以红黄两色区别,下部橙黄色图案中印有牛头图案。

于是,白泉公司就赵某仿冒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行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赵某的行为是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解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包括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等。

该案例中,白泉公司涉案权利的载体即白泉特酿为知名商品;白泉公司涉案权利的客体即白泉特酿的名称,包装是特有的;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人赵某涉案商品精品百泉特酿的名称、包装与白泉特酿的名称、包装近似,该混淆行为已经造成消费者对两个商品的误认。最终,法院认定赵某的34度精品百泉特酿白酒所使用的包装装潢与白泉公司的上述产品包装装潢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令赵某停止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白泉公司经济损失。

(2)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①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②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③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www.daowen.com)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案例8-11】 超市向供应商收取的“入门费”、医院向医药企业收取的各类赞助(包括常见的赠送医疗器械以促销医疗耗材的营销模式)、轮胎行业给付销售奖励的营销模式等,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贿赂行为?

【解析】 我国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商业贿赂受贿方统称为“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而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贿赂受贿主体被明确为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看出,新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对方单位”即交易相对方单位排除在了商业贿赂受贿主体范围之外。因此,交易双方之间的利益给付行为,如“销售返利返点”“收取进场费”等行为,在旧法的合规审查中需要严格审核其是否有商业贿赂嫌疑,而新法排除“对方单位”后,该行为将很难被认定为商业贿赂。

(3)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4)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①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5)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①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②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万元。

【案例8-12】 自20×8年1月1日起,某商场举办了附奖促销活动,设三个等次的现金奖,其中,一等奖80 000元。1月20日,被区工商局发现,以其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设定的奖励的最高限额,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该处罚是否合理?

【解析】 合理。根据最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奖金额从5 000元增加到5万元。该商场设置的有奖促销一等奖奖金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

(6)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7)对于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完善了相关规定如下: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①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②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③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④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思考与案例回顾】

双双二手车网站和熊猫二手车直卖网的广告宣传策略都是利用了消费者的“从众心理”,希望消费者认为只有自己的实力才是最强的,误导消费者。然而,不论是熊猫二手车直卖网的“遥遥领先”“全国领先”等宣传用语,还是双双二手车使用“买车0首付,三天包卖”的宣传语都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它们均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事实证明,市场竞争应以诚信经营为本,杜绝不正当竞争,才是推动行业发展的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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