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的概念、特点及类型
1.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特点
(1)生命有限。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权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4)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分摊损失。(www.daowen.com)
3.类型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广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为了规范合伙企业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该法于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了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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