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也就是受要约人接受了要约的全部条款,同意与要约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诺包括以下构成要件:
1.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1)承诺由受要约人作出,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承诺权,非受要约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不是承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要约人才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受要约人向非要约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不是承诺。
2.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与要约一样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承诺必须针对要约进行,内容必须清楚明确。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二)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一般情况下,承诺应以口头、书面等明示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也可以通过特定行为作出。
(三)承诺的期限
(1)如果要约中明确了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四)承诺的生效(www.daowen.com)
承诺的生效是指承诺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据此成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①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②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五)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是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撤回的对象是已发出但尚未生效的承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已经生效的承诺不能撤销,因为承诺一经生效,合同就成立了。
(六)承诺迟到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七)承诺迟延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案例5-3】 1月19日,甲向乙发出函件称:“本人欲以每克320元的价格出售纯金10千克,如欲购买,请于2月5日前让本人知悉。”乙于1月21日收到甲的函件,并于1月23日回函表示愿意购买,但由于邮政部门投递错误,乙的回函于2月8日才到达甲处,甲收到乙回函后没有通知乙,而是将黄金售与他人。随后乙要求甲履行黄金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生效?
【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下能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本案例中,由于甲未及时通知乙“承诺已经迟到且不接受”,因此,甲乙之间的合同已经生效,乙有权要求甲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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