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记账的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财政部于2005年1月22日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并于2016年2月16日进行了修订,对代理记账机构设置的条件、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的关系、代理记账人员应遵循的道德规则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
(1)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2)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3)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①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③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④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四)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合同的内容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www.daowen.com)
(1)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2)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3)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4)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5)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2.委托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五)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3)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六)财务报表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七)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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