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公司法律人格与资产保护

公司法律人格与资产保护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赋予公司法律人格地位,意味着公司可以独立拥有财产,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缔约,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该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

公司法律人格与资产保护

法律赋予公司法律人格地位,意味着公司可以独立拥有财产,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缔约,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作为一个商业企业,最重要的是公司拥有独立财产,这构成了公司从事商业活动的基础。《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一)股东抽逃出资

《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同时还规定:“发行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存在下列情形且损害公司权益的,可以被认定为该股东抽逃出资: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www.daowen.com)

《公司法》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该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因此,股东投资于公司的财产需要通过对资本的注册与股东的其他财产明确分开,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占用、转移和支配公司的法人财产。《公司法》对公司行使法人财产权作出如下限制性规定:

(1)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表决需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一般情况下,除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者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这是因为股份公司往往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经营,当他们控制下的公司向自己提供借款时,这往往构成关联交易,利益冲突明显,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可能。

【案例6-1】 A公司是由甲出资20万元、乙出资50万元、丙出资30万元、丁出资80万元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丁申请A公司为其银行贷款作担保,为此,A公司召开股东会,甲、乙、丙、丁均出席会议,乙明确表示不同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该会议决议能通过吗?

【解析】 《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公司为丁作担保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甲、乙、丙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乙不同意,而甲、丙所持表决权仅占50%,未达过半数表决权,因此决议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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