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预付卡:使用及管理规定

预付卡:使用及管理规定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单张预付卡充值后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单位购买的记名预付卡,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发卡人要加强预付卡资金管理,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同时,赵某又为单位购买了15张预付卡,每张面额1 000元,以现金支付。

预付卡:使用及管理规定

(一)概述

1.概念

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发展和小额支付服务市场的不断创新,商业预付卡市场发展迅速。

2.分类

(1)按发卡人不同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2)按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3)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本节所讲述的预付卡为多用途预付卡。

(二)预付卡的相关规定

2012年1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实施《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基本形成了针对预付卡的监管制度体系。

1.限额

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5 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1 000元。

2.期限

预付卡可以在卡面记载有效期限或有效期截止日。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3.办理

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发卡机构应当识别购卡人、单位经办人的身份,核对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代理他人购买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使用实名购买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应当登记购卡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单位经办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联系方式、购卡数量、购卡日期、购卡总金额、预付卡卡号及金额等信息。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 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4.充值(www.daowen.com)

预付卡只能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为预付卡充值。一次性充值金额5 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单张预付卡充值后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预付卡现金充值通过发卡机构网点进行,单张预付卡日累计现金充值在200元以下的,可通过自助充值终端、销售合作机构代理等方式充值。

5.使用

预付卡在发卡机构拓展、签约的特约商户中使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6.赎回

记名预付卡可在购卡3个月后办理赎回,赎回时,持卡人应当出示预付卡及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理赎回的,应当同时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购买的记名预付卡,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

7.发卡机构

预付卡发卡机构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支付机构要严格按照核准的业务类型和业务覆盖范围从事预付卡业务。发卡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购卡人和持卡人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未经购卡人和持卡人同意,不得用于与购卡人和持卡人的预付卡业务无关的目的。发卡机构要严格进行发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发卡人要加强预付卡资金管理,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预付卡资金,不属于发卡机构的自有财产,发卡机构不得挪用、挤占。发卡机构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发卡机构的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进行监管。

【案例3-27】 A公司业务员赵某到某大型超市购买2万元预付卡,该超市要求赵某提供身份证件进行实名办理,赵某出示身份证并使用信用卡支付了2万元。同时,赵某又为单位购买了15张预付卡,每张面额1 000元,以现金支付。随后,赵某通过自助充值终端对公交一卡通充值100元。请分析支付机构的做法是否正确?

【解析】 根据《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支付机构要求小张提供身份证件的做法是正确的。但支付机构允许小张使用信用卡和现金购买预付卡的做法不正确。《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 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单张预付卡日累计现金充值在200元以下的,可通过自助充值终端、销售合作机构代理等方式充值。因此,赵某通过自助充值终端对公交一卡通充值100元是正确的。

【思考与案例回顾】

本案例中,交易双方使用了电汇、国内信用证两种支付结算方式。具体分析如下:

(1)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汇、电汇回单。甲公司可以申请撤销。

(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甲公司购买的是乙公司代销的丙公司的商品,不满足办理托收承付的条件。

(3)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8 000元少于1万元。

(4)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日,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4月21日甲公司收到提货通知,到期日为5月2日,甲公司于5月2日付款在到期日内。

(5)丁公司拒付不合理。信用证一旦开出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个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信用证。本案例中甲公司按照信用证条款规定履行义务,购货方理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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