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要约又称发盘或发价,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对要约而言,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具体而言,有效的要约包括以下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的要约人向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首先,只有要约人是特定的主体,能为外界所确定,受要约人才能对其作出承诺。其次,由于要约的目的是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要约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在特殊的情况下要约也可以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最后,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这是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要约邀请不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只是为了让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则不同。
(2)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和确定。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应当包含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这样承诺人作出承诺,合同才能成立;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使受要约人能理解其真实含义。要约内容是否具体和明确的判断标准即是否包含了当事人、标的、数量三个要素。
(3)要约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受要约人一旦作出承诺,合同就成立,要约人应接受承诺的约束。
(二)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即要约的生效采取“到达主义”,到达是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能够控制的地方,不论是否获悉要约内容,均生效。根据要约的形式不同,要约生效的时间也有所不同。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案例5-1】 9月30日,甲公司采用邮件形式向乙公司发出采购一批原材料的要约,乙公司当日回邮件同意要约,但由于黑客入侵邮件系统,甲公司到10月3日才收到邮件,并由于国庆放假在10月8日才读到邮件,后于10月9日回复乙公司“邮件收到”。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什么时候?
【解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书面要约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法律效力,邮件于10月3日到达甲公司,因此,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为10月3日。
2.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www.daowen.com)
(1)要约对要约人的法律效力。为了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要约一经生效,就对要约人产生了约束力,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法律效力。要约一经生效,受要约人就取得了承诺权,其是否承诺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
(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回,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要约撤回的对象是尚未生效的要约。
2.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为了保护受要约人的信赖利益,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案例5-2】 甲公司因办公需要,准备购入一批办公桌,5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份书面要约,并在要约中注明请乙公司于5月20日前答复,否则要约就会失效。该书面要约于5月4日到达乙公司,但甲公司在5月5日拟撤销该要约,根据《民法典》,甲公司能撤销该要约吗?
【解析】 不能。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该案例中要约人(甲公司)约定了承诺期限,所以要约不得撤销。
(四)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再受要约的约束,受要约人丧失了承诺权。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①要约被拒绝;②要约被依法撤销;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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