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介绍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介绍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提存、抵销、免除是个别债务消灭的原因。(一)清偿1.清偿的概念清偿是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最主要的原因。清偿是指债务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义务的行为。协议解除又称合意解除或双方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行为。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介绍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1)债务已经履行。

(2)债务相互抵销。

(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4)债权人免除债务。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债的履行、抵销、提存、免除等的法律效果不同,履行是典型债务消灭的原因,消灭的是被履行的债务。提存、抵销、免除是个别债务消灭的原因。引起整个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是合同的解除。

(一)清偿

1.清偿的概念

清偿是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最主要的原因。清偿是指债务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义务的行为。具体而言,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利益;第三人对债权人为给付,实现债权人债权;通过强制执行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代物清偿等都能发生清偿的法律效果。

2.债务清偿顺序

(1)指定清偿及其例外规则: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2)约定清偿及其例外规则: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①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②利息;③主债务。

(二)解除

1.解除的概念

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通过当事人双方合意或一方意思表示,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2.解除的种类

(1)约定解除。依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约定或行使约定解除权解除合同。约定解除包括协议解除和行使约定的解除权解除。

①协议解除。协议解除又称合意解除或双方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行为。协议解除是实践中最常见和有效的合同解除方式,有利于当事人相互协调配合、减少损失,妥善解决合同问题。协议解除是双方解除。

②行使约定的解除权解除。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有权解除合同。行使约定的解除权解除是单方解除。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当发生法定事由时,当事人一方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产生解除合同法律效果。法定解除是单方解除。

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包括: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案例5-8】 服装厂为了完成一批7月15日交货的加急订单,向布料厂订购了一批布料,约定在7月1日前交货。6月27日,服装厂向布料厂催货,却被告知由于机器设备故障布料厂7月15日才能交货,布料厂能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

【解析】 布料厂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3.解除权除斥期间的规定

解除权是形成权,不是请求权,因此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但是解除权人迟迟不决定是否解除合同,会使合同状态不确定,这对债务人不利,也会徒增违约方的经济负担。法律规定了除斥期间,可以分为约定除斥期间和法定除斥期间。法定除斥期间,由法律特别规定如《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起30日内不解除合同的,解除权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4.解除权的行使及其法律后果

(1)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解除权是形成权,成立后不会自动产生解除的效果。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www.daowen.com)

(2)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抵销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通过双方协商或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双方债务在等额内相互消灭的行为。根据抵销产生的依据不同,抵销可以分为合意抵销和法定抵销。

在合意抵销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抵销。

在法定抵销中,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四)提存

1.提存的概念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提存机关,以使债务消灭,终止债务关系的行为。

2.提存的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提存的标的物

提存的标的物应当是适合于提存的货币、货物、有价证券、权利证书等。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案例5-9】 甲向乙定制了一套昂贵的首饰,并预先支付了货款,但首饰做好以后,甲一直不来取,乙无法联系到甲向其交货,于是八个月后,乙将首饰变卖,将所得价款扣除报酬和保管费用后,以甲的名义存入银行。乙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合法?

【解析】 乙的行为属于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是合法的。《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下落不明,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4.债务人提存后的通知义务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5.提存的效力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自提存之日起,合同债权债务终止。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6.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请求权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五)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基于单方意思表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使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部分或者全部消灭的行为,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全部债务的,合同的债权债务全部终止;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债务的,合同的债权债务部分终止。主债务消灭,从债务随之消灭。

(六)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行为。当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应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合同不得因混同而消灭。

【思考与案例回顾】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自提存之日起,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终止。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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