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双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双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依法对抗相对人的履行请求权,中止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当事人双方应当同时履行,保证双方享有的债权同时实现。在清偿期届满后,债权人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可依法行使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是暂时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

双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依法对抗相对人的履行请求权,中止履行其义务的权利。抗辩权是一种用以对抗请求权的防御性权利,旨在保护交易安全。在法定抗辩事由发生时,抗辩权人有权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停止履行合同;当法定抗辩事由消失后,仍应履行合同。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同一个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履行要求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可见,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当事人双方都可以行使的权利。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基于同一个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在单务合同中,由于只有当事人一方承担义务,一般不存在履行抗辩问题。

(2)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当事人双方应当同时履行,保证双方享有的债权同时实现。

(3)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在清偿期届满后,债权人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可依法行使抗辩权。

(4)请求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所付义务。

(5)须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如果因标的物毁损灭失等原因致对方的对待给付已经不可能实现,就构成了不能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也就没有行使必要了。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是永久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是暂时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当对方履行或提出履行时,相对人应当恢复履行。

(二)先履行抗辩权

1.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同一个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义务人在先履行义务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先履行义务人的履约要求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可见,先履行抗辩权只能由后履行一方行使。

2.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先履行抗辩权适用的前提也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www.daowen.com)

(2)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这是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最大区别。同时履行或者先后履行是由当事人双方约定或按交易习惯确定的。

(3)先履行义务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所负义务。

3.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当先履行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或未适当履行义务时,后履行义务人有权拒绝履行己方的相应义务。先履行抗辩权不是永久的抗辩权,当先履行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后履行义务人应履行己方义务。

(三)不安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同一个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在后履行义务人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债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只能由先履行一方行使。

2.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

(2)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抗辩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直接法律效力是中止合同履行,即暂时停止履行合同,合同并未终止或解除。抗辩权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5-7】 甲、乙签订购买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一批服装,甲于5月10日向乙付款,乙于收到款项后10天内发货。但甲在4月9日发现乙的贸易许可证被吊销,且之前客户反映其服装质量不合格,甲担心付款后乙不能履行合同会遭受损失,那甲应该怎么办呢?

【解析】 甲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不付款。因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表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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