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法律、法规越来越健全,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的今天,劳动争议纠纷的数量和种类也随之增加。很多企业都开始关注劳动方面的法律规定,加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同时也开始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制定或修改各种内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使企业相当一部分劳动人事事务的执行得到规范,减少了劳动纠纷的发生,即使出现劳动争议也可以使企业在法律上有据可依。
(一)劳动争议的含义
劳动争议就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或劳资纠纷。劳动争议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企业应当正确把握劳动争议的特点,积极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对已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依法妥善处理。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即劳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管辖原则
1.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它是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辖。它是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3)专属管辖。它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我国境内履行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2.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
3.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如《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
4.指定管辖
在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三)劳动争议的分类
劳动争议可以按不同的标准来分类。
1.按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人数
按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人数,可分为个人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个人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人以上,有共同理由的劳动争议。
2.按劳动争议的内容
按劳动争议的内容,可分为: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等。
3.按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国籍
按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国籍,可分为国内劳动争议与涉外劳动争议。国内劳动争议是指我国的用人单位与具有我国国籍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涉外劳动争议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劳动争议,包括我国在国(境)外设立的机构与我国派往该机构工作的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外商投资企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四)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劳动争议的处理遵循以下原则:
(1)在查清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原则。
(2)当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3)着重调解劳动争议原则。
(4)及时处理劳动争议原则。
(五)劳动争议处理的具体方法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步骤如下。
(1)申请。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应当自其权利在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
(2)受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应做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自4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调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指派人员对劳动争议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掌握一手资料,弄清争议的原因。
(4)调解。在掌握具体情况之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及时召开调解会议,对双方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5)仲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劳动争议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1)参加劳动仲裁的人。
①当事人。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②当事人代表。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3至5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③第三人。(www.daowen.com)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④代理人。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2)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①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②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这里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所在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
③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案例4-13】 居住在珠海的张某与甲公司(注册地为南京市),于2017年8月1日在上海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8月11日,张某被甲公司派往北京工作,张某与甲公司出现劳动争议,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张某可以选择哪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解析】 根据有关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张某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北京市,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南京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仲裁时效。
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②仲裁时效的中断。劳动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里的中断时起,应理解为中断事由消除时起。如权利人申请调解的,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自调解不成之日起重新计算;如达成调解协议,自义务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③仲裁时效的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案例4-14】 2016年6月,贾某与某物流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合同约定工资为月薪3 200元,年终奖金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和贾某的业绩另行发放。2016年年底,贾某应得到5 000元的年终奖金,但公司迟迟没有发放。贾某曾向公司人事部催要,但公司答复:再等等。2017年6月24日贾某与公司合同到期后,离开了该公司,但公司拖欠贾某的5 000元奖金却没有在贾某离职时支付。2018年2月,贾某来到公司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奖金,但公司拒不支付该笔奖金还告诉贾某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了。贾某的奖金到底有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解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时效为1年。另外,涉及劳动报酬争议的劳动仲裁则延长至劳动关系终止后1年。也就是说,不管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多长时间,申请劳动仲裁的1年时效是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开始计算,而不是从拖欠之日开始计算。这样就避免了仲裁中很大比例的劳动者因担心打官司失去工作,而下决心维权时却已超过时效的尴尬处境,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
贾某是2017年6月24日离职的,1年申请时效也是从2017年6月24日开始计算的,所以贾某2018年2月向公司追索拖欠的奖金时并没有超过仲裁申请时效。
【案例4-15】 张某与甲公司于2015年1月1日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2016年4月1日,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张某支付工资,2017年1月1日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张某应当于哪个日期前申请劳动仲裁。
【解析】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务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限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张某应当于2018年1月1日前申请劳动仲裁。
(4)仲裁申请。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5)仲裁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基本制度。
第一,仲裁公开原则及例外。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仲裁庭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回避制度。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7)裁决。
①裁决的原则。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②一裁终局的案件。
下列劳动争议,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a.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b.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8)裁决的撤销。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一裁终局的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①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9)执行。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②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3.劳动诉讼
劳动诉讼申请范围。
(1)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当事人对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4)终局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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