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票的概念
股票是指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股份的表现形式。股份是指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按相同的金额或比例划分为相等的份额。股票具有如下性质。
(1)股票是有价证券。股票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证券,股票记载着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反映着股票的持有人对公司的权利。
(2)股票是权益证券。股票表现的是股东的权利,任何人只要合法占有股票,其就可以依法向公司行使权利,而且公司股票发生转移时,公司股东的权益也随之转移。
(3)股票是要式证券。股票应当采取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其记载的内容和事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4)股票是流通证券。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市场依法进行交易。
(二)股票的种类
1.按照股东权利、义务的不同进行分类
按照股东权利、义务的不同进行分类,股票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普通股是指享有普通权利、承担普通义务的股份,是股份的最基本形式。依照规定,普通股股东享有决策参与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认股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优先股是指享有优先权的股份,公司对优先股的股利须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有特别约定时,当年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不足以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优先股利的,还可由以后年度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补足。在公司进行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取得公司剩余财产。但是,优先股股东不参与公司决策。
2.按照投资主体性质的不同进行分类
按照投资主体性质的不同进行分类,股票可分为国有股、发起人股和社会公众股。
3.按照票面是否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进行分类
按照票面是否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进行分类,股票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记名股票是指在票面上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无记名股票是指在票面上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三)股票的发行
1.股票发行的原则
股票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筹集公司资本而出售和分配股份的法律行为。股份发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公正的原则。
(2)同股同价原则。同股同价,是指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是相同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对于同一种类的股票不允许针对不同的投资主体规定不同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www.daowen.com)
2.股票发行的价格
股票的发行价格是指股票发行时所使用的价格,也是投资者认购股票时所支付的价格。《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3.公司发行新股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①新股种类及数额;②新股发行价格;③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④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四)股票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股份转让的限制有以下几点。
(1)对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但是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是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3)非公开发行股份转让的限制。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但是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4)对公司收购自身股票的限制。《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5)对公司股票质押的限制。《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6)转让场所的限制。《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案例6-12】 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成立。公司发起人张某打算于2018年5月转让其在公司成立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股东大会通过两项决议,第一同意公司视股价情况收购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用于未来一年内奖励本公司职工;第二同意接受债务人何某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为担保其债务履行的质押权标的。甲公司和其股东张某的上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吗?
【解析】 股东大会同意收购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张某打算于2018年5月转让其在公司成立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法律制度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股东大会同意接受债务人何某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为担保其债务履行的质押权标的,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法律制度规定,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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