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合理解除及终止劳动合同?

如何合理解除及终止劳动合同?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及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即可。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④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夏某拒绝后,公司遂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交给她,但是给她1个月的考虑时间。夏某不接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申诉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维持原来的劳动关系。

如何合理解除及终止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1.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及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即可。

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一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

第一,如果出现以下情形,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合同并不需要承担经济补偿: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此种情况在试用期满后不再适用。

②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④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如果出现以下情形,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并给予经济补偿:

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

【案例4-10】 至2017年8月25日,夏某在甲公司已经工作3年了。她的工作岗位是包装工。2017年3月1日,公司引进了新的包装流水线装置,要求员工掌握相关技能,但经过12天的培训,夏某仍不能胜任工作。4月15日,公司告知夏某,要将她的工作岗位调整为车间装卸工,但夏某表示不愿意。被夏某拒绝后,公司遂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交给她,但是给她1个月的考虑时间。1个月后,夏某仍不接受公司的调岗建议。公司遂于2017年4月24日,在支付夏某3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后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夏某不接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申诉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维持原来的劳动关系。

(1)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2)你认为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劳动争议,会作出维持劳动关系的仲裁结果吗?

【解析】 (1)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的做法妥当。《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不会。但在仲裁过程中需要公司证明:①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或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②对劳动者进行过工作技能培训,或适当调整其工作岗位;③经过培训或调岗后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或调整后的岗位工作。

第三,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原因,解雇多个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①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在上述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⑥法定、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4-11】 李小姐供职于一家培训学校,在办公室做行政工作。2017年年底,李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了,但是李小姐并没有在第一时间告诉单位,在怀孕几个月后才向办公室主任秦某说明怀孕这个事实。秦某得知后,较为恼火,第二天就让行政主管通知李小姐被辞退了,李小姐怎么也想不到是这个结果。该培训学校能否辞退李小姐?在这种情况下,李小姐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因此,这家培训学校以女职工怀孕为由进行辞退的做法,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而李小姐可以先与单位进行协商;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辞退决定,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直至哺乳期满为止。同时,可以要求按原工资标准补发工资,如果该培训学校有拖延支付工资的行为,则可以另行主张25%的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解除合同。

第一,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两种情形下,劳动者不能获得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没有履行通知程序,则属于违法解除,因此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提供劳动条件的。(www.daowen.com)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有上述情形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者有以下情形,需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有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①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所支付的费用;②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③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注意:第三方招用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单位造成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即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失效。劳动关系终止分为自然终止和因故终止。

1.自然终止

以下情形属于自然终止:

(1)定期劳动合同到期。

(2)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完成,合同即为终止。

2.因故终止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即为因故终止:

(1)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终止。

(2)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解除劳动关系。

(3)一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不可抗力战争自然灾害等)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7)劳动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裁决亦可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三)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及标准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是为了约束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稳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防止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造成劳动关系不稳定等问题。

1.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要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7)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2.经济补偿的规定

(1)公式: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月工资。

(2)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2008年1月1日)续存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3)计算基数:

①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③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平均月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④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例4-12】 孙某是某商场的售货员,2011年10月31日,孙某与商场的劳动合同到期。由于该商场不愿与孙某续签劳动合同,于是孙某要求商场支付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孙某是2006年4月1日到商场工作的,孙某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理应从2006年4月1日起算,按照自己每个月3 500元的工资标准,遂提出6个月共计21 000元的补偿金要求。商场认为终止合同不需要补偿,遂拒绝了孙某的要求。孙某没有办法,只好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会支持孙某的申请吗?如果劳动仲裁支持孙某的申请,那么补偿金应该怎么计算?

【解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因此2008年1月1日后因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孙某2006年4月1日入职,2011年10月31日合同期满终止,故其经济补偿金应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应该是4年的经济补偿,总计14 000元;第二部分2006年4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需要按照当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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