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二)股权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股权出资。2017年6月5日,田某、蔡某、王某、陈某投资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田某、陈某分别以现金100万元出资,蔡某以自己的一套房屋作价200万元出资,王某以劳务出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一)一般出资方式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二)股权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简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1)已被设立质权。
(2)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www.daowen.com)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三)债权出资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案例6-8】 2017年6月5日,田某、蔡某、王某、陈某投资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田某、陈某分别以现金100万元出资,蔡某以自己的一套房屋作价200万元出资,王某以劳务出资。他们的出资方式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吗?
【解析】 田某、陈某、蔡某的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王某的出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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