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所谓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无限连带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连带责任。即任何合伙人无论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承担的比例多少,都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具有清偿责任,当某一合伙人偿还企业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时,有权利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另一方面是无限责任。即当合伙人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的资金对债权人承担清偿数额不够支付时,还要以合伙人自己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偿还责任。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设立条件
(1)合伙人。合伙人至少为2人以上,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若合伙人是自然人,其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如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书面合伙协议。
①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
②合伙协议生效及更改: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3)各合伙人实际缴付出资。合伙人可以用其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如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合伙人可以分期缴付出资),履行出资义务。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案例7-5】 甲、乙计划成立一家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以一项土地使用权出资,这项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吗?
【解析】 符合。合伙人可以用其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如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4)合伙企业的名称。
①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③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5)合伙企业经营场所。
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2.设立登记
(1)提交文件资料。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2)登记机关职责。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签复,说明理由。
3.企业成立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普通合伙企业财产
1.财产构成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2.财产管理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擅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案例7-6】 甲、乙、丙各出资10万成立了一个普通合伙企业,甲作为合伙人之一,认为其对企业的财产具有充分的处分权,未经乙和丙同意,将企业一台闲置不用的打印机低价卖给了A,A并不知道甲变卖打印机的事情没有经过乙和丙同意。那A是否能够取得打印机的所有权呢?
【解析】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擅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A作为善意第三人,能够取得打印机的所有权。
3.财产份额转让
(1)对内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对外转让。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但合伙企业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4.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人以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形式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1)对外代表权。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监督权。对于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3)被告知权。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4)查阅账簿权。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5)撤销委托权。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6)异议权。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3.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应承担的义务
(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4.重大事项的决议办法(www.daowen.com)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依法或者按照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但合伙企业的下列重大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名称;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案例7-7】 甲、乙、丙、丁成立了一个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所有事项的决议都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该条约定是否有效?
【解析】 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依法或者按照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也就是说表决方法可以约定一人一票,也可以约定为须经所有人同意。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合伙人以外的经营管理人属于“非合伙人”,无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案例7-8】 A,B,C,D四人拟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出资比例为2∶3∶3∶2,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企业利润按四人的出资比例2∶2∶3∶3分配,亏损由C和D承担,该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解析】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损益分配原则:约定→协商→出资比例→平均,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所以该协议约定不合法。
(五)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2.企业的债务清偿
(1)先企业后个人。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3)内部追偿。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案例7-9】 某合伙企业由甲、乙、丙合伙成立,甲于一年前向A借款,一年后甲无力偿还,于是A要求在该合伙企业中行使甲的权利。A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吗?如果不符合,A应当怎样做呢?
【解析】 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但是A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六)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1.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1)入伙的条件: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新合伙人的权利与责任。
①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②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1)退伙的形式: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和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
①协议退伙:《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②通知退伙:《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③当然退伙:《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的;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当然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④除名:《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退伙的财产继承。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案例7-10】 甲是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病去世,他有一个12岁的儿子,那他儿子能够继承甲的身份,成为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吗?
【解析】 不能。普通合伙人应具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能力,因此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能取得普通合伙人的资格。
(3)退伙的结算。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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