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有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对各单位的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剩下的都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属于会计制度。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其中,明确规定了会计工作由谁管理和在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案例2-1】 某外资企业20×7年接到通知,财政局将对该公司的会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该企业的总经理认为,该企业属于外资企业,不受《会计法》的约束,财政局无权对该企业进行检查。
【解析】 该企业的总经理的观点不正确。外资企业是按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国法人,受到中国法律包括《会计法》的约束。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有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对各单位的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
(二)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www.daowen.com)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思考与案例回顾】
这些法律法规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会计法律。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属于会计行政法规。剩下的都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属于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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