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由三人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合议制度是民主集中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体现和运用。合议庭成员应当是三个以上的单数。在第一审程序中,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在二审程序中,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在再审程序中,再审案件适用一审程序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案件适用二审程序的,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独任制是相对于合议制而言的一种审判组织形式,由一名审判员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裁判。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独任制只能适用于一审程序,仅适用于简单的民事案件以及一般的非讼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适用回避的对象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其中审判人员既包括审判员,也包括陪审员。适用回避的情形: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此外,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上述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的制度。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②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③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①离婚案件;②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无论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都应当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作出后,当事人不服、依法上诉的,上诉法院都应当受理;两个审级的法院应当分别独立对案件进行审判;二审法院对案件作出的裁判为生效裁判,当事人不得再上诉。
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情形:①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三)民事诉讼主管和管辖
1.民事诉讼主管
民事诉讼主管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也就是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主要有三类。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所有权纠纷,合同纠纷,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工伤认定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
(3)法律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其他纠纷或事项,包括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财产无主等纠纷。
2.民事诉讼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民事诉讼管辖是在民事诉讼主管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具体民事案件由哪个法院行使审判权。
(1)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法院分为四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级别管辖就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繁简程度和诉讼标的额大小来确定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①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④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民事诉讼地域管辖。
①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概念。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是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确定了具体民事案件应由四级法院中的哪一级法院管辖;地域管辖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具体民事案件由哪个特定法院管辖。
②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根据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的管辖。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
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根据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多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多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某些特殊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③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以当事人住所地、法律事实所在地、诉讼标的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为标准确定的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1-5】 李先生和王女士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能够对上述诉讼进行管辖的法院是哪个呢?
【解析】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⑤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形式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⑥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当两个以上的法院对诉讼都有管辖权时,原告有权从对自己有利的角度在数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中进行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1-6】 公司成立后,某股东因股东资格的纠纷对公司提起了诉讼,他应该向股东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还是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呢?
【解析】 应该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www.daowen.com)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但实体权利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2.诉讼时效期间
(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4.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人因法定事由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①不可抗力;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⑤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2)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发生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归于无效,时效期间从中断之时起重新计算。
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④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5.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类型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五)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民事判决和民事执行
1.法院调解
(1)法院调解的概念和原则。
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争议进行自愿、平等的协商,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应遵循三项原则:①当事人自愿原则;②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③合法原则。
(2)法院调解的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民事判决
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终结时,对案件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判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3.民事执行
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诉讼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活动。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