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劳动关系:概念与特征简析

劳动关系:概念与特征简析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在多年的实务中,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界定,基本形成如下认同概念:事实劳动关系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其他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提出源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

劳动关系:概念与特征简析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从理论上说,劳动关系的具体特征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

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只能是自然人,用人单位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不包括自然人。

(二)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双重属性

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其劳动力就归用人单位使用,故此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这种人身属性决定劳动力使用者应当负责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也决定劳动者必须亲自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关系具有财产属性,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有偿服务,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对等的劳动报酬,由此缔结的社会关系具有财产关系的性质。

(三)劳动关系具有平等关系、从属关系的双重属性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自愿缔结的,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成员后就应该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和调度,因而具有从属关系的性质。

(四)事实劳动关系

在实践中,劳动者由于迫于就业压力,明知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却不得不接受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非法要求。那么如果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的形式违法的情况下对已经付出的劳动的法律性质应该如何认定呢?由于劳动的不可逆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无法通过相互返还,恢复到劳动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因此,我国法律认定这种劳动关系为事实劳动关系。

1.事实劳动关系的定义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事实劳动关系尚无明确的规定。但在多年的实务中,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界定,基本形成如下认同概念:事实劳动关系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其他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提出源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从法律上讲,劳动者的劳动一经付出,就不能收回。即使劳动关系无效,也不能像一般合同无效那样以双方互相返还、恢复到劳动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来处理,否则有失公平。

2.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鉴于事实劳动关系情况较为复杂,一般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也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出于保护自身劳动权利的需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要注意以下几点:(www.daowen.com)

(1)要能够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如发生争议之前劳动者就要注意搜集原先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卡、工作证、出入证、开会通知、报销单据等,以证明劳动者确实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取得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续订劳动合同的证据。如劳动者要求尽快签订劳动合同的谈话记录、证人证言、单位要求劳动者填写的有关表格、单位借口拖延续订的证明等。

(3)取得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单位的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谈话记录、证人证言、公司发文等。

(4)劳动者应运用手中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并要求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以罚款。这个程序的好处在于劳动者不直接跟用人单位发生冲突,避免了用人单位的报复;行政执法时间较短,效率较高。如果劳动监察部门不予查处,劳动者可以就其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这样,劳动监察部门为避免败诉,就会全力以赴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案例4-1】 张某自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一直没有找到工作,后来张某通过朋友介绍到一家私营企业工作,私营“老板”面试后,考虑到张某是朋友介绍的,就决定让他来企业上班,每月发给其一定的报酬,双方从未签订劳动合同。转眼张某在私营企业工作了三年多,去年11月初,张某到企业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查询个人社会保险账户,结果发现该企业一直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于是,张某去找“老板”要求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老板”不予理睬,张某几经交涉未果,只能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为其补缴历年的社会保险费。仲裁委员会依法予以受理。

劳动仲裁委在开庭审理时,张某提出自己在企业已工作三年多,当初确实是通过熟人介绍进入该企业,进去以后企业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其一直从事产品售后服务、修理工作。同时,张某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其工资凭证、服务证、考勤记录及上门为用户修理产品时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等有关证据。另外,张某在购房银行贷款时,企业出具的证明张某系本企业职工等证据。而企业在庭审答辩时认为,张某不是企业的员工,当初是看在朋友的面子上让他有口饭吃,他本人也承诺只要有口饭吃就好了,现在反过来提出要求。其实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更没有劳动关系,只是朋友关系,不存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同时,企业向仲裁委提交了所有职工工资单名册,在名册上没有张某的名字,因此,企业对张某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张某与该私营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供了其在用人单位工作时所发的工资凭证、服务证、考勤记录以及劳动者为客户上门服务、修理时用人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等证据材料。而企业予以否认,却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事实。

劳社部发〔2005〕12号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由此可见,张某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张某要求确认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均予以支持。

3.处理原则

我国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原则是: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行为并不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根据第八十二条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至满一年间的二倍工资。

【思考与案例回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直播平台对张某权利义务进行限制是因为网络直播行业的特殊性,该约定符合网络直播行业惯例,但不能就此认定直播平台对张某实施了劳动法律意义上的管理,直播平台对张某虽有直播时长的要求,但张某可以自由选择直播的时间和地点,张某的劳动过程并不受直播平台的控制,双方之间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本质要件,所以张某与控制该直播平台的文化公司之间的关系应属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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