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劳动合同:概念与原则

劳动合同:概念与原则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将公平原则作为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旨在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职权损害劳动者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可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一旦出现了法定情形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也能够解除。另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概念与原则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在实践中,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固定和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表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正式确立劳动关系,更重要的是维护和保障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

(一)劳动合同的定义

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它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一协议,劳动者加入用人单位,成为单位的一员,从事一定的工作,并遵守该单位的内部劳动管理规章。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质量和数量,支付报酬,并依照劳动法和合同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的法律准则。它贯穿劳动合同订立的全过程,是订立劳动合同的指导方针和总的精神。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对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每一环节都具有普遍约束力。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五条原则:合法性原则、公平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诚实守信原则。

(1)合法性原则,其基本内涵有三点:

①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所谓主体合法就是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②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③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必须合法。

(2)公平原则,强调了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能要求一方承担不公平的义务。将公平原则作为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旨在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职权损害劳动者的权利。

(3)平等自愿原则,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公平地表达各自意愿的机会。用人单位不得利用职权上的优势,附加不平等的条件。自愿是指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是出于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不存在欺骗、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况。

(4)协商一致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条款,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讨论、协商,在取得完全一致的意思表示后确定。只有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才成立和生效。

(5)诚实守信原则,要求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进行劳动合同订立等活动时,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得侵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获取利益的活动。

【案例4-2】 钱某到某商务公司应聘业务员,在填写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时,刻意隐瞒了自己曾因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和刑事处分的事实,该商务公司没有发现钱某隐瞒的事实,遂与钱某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两周后,该商务公司得知,钱某曾因盗窃公司财物受到过严重警告处分。该公司遂以钱某隐瞒受过处分的经历,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为由,在试用期内解除了与钱某的劳动关系。钱某在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违背了哪条原则?

【解析】 钱某在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

(三)劳动合同的分类

1.按劳动合同的期限划分

按劳动合同的期限划分,可以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又称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合同有效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告终止。双方当事人可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适用范围比较广泛,灵活性较强。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又称不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只约定合同的起始日期,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对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不出现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可以变更、解除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就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不约定终止日期,是指没有约定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只要没有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一旦出现了法定情形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也能够解除。(www.daowen.com)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③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a.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b.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c.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d.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f.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g.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自《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另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案例4-3】 某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孙某已在该企业连续工作十七年,孙某距法定退休年龄还有六年;自2008年1月1日起,张某与该国企已经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张某因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该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张某提出与企业续订劳动合同。试分析,该国企是否应当与孙某和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析】 该国企应当与孙某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初次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国企可以不和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除外。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将完成某项工作或工程作为合同有效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不明确约定合同的起止日期,以某项工作或工程完工之日为合同终止之时。它一般适用于建筑业、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或由于其工作性质可以采取此种合同期限的工作岗位。

2.按劳动用工形式划分

按劳动用工形式的不同,又可分为全日制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1)全日制劳动合同。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从事全时劳动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劳动合同。

(2)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这一用工形式被广泛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已经成为促进就业的一种重要途径。

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在多个用工单位兼职,享受所在地最低小时工资的劳动保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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