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二)应当按照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个人应当按规定开立、使用账户。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
(三)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所谓“伪造”是指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等。所谓“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的行为。变造票据的方法多是在合法票据的基础上,对票据加以剪接、挖补、覆盖、涂改,从而非法改变票据的记载事项。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根据规定,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案例3-1】 2018年2月5日,欣荣公司向荣盛公司签发支票一张,用于购买金额为100 000元的商品一批。荣盛公司将支票交给自己的开户行进行委托收款背书,该开户行的工作人员受理支票时,发现支票上欣荣公司的签章仅有合同专用章,于是建议荣盛公司要求欣荣公司重新签发支票,否则其向欣荣公司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将会拒绝付款。请分析荣盛开户银行工作人员的做法是否正确。
【解析】 荣盛开户银行工作人员的做法正确。按照规定,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并且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与其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本例中,出票人欣荣公司所签发支票的签章是该公司的合同专用章,非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并且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因此,该签章不具有《票据法》规定的效力,该票据签发无效,应该重新签发符合要求的票据。
(四)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填写规范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因此,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具体应注意以下事项:
1.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规范化简称应当具有排他性,与全称在实质上具有同一性。例如“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或“人行”。
2.出票日期
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2月5日,应写成“零贰月零伍日”;再如10月15日,应写成“零壹拾月壹拾伍日”。(www.daowen.com)
【案例3-2】 长江公司出纳李某于2018年2月10日签发了一张转账支票,转账支票上的日期该怎样填写。
【解析】 日期正确填写为:贰零壹捌年零贰月零壹拾日。
3.关于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的,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案例3-3】 填写票据金额时,10056.00中文大写应怎么写?
【解析】 大写填写为:人民币壹万零伍拾陆元整。
【思考与案例回顾】
对企业的大额支付来说,票据和汇兑结算仍然占据主导地位,但是随着信用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互联网技术的纵深发展,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等电子化支付方式凭借其快速、高效的特点得到迅速发展。我国已形成了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为发展方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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