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合同的概念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二)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原则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属性原则是保证合同的典型特征,保证合同效力上从属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被撤销,则保证合同也无效。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对主合同无效保证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保证人对主合同无效有过错的,按照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人、债权人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三)保证合同的内容和成立方式
1.保证合同的内容
保证合同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其中,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5-14】 甲(自然人)向乙(自然人)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一个月后归还借款,丙作为保证人在甲乙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落款处写“保证人丙”,一个月借款期限到了,甲拒不归还借钱,乙找到丙要求其归还10万元,请问此时保证人丙是否归还乙10万元?
【解析】 此时丙不需要归还乙10万元。《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甲乙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丙在保证人处签字,认定为一般保证,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丙不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合同订立方式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www.daowen.com)
主合同外单独订立保证合同债权人和保证人在合同书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后,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订立保证条款直接由保证人在主合同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保证合同成立;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如单方出具担保承诺、保函等,这些函件具有要约性质,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即债权人通过默示方式承诺,保证合同成立。
(四)保证人的资格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担任保证人,受其目的事业范围限制,需符合该规定,违反该强制性规定,保证合同无效。
【案例5-15】 甲公司是一家知名的白酒生产企业,在商务局组织的一次订货会上甲公司拿到2 000万元的大订单,为完成订单需要购买大量的原材料,甲公司资金不足,需要向银行贷款,鉴于企业与县商务局有大量的业务往来,甲公司请商务局作为保证人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请问商务局是否可以做甲公司贷款合同的保证人?
【解析】 商务局属于机关法人,不能做保证人。《民法典》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甲公司向当地银行贷款不属于经过国务院批准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
(五)保证的范围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六)保证期间、保证期限届满的法律效果
1.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保证期限届满法律效果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不同,一般保证需要诉讼或者仲裁;连带责任保证对保证人只需要发出请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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