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7年6月20日,丙企业在与丁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其质押给丁企业。2017年8月15日,持票人戊企业提示付款时,承兑人Z银行以甲企业未能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甲企业以乙企业发出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乙企业以戊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丙企业以丁企业无权背书转让汇票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思考与案例】
甲、乙企业谈拢一笔买卖并于2017年4月15日签订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企业于4月20日发出货物,价值80万元。甲企业开出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企业,出票日期为5月10日,金额为8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5月20日,乙企业向承兑人Z银行提示承兑。但乙企业在与丙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企业。2017年6月20日,丙企业在与丁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其质押给丁企业。丙企业在汇票上记载“质押背书”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2017年6月25日,丁企业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企业。戊企业为善意的、支付对价的持票人。
2017年8月15日,持票人戊企业提示付款时,承兑人Z银行以甲企业未能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
2017年8月22日,戊企业向甲企业、乙企业、丙企业发出追索通知。甲企业以乙企业发出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乙企业以戊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丙企业以丁企业无权背书转让汇票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www.daowen.com)
请问:(1)戊企业于2017年8月15日向Z银行提示付款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Z银行以及甲、乙、丙、丁各自应不应该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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