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双方经过平等协商所达成的关于权利义务的条款。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包括:法定条款与约定条款。
(一)法定条款
法定条款,是法律要求各种劳动合同都必须具备的条款。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用人单位的名称是指用人单位注册登记时所登记的名称,是代表用人单位的符号。用人单位的住所是用人单位发生法律关系的中心区域。劳动合同文本中要标明用人单位的具体地址。用人单位有两个以上办事机构的,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要注明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合同中写明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者的姓名以户籍登记,也即身份证上所载为准。劳动者的住址,以其户籍所在的居住地为住址,其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址。公民身份证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3.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工种、岗位和劳动定额、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等。这是劳动者判断自己是否胜任该工作、是否愿意从事该工作的关键信息。
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可能从事工作的具体地理位置。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是在工作地点,劳动者生活是在居住地点。这两个地方的距离,决定劳动者上下班所需时间,进而影响劳动者的生活,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这也是劳动者判断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必不可少的信息,是用人单位必须告知劳动者的内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通常是指劳动者在一昼夜或一周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换言之,是劳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数或每周应工作的天数。目前我国实行的工时制度主要有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种类型。
①标准工时制,也称标准工作日,是指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劳动者从事工作或劳动的时间。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但对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②不定时工作制,也称无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日,是指没有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制度,主要适用于一些因工作性质或工作条件不受标准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岗位。
③综合计算工时制,也称综合计算工作日,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和工作的特点,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劳动者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仍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时形式。
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2)休息、休假。
休息是指劳动者在任职期间,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无须履行劳动义务而自行支配的时间,包括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和公休假日(即周休息日,是职工工作满一个工作周以后的休息时间)。
休假是指劳动者无须履行劳动义务且一般有工资保障的法定休息时间。
①法定假日,是指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
②年休假,是指职工工作满一定年限,每年可享有的保留工作岗位、带薪连续休息的时间。
为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国务院于2007年12月14日以国务院令第514号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但当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第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第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第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第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第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案例4-4】 李某工作已满18年,2013年7月1日调到乙公司工作,提出补休年休假的申请,则李某可以享受的年休假是几天?
【解析】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李某工作已满18年,可享受年休假10天。李某7月1日调到乙公司,当年还可在新单位享受的年休假: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184天÷365天×10天=5天。
6.劳动报酬
(1)劳动报酬与支付。
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这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获得的直接回报,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直接目的,是劳动者的生活来源。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妇女节、青年节),对参加社会活动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①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③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根据上述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上述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案例4-5】 王某的工作为标准工时制,日工资为260元。由于工作需要,单位安排她在2016年“清明”放假期间加班3天,其中占用法定节假日1天,占用周末休息日2天,没有安排补休。请计算王某2016年5月可以得到多少加班工资。如果公司拒绝支付加班工资,王某可以获得什么救济?
【解析】 王某法定假日加班至少应获得3倍工资:260元×3×1=780元;休息日加班,至少应获得2倍工资:260元×2×2=1 040元;一共是780元+1 040元=1 820元。如果公司不同意支付,王某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公司逾期仍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支付,并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王某加付赔偿金。
(2)最低工资制度。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案例4-6】 工人赵某在加工一批零件时因疏忽致使所加工产品全部报废,给工厂造成经济损失8 000元。工厂要求赵某赔偿经济损失,从其每月工资中扣除。已知赵某每月工资收入2 500元,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2 100元。该工厂可从赵某每月工资中扣除的最高限额为多少元?
【解析】 因为2 500元×20%=500元;2 500元-500元=2 000元,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2 100元的标准,所以该工厂每月最多可从赵某的工资中扣除2 500元-2 100元=400元。
7.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都必须履行。具体内容在本章第二节介绍。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www.daowen.com)
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不受伤害的具体措施。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正常工作所必需的条件,包括劳动场所和劳动工具。职业危害防护是用人单位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危害的防护措施。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是劳动合同中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条款。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除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但约定事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该约定无效。
1.试用期
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1)关于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包括1年)不满3年的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包括3年)(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超过6个月。
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提示: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关于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②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是指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工资。
【案例4-7】 2015年1月1日,张某与甲公司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并约定试用期内工资为1 000元,而该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为2 50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1 000元。请问,该约定是否遵守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解析】 没有。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其次,《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张某试用期最低工资应该不得低于2 000元。
2.服务期
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作出的关于劳动履行期限的承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
①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对已经履行部分服务期限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②一般而言,只有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不过,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规避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因下列违纪等重大过错行为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第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第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四,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下述情形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案例4-8】 甲公司为员工李某支付培训费用3万元,约定服务期3年。2年后,李某以甲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李某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呢?
【解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如果存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所以李某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3.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秘密事项。
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是对与权利人有特定关系的义务人的特定竞争行为的禁止。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和终止后,限制劳动者一定时期的择业权,因此会给劳动者造成一定的损害,所以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1)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提示: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该条款无效。
(3)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4)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同时,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因为各自性质的不同而处于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对他方进行胁迫或强制命令,严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横加限制或强迫命令的情况。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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