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代位权:权利的转移与保护

代位权:权利的转移与保护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代位权的概念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为了保障债权实现,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二)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已届清偿期。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位权:权利的转移与保护

(一)代位权的概念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为了保障债权实现,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二)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已届清偿期。这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www.daowen.com)

(3)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已到期。债务人在清偿期届满时仍未履行债务。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以上权利不能代为行使。

(三)代位权行使的范围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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