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这是办理支付结算应遵守的基本原则。诚实守信,是各国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普遍推崇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也将“诚实信用”作为民事活动的原则之一。诚实守信有利于促进交易各方之间的相互信赖,便于经济活动的开展,保障经济畅通运行。承担付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金额、时间和方式进行支付。对银行来说,一方面,应当依照客户的委托妥善办理支付结算;另一方面,作为中介机构,银行应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票据和结算凭证。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www.daowen.com)
委托人是支付结算的发起人,对其账户中的资金具有自主的处分权。银行应当遵循委托人的意志,按支付结算凭证的内容,准确、及时办理支付结算,尊重和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无权在未经存款人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动用存款人在银行账户里的资金。银行应当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所开立的存款账户的信息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上述存款账户的存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三)银行不垫款原则
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只作为中介机构,按照付款人的委托,将资金支付给付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或者按照收款人的委托,将归收款人所有的资金转入收款人的账户中,不承担垫付款项的责任。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除非《支付结算办法》另有规定,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客户只能在存款余额范围内签发支款凭证;委托银行代收款项的,只有在款项收妥后,收款人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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