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家属要求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家属要求认定工伤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职工家属认为这应该算工伤,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致伤、致病、致残、死亡时依法所享有的社会保险。以上单位和组织的职工及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但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家属要求认定工伤

【思考与案例】

什么是工伤?某企业里的一个老职工有一个习惯,就是每天上班时先沏一壶茶。一天,这名老职工拿着暖水瓶倒水沏茶时,水刚刚倒了一半,他就摔倒在地,口吐白沫,被同事发现之后送到医院抢救。经过医生诊断,这位老职工为长年的高血压突发,引发脑瘀血。经抢救,他终于脱离生命危险,可是变成了植物人。职工家属认为这应该算工伤,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该名职工的情况能认定为工伤吗?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意外事故职业病致伤、致病、致残、死亡时依法所享有的社会保险。工伤即由职业伤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影响到职工生命健康,并因此造成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利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劳动者在其单位工作、劳动,必然形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相互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过程中,可能不幸发生了事故,造成劳动者的伤残、死亡或患职业病,因此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工伤者及其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1.无过失补偿原则

工伤保险采用无过失补偿原则,不管劳动者在负伤过程中有没有过失,只要在工作中负伤,都要认定为工伤,给予工伤待遇。

2.无过错责任原则

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所谓无过错责任,就是只要劳动者在工作中不是为了自己伤害自己,就应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有人认为这个原则对企业不公平,其实不是这样的。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会支付大部分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职工违章操作严重违反了企业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进行处理。

(一)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以上单位和组织的职工及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1.工伤认定

(1)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故意犯罪

②醉酒或者吸毒。

③自残或者自杀。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三)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3)康复性治疗费。

(4)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但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www.daowen.com)

【案例4-23】 某公司职工王某,2016年3月某天下班后,在处理收尾性工作时,不幸在工厂内跌伤,须住院治疗3个月。住院期间,甲公司按王某平时工资的50%向王某支付工资。王某的情况是否能认定为工伤?住院期间甲公司给王某支付的工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解析】 首先王某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相关法律规定,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劳动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甲公司按王某平时工资的50%向王某支付工资是不合法的,相关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伤残待遇

(1)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工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或者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四)工伤保险待遇承担途径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①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②住院伙食补助费。

③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④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⑤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⑦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⑧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⑨劳动能力鉴定费。

(2)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①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②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③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特别规定

(1)工伤保险中所称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①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②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③拒绝治疗的。

(3)因工致残享受伤残津贴的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追偿。

(5)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案例4-24】 小刘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因遭遇交通事故,必须住院治疗。而肇事者逃逸,公安机关还在侦查,小刘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吗?小刘需要自己垫付医疗费用吗?

【解析】 小刘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小刘的医疗费可以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公安机关破案后,工伤保险基金应向责任方追偿医疗费。根据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6)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例4-25】 李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6月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订,但公司继续安排李某在原岗位工作,并向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2015年8月10日,李某上班时因履行工作职责不慎受伤,经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七级伤残。公司认为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已期满终止,公司不用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无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李某则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分析双方的观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解析】 李某与甲公司的劳动合同虽期满后未续订,但公司让李某继续原来的工作,并向其支付相应劳动报酬,已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同样受劳动法律保护。李某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甲公司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若甲公司不支付,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甲公司偿还。

【思考与案例回顾】

案例中的这种情况不能算作工伤,原因很简单,他患的是“病”,不是“伤”。该职工是长期高血压引发脑瘀血,在任何地方都可能发病,不能因为发病地点在工作场所就算作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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